河北省三河市近期因一则“广告牌匾禁用红蓝黑底色”的行政令引发轩然大波,也引起公众更多的讨论和理性思考。掀开这张行政令的外衣,政策制定者无论是“权力任性”还是“科学性与民主性的双重缺失”,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官员法治观念的淡薄。没有法治的约束,权力就犹如脱缰的野马,给社会和公民带来伤害。
早在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篇章。在此背景下,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在于将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确保地方政府行政令的制定与执行始终遵循法律规范。
《纲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以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领导权力意识在作怪,大搞“一言堂”,出台政策往往是口头的,随意、简单、粗暴,以个人认知取代科学性,注重形式主义而忽视社情、民情。还有些地方领导对中央政策精神不学习不落实,以关起门来自成一统自居,大有“天高皇帝远,此地任我飞”的“土皇帝”权利狂野。这种权利意识,使部分地方政府行政令背离法治轨道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土地征收领域,部分地方行政令擅自扩大征收范围,突破法定的公共利益界定,将本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纳入征收范畴,严重侵害了征地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这种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令,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相悖,不仅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也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稳定,给法治政府建设带来巨大障碍。
从根本上讲,行政令是政府行政权力具象化的体现,而法治的核心原则在于权力法定与权力制约。地方政府的权力源自法律赋予,其行使权力的每一个环节,包括行政令的制定与执行,都应在法律划定的边界内进行。若行政令摆脱法治束缚,权力必然陷入无序扩张的泥沼,滥用权力的后果将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对社会公平秩序的破坏。现代法治理念强调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通过法治约束行政令,能够确保行政令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增进公共福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借行政令之名肆意干涉公民的生活空间、限制公民自由发展的权利。
要实现对地方政府行政令的法治约束,需从多方面着手,重要的是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地方政府在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令时,必须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发挥专家智囊团的作用,对行政令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从而提高行政令的质量,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发展需求。
更重要的是加强对行政令的监督。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制。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行政令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违规的行政令及时予以撤销或纠正;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对行政令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包括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令进行监督,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确保行政令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协可以通过提出提案、开展调研等形式,对行政令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对违法的行政令进行司法审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和媒体则可以通过举报、曝光等方式,对行政令进行监督,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政府依法行使权力。
此外,还需提升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培训,让政府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实施行政令的过程中,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地方政府行政令的法治约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只有将行政令纳入法治轨道,才能确保政府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和谐,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至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