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涉企谣言,落实数字平台“看门人”职责

来源:环球时报      更新时间:2024/12/2      浏览:

近年来,网络空间的造谣现象持续存在,尤其通过对企业和企业家的造谣获取流量,成为一种非法获利方式。一些博主虚构产品的“黑料”“企业要跑路了”等谣言,或者围绕企业家的国籍、家庭、衣着等问题,虚构诸如移民、企业被外国资本控制等话题,唱衰企业。还有一些传媒公司,在个别企业的支持下,系统性地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甚至形成前端虚假爆料、后端有偿删帖的一条龙服务式黑灰产。治理谣言是一项综合工程,首当其冲的是,数字平台应当履行好“看门人”职责。

谣言产生于平台,事前防谣的第一责任人是数字平台。在互联网时代,网站可以主张避风港原则(“通知-删除”)而免责。但是,在数字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谣言出现之时,就是危害产生之时。即便按照红旗原则(当谣言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平台就不能装作看不见),要求平台对明显的谣言进行删除,也难以消除谣言对企业的既有伤害。因此,当下我们应当强调数字平台守土有责,提前预防谣言。

欧盟已将“看门人”概念引入数字平台的治理。2022年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规定了“看门人”制度,要求超大型数字平台承担“看门人”角色,要对平台信息的选择、显示、引导、本地化、整合和删除等负有治理责任。与避风港原则的免责导向不同,“看门人”制度基于数字平台的强大能力赋予了其治理职责,强调平台的管理义务。我国法律也不断强调数字平台的“看门人”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谣言等的违法信息。

“看门人”职责范围与信息内容密切相关。例如,对涉未成年人信息,数字平台就有着更高的“看门人”责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网络空间,企业和企业家是不当流量的恶意消费对象。这一现象如今已经引起重视,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该草案,“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就是要求平台在涉及民营企业时履行“看门人”的职责,对民营企业家的虚假信息做到提前预防、主动删除。

如果“看门人”失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看门人”义务是一种事前积极审查义务,即在源头提前防止违法信息的产生。对平台赋予更高的“看门人”责任,是为了防止平台成为谣言的获利者。显然,围绕企业和企业家的谣言越多、话题越劲爆,平台的流量就越大,由此带来的广告收益就越大。简单的事后删除机制,无法遏制平台通过谣言获利的动机。

“看门人”职责要求数字平台从制度和技术上提前防范谣言。在制度上,平台发布信息时要做到“初步证据+实人认证”。任何人发布企业和企业家的负面信息,平台都应当要求发布者提供、上传初步证据,同时以刷脸等方式进行实人验证。对于企业破产、经营违法、高管失联等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信息,数字平台应当设置主动通知机制,及时将该信息推送给在平台认证过的企业官方账号。在技术上,平台应当通过算法、AI等手段,筛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已有官方辟谣的信息,平台应当统一主动删除。

“看门人”制度不是免责事由,而是追责机制。不履行“看门人”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德国《网络执行法》要求社交网络平台在接到用户投诉后,必须及时(一般24小时)审查、处理涉嫌违法的内容。如果平台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将面临高额罚款。而且,德国设有专门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数字平台的合规运营,敦促平台履行“看门人”职责。

“看门人”职责不仅是平台责任,也是平台实控人的责任。当平台不履行“看门人”责任时,美国监管部门可能会追责互联网企业负责人。只有把“看门人”责任作为平台和实控人的双重责任,才能让数字平台真正成为良善之地。

网络空间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先优化网络舆情,只有创造企业友好型网络空间,才能让企业和企业家们奋力开拓民族复兴之路。

(高艳东,浙江省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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