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发布涉中小微企业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芦溪法院      更新时间:2024/4/11      浏览: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近期,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开展“搏鳌清萍”涉中小微企业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出台《芦溪县人民法院关于涉中小微企业执行要点》,旨在兑现胜诉当事人权利同时,平衡保护中小微企业正当发展权利,纾解中小微企业涉诉难题,助力地方经济平稳发展。为总结经验,形成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现予公布涉中小微企业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涉中小微企业执行案件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胡某等36名工人与萍乡某纺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运用“执前督促”机制,详尽释明执行风险,探索“执源治理”解决路径。

案例2:郭某某与江西某矿泉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采取预处罚的执行措施,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释放执行压力,促成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

案例3:谢某等4人与萍乡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运用“红黑榜”+“信用修复”机制,践行“放水养鱼”策略,将“死结”解扣,实现企业复工复产,分期兑现胜诉权益。

案例4:某钢结构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依托资产推介中心,盘活被执行企业低效用地,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案例5:辛某等28人与某农副产品公司执行转破产案——启动“执转破”工作机制,利用“执破融合”解决执行难题,助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地方产业布局。


案例一

胡某等36名工人与萍乡某纺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运用“执前督促”机制,详尽释明执行风险,探索“执源治理”解决路径。

执行要旨

受市场行情变化影响,被执行企业订单摇摆不定,致使周转资金断流。面对工人集体讨薪,芦溪县人民法院执前介入,督促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债务,通过发出预查封告知书,详尽释明执行风险,兑现了工人工资权益同时,又使企业免受执行诉累之苦。

基本案情

2023年下半年,萍乡某纺织公司受市场行情变化影响,业务订单摇摆不定,订单保证金回笼延期,致使周转资金断流,拖欠36名工人工资30余万元。经芦溪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分三期支付胡某等36名工人工资。履行期满后,企业未按约支付,胡某等工人代表申请强制执行已逾期的两期工资。

芦溪县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收案当天即主动联系被执行企业,了解逾期支付工人工资的原因,进行“执前督促”,随后发出预查封告知书,详尽释明执行风险。被执行企业表示工人工资肯定会想方设法付清,目前碍于订单保证金延期回笼,股东意见未达成一致,导致周转资金断流,提出暂缓一个半月执行的意见,并签署书面保证书。经工人代表同意,案件暂缓执行。2023年3月,被执行企业按承诺支付了到期的两期工资近1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执前督促”机制,详尽释明执行风险,探索“执源治理”解决路径的典型案例,通过发出预查封告知书,签署书面履约保证书,释放执行压力。为体谅被执行企业实际困难,贯彻司法服务大局的营商环境要求,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暂缓执行,高效兑现了工人工资权益同时,又使企业免受执行诉累之苦。


案例二

郭某某与江西某矿泉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采取预处罚的执行措施,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释放执行压力,促成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

执行要旨

因股权变动,股东之间互相推诿,致使被执行企业未履行裁决书内容,芦溪县人民法院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相结合,通过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释法说理,阐明后果,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促使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郭某某于2020年4月至2023年9月在某矿泉水公司任职,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9月,因股权变动,实控人发生变更,该公司辞退了郭某某。郭某某遂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芦溪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该公司应支付郭某某经济补偿金40698.6元。

执行中,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控人发生变更,公司资产被其他公司接手经营。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公司的两股东和新接手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各方均未主动履行。因被执行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一方面向公司原股东释法说理,督促主动履行;另一方面向该公司送达“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将查封不动产并张贴查封公告。收到文书后,迫于惩戒措施的威慑,该公司主动支付了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预处罚执行措施,详尽释明执行风险,促使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通过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释放执行压力,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企业实际情况,释法说理,暂缓执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避免刚性的罚款、拘留、纳失等措施对被执行企业的信用造成负面影响,也有助于权利人胜诉权益的快速兑现,是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一项有效举措。


案例三

谢某等4人与萍乡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运用“红黑榜”+“信用修复”机制,践行“放水养鱼”策略,将“死结”解扣,实现企业复工复产,分期兑现胜诉权益。

执行要旨

“新冠”疫情结束后,烟花爆竹行业市场需求回暖,被执行企业偿债意愿和能力提高,芦溪县人民法院运用“红黑榜”机制,联络芦溪发改委、应急管理局、信用办等单位和部门,撤回了被执行人的“黑榜”发布。同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当场履行了三分之一债务后,进一步对其信用修复,助力被执行企业实现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谢某诉萍乡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萍乡某实业公司拖欠9万余元货款未按约支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萍乡某实业公司仍未按期履行。谢某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又陆续因其他三案被立案强制执行,四案共计需偿还债务60余万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企业停工停产无营业收入来源,名下厂房没有办理产权证,且土地为原村集体企业所有,改制后经多次流转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变现处置,案件执行陷入“僵局”。随着“新冠”疫情结束,烟花爆竹行业市场需求回暖,萍乡某实业公司有意复工复产,但前期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报送纳入了县27家单位和部门的联合惩戒“黑榜”。

为破此“僵局”,芦溪县人民法院一方面运用“红黑榜”机制,联络芦溪发改委、应急管理局、信用办等单位和部门,撤回了被执行人的“黑榜”发布,生产和经营不再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积极促成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当场履行了24万元并承诺后续两年每年再付20万元,遂进一步对其信用修复,删除其失信信息,助力该公司成功实现复工复产。现该企业引入了合作方,升级改造了生产线,正常生产和履约中,已履行两期债务即4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红黑榜”+“信用修复”机制助力停产企业与多方债权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成功实现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法院本着“能挽救就挽救”、“放水养鱼”原则,撤回被执行企业的“黑榜”发布,促使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对其信用修复,助力该公司成功实现复工复产,分期兑现胜诉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某钢结构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依托资产推介中心,盘活被执行企业低效用地,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执行要旨

因被执行企业未主动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且不能作出切实可行的付款计划,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企业位于工业园区的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以资产推介函的形式将资产推介给政府职能部门招商入驻,快捷、高效的处置涉案财产。

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某钢结构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钢结构厂房。因某科技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某钢结构公司将其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判决,某科技公司应退回履约保证金15万元、支付工程款580万元及利息。另数十名农民工向芦溪县人民法院反映某科技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近100万元。

执行中,芦溪县人民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的资产进行就地查封,经沟通,确认某科技公司无后续资金偿债后,便通过委托评估方式对其名下位于工业园区的资产进行评估。为提高处置效率,芦溪县人民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以资产推介方式将资产推介给政府职能部门。最终,招商企业通过网络拍卖平台以780余万元公开竞得。钢结构公司以及农民工得到了优先受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依托资产推介中心,加强附院联动,力促资产成交的典型案例。对和解无望,没有其他方式偿债的案件,在处置资产时,通过资产推介模式将相关资产推介给政府职能部门,争取政府收储或招商企业入驻。高效处置资产的同时,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优化地区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案例五

辛某等28人与某农副产品公司执行转破产案——启动“执转破”工作机制,利用“执破融合”解决执行难题,助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地方产业布局。

执行要旨

面对被执行企业名存实亡,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执行困境,芦溪县人民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充分发挥“执转破”工作机制作用,肃清被执行企业债务和资产,助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地方产业布局。

基本案情

某农副产品公司因实控人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缺乏偿债能力,继而引发系列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前期,芦溪县人民法院尝试以出租厂房收取租金陆续偿还债务的形式,期望实控人经营好转,随着债权人陆续起诉,且实控人放弃经营,公司彻底瘫痪。

经清查,公司负债超3000万元,名下资产主要为厂房和土地,已严重资不抵债。芦溪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作用。破产清算阶段,通过司法网络公开拍卖结合资产推介形式,加强府院联动,实现网拍成交和招商企业入驻开业,厂区得到重新再利用,实现了“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执破协同”。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执破融合”机制,推动执破信息共享,促进执破衔接流程提速的典型案例。执行阶段即全面控制财产、清查债务,对案件清单式、表格式移送,以提升审查效率、简化审查流程。在破产财产处置阶段,发挥执行资产推介中心作用,利用执行阶段府院联动基础,实现网拍成交和招商企业入驻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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