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惩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助力困企重整恢复生机、善意执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司法建议堵住金融管理漏洞等内容,厚植营商环境的“法治沃土”。
一、严厉打击“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行为
——吴某焱等20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1996年以来,以吴某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牟取非法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确立强势地位,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控制国有资产拍卖、扰乱石场生产经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在丰顺某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吴某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其他19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的附加刑;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黑恶犯罪中“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循环链条严重破坏市场经济,扰乱正常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强迫交易、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营企业安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依法惩处破坏招标公正违法行为
——陈某新串通投标、行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兴宁市教育局委托某公司对2所学校设备设施采购项目招标代理。该公司总经理将时任某电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陈某新提供的部分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融入招标文件中。后陈某新邀请3家公司参与陪标,并为其制作投标文件、商量投标报价等,支付投标保证金各60万元。最终陈某新经营的公司以4863.62万元的价格顺利中标。2016年至2019年间,陈某新先后25次向某公司总经理、兴宁市财政局某副局长等14人行贿共28.5万元。
裁判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新身为投标单位的负责人,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报价等投标内容,损害其他投标单位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判处陈某新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典型意义
“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行为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加大对工程建设、购买设备等领域违法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稳定、透明的交易环境。
三、平等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
——某温泉娱乐中心与某镇政府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温泉娱乐中心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5年9月,其与某镇政府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将温泉中心租赁给镇政府经营,期限15年,租赁费每年10万元。当月,镇政府将温泉中心转租给某公司经营。2011年1月,某公司经镇政府同意,将温泉中心发包给第三人刘某经营。后温泉娱乐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租赁经营合同》,镇政府偿付租金和利息、返还租赁物等。
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租赁经营合同》是温泉娱乐中心、镇政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认定真实有效,现租赁期限届满,确认解除《租赁经营合同》。虽然镇政府接收租赁物后未实际经营,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作为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依法判决镇政府向温泉娱乐中心支付租金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镇政府、第三人刘某返还案涉房地产和经营设施、设备。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妥善审理涉外商投资案件,进一步稳住外商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振外资预期和信心。
四、盘活名人故居护航文旅产业发展
——张某某等4人与某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某旅游开发服务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弼士故居光禄第位于大埔县西河镇,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5年,政府将土地改革时期没收的光禄第95间及东山花园5间房屋返还给张弼士后裔张某枢管理,并登记于张弼士名下。2013年,张某枢妻子作为业主代表与某旅游开发服务公司签订关于光禄第旅游开发的租赁合同。2015年,大埔县西河镇政府与某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约定合作开发张弼士故居旅游景区。后张弼士后裔张某某等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返还光禄第物业并支付占用费。
裁判结果
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租赁合同是为了弘扬张弼士爱国事迹及对光禄第文物的宣传保护,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张某某等人明知合作开发事实而未作任何表示,应视为追认,案涉租赁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两家公司基于案涉租赁合同占有使用光禄第的行为不构成侵占。张某某等人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光禄第有发生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等人全部诉讼请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是文旅产业的“金名片”。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名人故居完整性,服务保障历史文化资源的赓续传承,推动文化和旅游业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深度融合,推进文化“软实力”真正转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
五、服务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诉前调解某村村民与广东某风电公司纠纷
基本案情
广东某风电公司在某村投资的风电场项目,是梅州市重点项目,总投资5亿余元,建成后每年可提供清洁电能1亿千瓦时,产值6000万元。后项目施工引发村道毁损和涵洞淤积等问题,严重影响村民通行。2020年起,村民多次到村委会、镇司法所投诉。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果,镇综治办遂邀请驻地法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结果
经平远县人民法院东石人民法庭法官与村民、广东某风电公司多轮沟通,逐步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促成双方于2022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项目施工方一次性支付给村委会16.9万元用于修复路面。最终,案涉风电场项目如期完工。
典型意义
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效应强,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力引擎。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大局、坚决服从大局、依法服务大局,为辖区在建重点工程项目提供点对点服务,实质性化解纠纷,全力服务保障重点工程项目落地落实。
六、高效调处助力农业产业发展
——谢某连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谢某连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购销柚果,约定“沙田柚全包、人工分拣、2元1斤”,并支付预付款5000元。次月,公司雇佣工人采摘柚果,谢某连到现场查看后,将1.05万斤柚果载至福建,支付货款20900元(其中3000元使用预付款抵扣)。后谢某连称2790斤柚果为次果、坏果,经多次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公司返还剩余预付款、货款并承担损失。
调解结果
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谢某连返还预付款2000元,退回货款4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谢某连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后,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从修复合作关系、拓展营销市场、防范购销风险等方面劝导,当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剩余预付款及损失共3000元并履行完毕,谢某连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实质性化解涉农业产业纠纷,为本地农业企业纾困解难、提振发展信心,做好“土特产”文章,提升乡村产业市场竞争力,推动可持续发展。
七、破产重整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高精密度和高可靠性印制电路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于2016年在新三板挂牌。2021年7月,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对公司破产清算。考虑到公司名下有两项特种许可证书,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尊重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意愿的基础上,指导公司进行重整。
裁判结果
2022年8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申请,依法裁定对公司进行重整。2022年12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引入投资3000万元,职工工资债权588.7万元全额受偿。同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是挽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人利益、助力经济发展的有效法律途径。人民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既保障了职工权益,又使企业获得新生,还引来外地企业来梅投资,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八、“放水养鱼”执行为企纾困解难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系兴宁某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将小区部分房屋交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2022年11月,建筑工程公司因工程款问题将实业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其名下186套房屋及20间商铺。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实业公司应于2022年12月前付清工程款9956.38万元及利息。2023年1月,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实地调查发现案涉房地产地理位置较好、有发展潜力,遂联合政府部门协调化解。2023年3月,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业公司每月将案涉房地产项目销售回款的20%用于清偿工程欠款。当天,案涉房屋及商铺全部解封。
典型意义
不竭泽而渔,不杀鸡取卵。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放水养鱼”等执行方式,找准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平衡点,在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利影响,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九、信用修复机制助企重返市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娱乐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娱乐有限公司、某百货贸易行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经法院判决,娱乐有限公司、百货贸易行应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2.9万余元。2023年4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查询财产情况,冻结部分账户,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顺利执结。被执行人因征信问题,在项目招投标、金融信贷等方面均受到不利影响。法院依据其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书》,建议相关单位不应再因本案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典型意义
“有信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人民法院推出守信激励措施,对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及时帮助其消除污点、重塑信用,推进尊重契约的营商生态建设。
十、发出司法建议及时堵住金融风险漏洞
——向某银行发出关于加强信贷材料审核把关、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
五华县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抵押财产所涉某镇政府公章及负责人签名均系伪造,且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的问题,向案涉银行发出关于加强信贷材料审核把关、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司法建议书,建议银行加强金融风险监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整改,强化职业教育培训;加强研判,健全完善企业风险监督预警体系。
反馈情况
案涉银行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建议的内容迅速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要求责任部门全面梳理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制度文件,逐一对照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客户经理开展专题培训,规范信贷审核流程。
典型意义
司法建议是“抓前端、治未病”的有效方式。人民法院坚持办案与建议同步推进、规范与激励两手并举、跟踪与反馈双向结合,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涉金融风险的苗头性、共性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书,实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