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青岛城阳法院      更新时间:2023/5/4      浏览:

  目录

  案例一:妥善化解停工纠纷,推动重大房地产项目复工复产——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为守信“背书”,城阳法院发出《诚信履行证明书》——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三:多轮调解促案结事了,推动双方企业矛盾化解实现共赢——原告青岛某光电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管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例四:刑事和解促息诉止争,助力两家科技企业挽回损失焕发生机——被告李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案例五:高效执结农民工欠薪案,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申请执行人王某与申请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

  案例六:行政调解助力营商环境建设——青岛某投资公司诉青岛市某区人社局行政调解案


  案例一   妥善化解停工纠纷

  推动重大房地产项目复工复产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系青岛某湾房地产项目发包方,被告青岛某建设集团系该工程施工单位。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工程范围、开竣工日期、工程款进度支付节点和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在合同推进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工期延误、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违约事项,且催告后拒不整改、拒不复工,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被告亦提出反诉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二、审理结果

  因涉案楼座某湾项目中商品房144套(已经销售完毕)、人才房512套,本案涉及民生工程,如果不能及时交付房屋,将影响业主入住和子女入学等问题,涉及的业主集体多次到区、市、省集体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保证及时交付涉案楼座保民生,提出了双方先搁置争议达成和解,及时复工复产,保证及时向业主交付楼房的调解方案。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谈判与磋商,最终协调双方就剩余工程的工作量每个月、每个楼座的施工工序、施工项目、施工周期、施工人员数量等进行了细化确认,在此基础上确认了需要补交楼的资金及工程进度、资金拨付等事项,最终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补充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进一步达成了后续履行协议并妥善履行,矛盾得到了妥善化解。

  三、典型意义

  该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保交楼项目,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或舆情事件。本案处理中,并未简单局限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而是综合考虑三个效果的统一,从问题根源着手,依法办案的同时着手解决合同推进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多次到项目实地勘查了解案情,最终确保矛盾妥善化解,协助解冻、筹措资金5000余万元,推动656套房产项目复工复产,确保工程如期交付,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二   为守信“背书”

  城阳法院发出《诚信履行证明书》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15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支付原告抵房款375万元及利息,原告在欠付工程款和抵房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某地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被告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本案执前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起案件争议的焦点仅在于房屋抵顶与否,某集团有限公司称双方曾签订补充协议,但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向其提供任何一套房屋用于工程款折抵,故现不同意接受房屋。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则称因资金困难,该375万元只能以以房抵顶的方式支付,不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至此,案件陷入僵局。

  二、审理结果

  为有效化解纠纷,执行法官首先进行“背对背”方式调解,先与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沟通,从有利于企业更有效发展的角度分析当下形势,再与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分析逾期履行的利弊,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对于公司发展的益处。见双方都有松动,有和解可能,执行法官立即组织“面对面”调解。双方当事人在“面对面”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让对方换位思考双方各自存在的难处,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理解对方的处境并握手言和。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等共计1805万元(其中375万元以以房抵顶的方式支付)。现经原告确认,被告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2月13日,城阳法院向被告发出《诚信履行证明书》。

  三、典型意义

  “执前调”程序的适用,可减少进入正式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提高执行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更快实现胜诉当事人权利,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本案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后,城阳法院发出首份《诚信履行证明书》,对被执行人给予正向激励,进一步促进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案例三   多轮调解促案结事了

  推动双方企业矛盾化解实现共赢

  ——原告青岛某光电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管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30日,原告青岛某光电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管理公司签订《泛光照明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青岛市高新区某广场的泛光照明工程。工程完工后,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青岛某管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损失共计51万余元。青岛某管理公司则辩称,因工程质量存在部分问题,故未通过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

  二、审理结果

  2023年2月24日,该案在城阳法院立案审理,在第一次庭审时,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查控银行账号,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委托司法鉴定。办案法官了解到,因疫情等原因,双方公司经营受阻,目前均急需流动资金。并且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就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被告单方进行过委托询问可作为参考。若此时对案件进行财产保全和鉴定,不仅原告要承担保全费用和鉴定费用,也会影响到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进一步减弱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办案法官结合双方的证据情况,深入了解案情后,遂在庭审中和庭审后组织多轮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原告放弃保全、鉴定申请,节省了诉讼成本;被告同意合理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缩短了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调解和平解决纠纷,对本案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对城阳法院在推动营商环境方面做的工作予以肯定,并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所引发的整个工程的工程结算受阻。审判实践中在一些建设工程的案件中,常常因部分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若矛盾久拖不决,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放大损失。本案办案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找准双方的主要矛盾,为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让双方拆掉架子放下面子,重新回归解决问题的正确道路,不因对簿公堂而影响企业的合作,不因诉讼而耗费过多的成本,从而让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推动正常生产经营,推动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业上去。

  案例四   刑事和解促息诉止争

  助力两家科技企业挽回损失焕发生机

  ——被告李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化名)利用实际控制经营青岛某甲科技公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循环挪用公司钱款到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基金、理财等营利活动;利用实际控制公司对公账户的便利,分两笔挪用公司资金200万元到其个人账户,截止同年6月11日,有60余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上述款项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公司。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利用实际控制青岛某乙科技公司的对公账户的便利,采用虚报运费形式、先后多次、大额侵吞公司钱款据为己有共计1000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涉案两被害单位均系高新技术企业,因该案的影响,两家企业经营陷入困顿,员工无法安心工作,已经濒临破产。为了帮助两家企业重新走上正轨,办案法官认真梳理企业之间的脉络关系,将已经剑拔弩张的双方重新拉回谈判桌上进行商讨。案件的和解需要确切的犯罪数额,本案的症结在于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巨大争议,办案人员耗费大量时间对涉案1800余万元的资金流水进行追踪审查,结合审计报告及记账凭证等书面证据全面分析论证,最终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数额为1100余万元,该数额得到被害单位与被告人双方认可。双方就之前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的损失退赔及以后的可期待利益分配等问题,经充分沟通达成和解意见。最终被告人李某于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与被害单位自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城阳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本着为企业挽回损失、盘活资源,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原则,合理利用刑事和解制度,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帮助企业逐步恢复正常运转,被告人也因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三个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   高效执结农民工欠薪案

  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申请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

  一、基本案情

  某建设集团近年来因经营不善,出现拖欠劳务费及工程款等情况,在王某(包工头)申请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件中,城阳法院判决某建设集团支付王某劳务费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2月1日,该案予以执行立案。

  二、审理结果

  该案是涉及800余名农民工工资的涉众案件,城阳法院高度重视,组成专门办案小组兵分三路对财产进行查控,一是立即发起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财产的查询工作,共查询到被执行人开设的账户近3000处,但其中绝大部分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案人员加班加点对所有逐一对账户进行核对,24小时内对其中极少数可冻结账户立即予以冻结,但金额明显不足。二是根据本案系劳务纠纷的特点,到城阳区住建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本案涉及三处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但因相关项目早已竣工,已无专用资金。三是落实被执行人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经出售或设定高额抵押权,无处置价值。

  在对财产进行初步查询、控制后,办案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告知其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如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严重后果,但考虑公司经营状况,本着善意执行之理念,法院可以适当留一些时间以便被执行人筹款或双方协商和解事宜,但必须尽快解决全部欠款。最终,在法院执行压力下,被执行人承诺筹款解决,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月27日,某建筑集团将款项打至冻结账户,办案法官立即发起扣划,并于当天将787万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众、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且执行标的额较高,城阳法院执行局迅速开展执行行动,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足等不利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的执行强制措施,多方协调,力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仅用27天即将自2016年以来长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执结,切实保障了民生权益,充分体现了为民宗旨。

  案例六   行政调解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青岛某投资公司诉青岛市某区人社局行政调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份,孙某等3名职工投诉公司拖欠其工资。青岛市某区人社局立案后,书面通知该公司限期提交工资表等材料。该公司未按期提交。人社局又书面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公司办公地退租,工作人员无法联系,人社局经公告等法定程序,以该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为由,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5800元。该公司获知被处罚一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二、审理结果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考虑到原告未按时提交材料系因收件人离职后失联,未将人社局通知的情况交接,公司因疫情经营困难,不得已停业,且已经和投诉的职工在劳动仲裁达成了调解协议。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情形。目前,该公司拖欠的工资尚未支付完毕,如果再背负高额的罚款,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经调解,被告根据案情决定在处罚幅度内对原告从轻处罚,原告也积极认领错误,如数缴纳罚款。

  三、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诸多企业经营困难,特别是小微企业,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涉企行政案件时,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保障濒临停业的企业职工待遇能获得及时支付等方面综合考量,积极发挥行政审判的能动作用,以“最优方式”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解决,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大家关注
联系方式

电话:010-67123133

邮箱:cbe2023@163.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红桥文创园5A号楼

邮编:10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