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典型案例

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3/4/24      浏览:

  红榜案例

  案例一:

  “法院+工会”齐发力,高效化解劳资纠纷——湖北某公司与袁某劳动争议案(石首法院一审、荆州中院二审)

  基本案情:

  袁某2013年入职湖北某公司从事孵化工作。双方分别于2013年4月、2016年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12月,袁某年满50周岁,后双方多次签订《劳务协议书》,2022年7月22日湖北某公司向袁某发出《返聘人员解除/终止劳务协议通知书》,2022年7月22日袁某离开湖北某公司。2022年8月23日袁某向石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湖北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共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7588元。石首法院一审判决湖北某公司补偿袁某的损失共计33144元。湖北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荆州中院。荆州中院立案一庭接到一审材料后立即启动“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机制,在受案两日内承办法官和市总工会调解员即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细致专业的调解工作获双方认可,双方很快达成了和解,湖北某公司随即向荆州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案件二审耗时仅5天。

  典型意义:

  该案系荆州法院运用“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化解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荆州中院与市总工会不断整合资源,大力推动“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实质化运转,荆州中院和八个县市区法院均设立有“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办公室,发挥各地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能优势,创新“承办法院+工会调解员”、“线上+线下”、“面对面+背靠背”、“释法理+说情理”的工作方式,快速、高效、低成本化解劳动争议,实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权益的统一,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年来,全市法院通过“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调解案件194件,为职工和企业维护合法经济权益涉案金额达593余万元。

  案例二:

  以调促和化解群体诉讼 挽救房地产企业危局——原告卢某某、肖某某等业主诉被告洪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洪湖法院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某 、肖某某等32户业主购买了被告洪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2020年4月房屋交付后,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实有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遂向被告反映,经实际测量,部分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面积。2022年1月7日至2月15日期间,相关业主陆续向洪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洪湖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发现所售房屋出现面积误差确非被告主观故意,且经对该企业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案涉楼盘尚有部分附属工程待完成,洪湖法院尽力运用调解手段,多方施策,推动被告方及第三人组织人员上门与业主进行多次协商,最终案件全部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的业主均与被告房产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迅速办理了不动产证。

  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件的办理中,法院主动融地方入社会治理大局,适时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平等保护购房者和房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经评估发现迳行判决可能造成实质双输局面后,坚持将调解作为首选解纷方式,落实党中央“保交楼、稳民生”的指示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调解原则积极组织各方调解,实现系列案件的全调解,不仅化解了双方关于房屋面积的矛盾,还帮助购房户快速办理不动产证,有助于房产企业平稳、有序完成后期建设,真正做到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以司法促依法征收 充分保障商业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荆州某汽车公司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荆州某贸易公司行政强制案(沙市区法院一审、荆州中院二审)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荆州某汽车公司陆续与荆州某贸易公司签订四份租赁合同,约定荆州某贸易公司将案涉房地产出租给荆州某汽车公司作经营使用。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沙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及附件《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包含荆州某汽车公司租赁的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征收。2021年12月,该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与荆州某贸易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2022年1月5日,案涉项目房屋拆除工作全面结束。荆州某汽车公司认为沙市区人民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还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荆州某汽车公司作为案涉店铺的承租使用者,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拆除行为可能对其产生直接影响,故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拆除房屋应参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履行催告等程序,保证荆州某汽车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及避免造成承租屋内财物损失。而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迳行对案涉房屋组织实施被诉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故判决确认沙市区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2月25日强制拆除荆州某汽车公司租赁荆州某贸易公司的房屋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承租企业权益的行政强制案件。房屋征收涉及承租企业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依法查明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及实际使用人等基本事实,依照相关政策、法律予以认定评定后,给予公平补偿,切实保障承租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方面指出案涉房屋拆除存在的问题,判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保障被征收人和商业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以行政案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满足个体、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对政府合法、合理行政的期待,不断提升执法水平,让民营企业安心经营,激发市场活力,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与执法的双向保障。

  案例四:

  精准判罚 缓解企业危机——张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石首法院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武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以邀约的方式组织郑某等十八人准备以偷渡的方式赴缅甸工作。后因公安机关的询问调查,被告人张某遂将组织偷渡的人员解散。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石首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被逮捕后,公司的正常业务处于半停业状态,面临破产边缘。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案情及其公司运营实际情况,合议庭决定将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最终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了非监禁刑,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对于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且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作为法定代表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后对企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的情形,法院依法适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主动履职,变更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依法宣告缓刑,有效降低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对于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府院联动,维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荆州区法院办理)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依据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由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工程款5427033.14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起,荆州区法院执行局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执行法院专程前往石首市人民政府沟通协调此事。2021年11月19日,应石首市人民政府及被执行人的请求,人民法院组织多方开展了对该案的专题协调会,为案件加快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2021年12月2日,被执行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人民法院汇款200万元;此后,经多次沟通,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2月24日向人民法院汇款3541645.14元,至此,该案本金履行完毕;对于尚欠的工程款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此后,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将尚欠的工程款利息一次性偿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主体上存在特殊性,且涉及民营企业权益、农民工合法权益、平安城市创建和诚信政府创建等多项敏感议题,如何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中找到平衡点系本案的难点。法院在案件的办理中坚持能动司法,专题研究、因案施策,一方面保证执行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多方协调,形成府院联动合力,既保证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也践行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案不仅为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被执行案件提供了执行模板,同时,也是政府机关诚信履约、以实际行动践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正面典型。

  黑榜案例

  案例六:

  未严格落实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迳行作出一审判决结论不当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芳系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7年下半年,王某芳伪造施工合同、收纳仓项目执行计划书等资料,以建设粮食收纳仓为由申报建设项目,申请项目补贴资金,但实际并未按照申报资料计划建设粮食收纳仓2个,实际骗得项目补助资金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遂判决被告人王某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芳系种粮大户,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但一审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未根据上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文件要求对该案进行实质性经济影响评估,亦未进行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直接作出裁判,未充分考虑裁判对农民合作社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荆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在做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实质性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营商环境对事实的影响,妥善处理,因而认为原判量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典型意义:

  2022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细则》颁布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对涉企刑事案件采取审慎的态度,严格执行上述两项规定,对涉企案件,严格进行羁押必要性和财产性强制措施的审查以及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秉持“教育被告、挽救企业、降低诉累”方针,在法律规定范畴对涉案企业和被告人采取宽缓措施,同时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尽量避免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能动性,主动融入荆州创建湖北省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大环境中去,以服务地方经济,集中精力搞生产、促公平、谋发展为目标,将每一个涉企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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