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暖企护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江苏高院      更新时间:2023/1/28      浏览:

  2022年3月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江苏省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省法院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全省法院立足执行工作职能,自觉强化责任担当,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信用总体水平持续提升作出了积极贡献。通过近一年工作的开展,我省失信企业的数量和占比均明显下降。专项行动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两次批示肯定,要求总结经验予以推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也对专项行动的成效给予了肯定。

  现发布一批1+4专项行动“暖企”“护企”典型案例,展现全省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为与显著成效。

  1+4专项行动“暖企”“护企”典型案例

  案例1 “执转破”逼出“穷庙”背后“富方丈”

  案例2 “分段解封”盘活被保全人5000万资金

  案例3 单次解除限高,让无人机先锋企业“飞起来”!

  案例4 盘活土地“腾笼换鸟”,支持地方产业政策调整

  案例5 “活查封”护企业转型、员工权益双赢

  案例6 执行和解助新四板优质企业脱困境

  案例7 分期还款让濒危企业回血复生

  案例8 运用“重组思维”助力困境企业修复信用、涅槃重生

  案例9 强制管理实现“借鸡生蛋”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

  案例10“放水养鱼”助债权人、被执行人、民生项目三赢

  案例11 为资源整合牵线,让驾培企业重新上路

  案例12 “海事强制令+预处罚通知”震慑被请求人主动履行义务


  案例1

  “执转破”逼出“穷庙”背后“富方丈”

  (徐州云龙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王某某与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两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云龙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返还张某担保费10万元、王某某担保费5万元,共计15万元。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徐州云龙法院在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该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多次传唤亦未到庭。经深入调查,发现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仍为存续状态,且注册资本高达44000万元人民币。为深挖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启动“执转破”程序,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得知企业破产后面临的加速出资到期义务,徐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徐州云龙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恶意转让债权、恶意进行个别清偿、转移资产、逃废债务、虚增资本、抽逃出资、空壳经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执行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掘破产程序的破产撤销权、无效行为、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高管等非正常收入追回等制度措施的价值意义。徐州云龙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运用“执转破”机制搭建可供执行财产搜索引擎,强力破除债务防火墙,重拳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倒逼“穷庙”后面躲着的“富方丈”主动履行义务,为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

  案例2

  “分段解封”盘活被保全人5000万资金

  (无锡滨湖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滨湖法院)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深圳某投资公司及李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周某申请对被告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查得被告持有大量股票后,保全法官遂赶往深圳欲对其股票进行冻结。但经了解,如冻结该股票,被告剩余资产将达不到证券公司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而被强行平仓,这不仅使被告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原告所期望的胜诉权益也将难以得到保障。在敏锐的察觉到常规保全方式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后,承办法官遂经与原告确认,仅对被告账号实施1.5亿元的额度冻结,并对股票做出可售性冻结,即允许股票买卖,但禁止取款、销户等控制属性。

  被告获知冻结情况后即与无锡滨湖法院取得联系,经调解,双方就诉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通过股票交易获得款项支付给原告。但该方案实施的前提是解除冻结,而这将会给保全资金的去向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后经与原被告双方及证券公司反复沟通,保全法官决定尝试“分段解封”这一全新的解封形式:在原冻结基础上,再次冻结1亿元,而后解除1.5亿元的冻结,并解除禁止取款的控制属性,保留其他控制属性不变。通过“一封一解”使被告获得了5000万元资金的操作空间,在盘活资金的同时,也将原告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原告确认收到5000万元后,再次冻结4000万元,随即解除1亿元的冻结,以此类推,直至原告收到全部款项。经过连续三天的努力,解封终于完成且资金全部到位。激动之余,原告也向滨湖法院赠送了“主动作为护航经济发展,能动司法优化营商环境”及“善意执行破僵局,高效执行解民忧”的锦旗。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使申请保全人的诉讼利益在将来得以实现,尽可能减少诉讼风险。本案中,如采取常规财产保全方式,即直接对被告股票进行冻结,虽可完成财产保全内容,但将导致被告股票被强行平仓,此举于被告而言利益将严重受损,于原告而言,极大降低了其实现诉讼利益的可能性。执行保全法官正是意识到常规保全方式均无利于双方,故改变了保全思路和措施,不仅灵活冻结大额股票权益,在解封中也以“分段解封”逐步释放被告资金,既维护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又将财产保全对被告的投资影响降到了最低,取得了双赢效果,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力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3

  单次解除限高,让无人机先锋企业“飞起来”!

  (无锡锡山法院)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从事无人机行业,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状况不容乐观,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向厂房出租人支付租金,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科技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锡山法院)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限高令犹如“紧箍咒”制约了王某。因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王某无法及时和外省市客户商议项目合作和新产品研发,老客户不断流失、新订单难接难做,如不能继续开拓业务、增加订单,公司将撑不过2022年底。碰巧2022年7、8月,在乌鲁木齐、深圳将举办无人机行业大会,该科技公司成功入选国家体育总局许可的参展厂家名单。王某为此尝试向无锡锡山法院请求单次解除2个月限高,希望可以为公司争取“一线生机”。

  经无锡锡山法院综合研判,该科技公司是无锡市唯一一家消费级无人机整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厂家,旗下两个无人机品牌在国内无人机行业享有一定的美誉,公司还曾被评为“中国无人机先锋企业”,整体存在继续经营的价值。此外,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科技公司仍旧全额支付了工人工资,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如果可以对王某进行单次解除限高,使王某能顺利出行,通过行业大会展销产品、发展客户,无疑能为科技公司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解除限高需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无锡锡山法院第一时间与出租方沟通协调、阐明利害,出租方最终同意帮助科技公司渡过难关,向该院提交单次解除限高的申请。无锡锡山法院依法向王某发出通知书,在2个月内解除其限高措施。王某郑重承诺,他一定会全力以赴抓住此次行业大会的发展机遇,努力扭转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并逐步将房租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限制高消费执行强制措施,本质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而产生威慑,督促其履行债务和防止其财产不当减损。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相关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被限高人员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消费行为的,可以在限期内解除限高措施。本案中,滨湖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综合研判科技公司发展潜力和履行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单次限期取消其法定代表人限高措施,为科技公司赢得了发展的“一线生机”,让无人机先锋企业能够再次“展翅高飞”,有力展现了法院暖心护企、服务大局的良好形象。

  案例4

  盘活土地“腾笼换鸟”,支持地方产业政策调整

  (灌南法院)

  【基本案情】

  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灌南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盐城市某有限公司等起诉被告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共计51件案件,涉案标的本金高达2700多万元。其中,化工公司所属不动产等土地使用权为其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该公司因所在化工园区被关停,无法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公司所有不动产经司法拍卖也流拍。

  为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实现,经与债权人、债务人多次沟通,了解各方诉求后,灌南法院主动就化工公司现有厂房、土地等资产处置情况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后经县委县政府统筹多部门联动,由江苏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司法拍卖的流拍价格接收化工公司流拍资产。同时积极推动其与包括外地法院受理的所有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化工公司所欠债务全部和解清偿完毕,案涉土地使用权被盘活,“腾笼换鸟”更为企业所在化工园区产业政策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灌南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实施府院联动成功化解涉执信访的典型案例。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灌南法院以府院联动机制为切入点,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利用涉案被执行人有限的现有资产,裁定准许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既最大限度实现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支持了地方产业政策调整。

  案例5

  “活查封”护企业转型、员工权益双赢

  (扬州广陵法院)

  【基本案情】

  扬州某鞋业公司原本是一家生产酒店用品的企业,近年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积压,无法按期发放工人工资,数名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就工资拖欠问题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最终也未能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广陵法院)经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除机器设备及部分半成品外,暂无其他财产。经了解,公司准备转型生产与防疫物资相关的防疫棉签及一次性防疫手套,如转型成功,工人工资将得到有效解决,但部分工人坚持要求法院拍卖公司的机器设备。此时,公司反映生产防疫物资的合同已经洽谈完毕,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最终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扬州广陵法院决定对公司机器设备采取“活封”的方式,交由企业继续使用,同时公司先行给每位工人支付2000元,并承诺一年内清偿完毕。截止目前,工人欠薪纠纷全部化解,部分工人重返岗位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在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执行案件中,扬州广陵法院秉承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本案中,虽然被执行人有机器设备、半成品等财产,但扬州广陵法院并未机械执法,直接拍卖公司的财产,而是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灵活运用执行措施,为企业纾困解难,既有助于企业的转型发展,又解决了职工欠薪问题,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案例6

  执行和解助新四板优质企业脱困境

  (泰州海陵法院)

  【基本案情】

  某资源再生公司是江苏省首批获得危险固废处理资质企业,拥有78项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利,已被纳入江苏省新四板企业名录,年纳税额超过两千万元。该企业因未清偿联保债务被海陵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致使贷款、投资以及享受政府政策扶持和补贴方面均受到限制,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海陵法院)经实地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现有上百名员工在岗并正常生产经营,如果直接查封处置企业资产,不仅会使其彻底丧失偿债能力,影响工人就业,还会对当地社会经济稳定产生冲击。泰州海陵法院一方面对机械设备采取“活封”措施,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另一方面力促双方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方案。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某资源再生公司给付了部分款项。该法院依申请及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并依规删除了该资源再生公司的失信信息。

  在信用修复后,该资源再生公司避免了被新四板摘牌,得以享受政策扶持,顺利获得了贷款融资,并陆续承接多项订单,生产经营逐步重回正轨。

  【典型意义】

  企业信用修复的直接目的就是为具有偿债能力和生产经营潜力的企业提供重塑市场信用形象的机会,帮助其回到正常经营状态。作为新四板挂牌企业,某再生资源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因参与联保涉执而受到信用惩戒。泰州海陵法院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其诚信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及时帮助其修复信用,通过执行和解化解执行难题的同时,避免优质企业遭受因信用惩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厚植了为民的情怀,为当地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7

  分期还款让濒危企业回血复生

  (淮安洪泽法院)

  【基本案情】

  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与江苏某建材公司均系建筑市场材料供应商,双方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水泥采购合同》,由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向江苏某建材公司提供水泥,用于制作商品砼出售给建筑企业。2021年,受房产政策调控影响,建筑市场不景气导致江苏某建材公司现金流紧张,加之其自身厂房改造投入巨大,导致欠付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水泥款1198690元。2022年1月28日,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洪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江苏某建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还款125万元,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自愿放弃余款。

  2022年4月6日,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向淮安洪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某建材公司并无其他关联案件,企业信誉良好。同年4月15日,执行法官前往江苏某建材公司实地查看该公司运行情况,摸清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因客观原因导致资金紧张,并非恶意拖欠材料款。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如对被执行人厂房进行处置、依法强制拍卖无异于杀鸡取卵,将导致企业生产陷入困境,厂房改造也将就此搁置,还会导致150余名工人失业。为此,执行法官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在法院面对面商议案件处置方案。经过三次线下“面对面”调解,数十次“线上搭桥”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分期偿还货款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活查封”,允许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但不得进行财产处分。还款过程中,被执行人现金流依然紧张,淮安某建材商贸公司主动同意将部分还款期限延长,以保障被执行人复工复产、完成厂房改造。最终,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将最后一笔尾款汇至法院账户,125万元案款全部到账。同时,完成3000平方米厂区改造工作,形成年产20万吨再生沥青混凝土的生产能力,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一味机械采取查扣冻等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应适时采取灵活执行方式,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秉持“保障生产、善意执行”原则,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灵活采取执行和解等方式,保障企业尽快复工复产,避免了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等采取活查封,不仅能帮助企业实现企业扩大再生产,提高其清偿能力,也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当地营商环境。

  案例8

  运用“重组思维”

  助力困境企业修复信用、涅槃重生

  (如皋法院)

  【基本案情】

  如皋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某建筑公司厂房工程欠款2472万元及利息,陷入债务危机的被执行公司无力履行义务。某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发现,某科技公司20000多平米的厂房基本闲置,厂区内配套设施完备,因陷入债务危机不仅厂房工程款不能支付,原计划投资的项目也无力继续投资。如皋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某科技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资产采取“活封”措施,暂缓采取强制拍卖措施,努力推动被执行公司资产重组,经过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某建筑公司同意给予某科技公司三个月的资产自行变卖期,由法院控制与执行标的等额的变卖价款,剩余变卖价款由被执行公司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如自行变卖不成由如皋法院强制拍卖。资产重组期间,某制造公司在对某科技公司厂区进行实地考察后有意向接手资产,然而双方就产权证办理、资产转让价款支付等事项的谈判陷入僵局。如皋法院及某科技公司所在地政府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不动产初始登记、资产转让协议履行风险等方面为当事人纾困解忧。最终,某制造公司将2680万元资产转让款汇入如皋法院账户,同日某科技公司的土地厂房顺利过户至某制造公司名下,至此,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这是如皋法院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用“活封”手段查封实体企业资产,在执行程序中运用“重组思维”推动困境企业资产重组,帮助困境企业修复信用、脱困重生的一个缩影。该案中,执行法官对于有重生价值的危机企业,运用资产重组思维努力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慎用强制拍卖措施,最大限度帮助实体企业维护并修复信用。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融入到执行工作中,营造和谐、友善、诚信、法治的社会氛围,既多元解纷,又多维解纷,真正实质性化解矛盾,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9

  强制管理实现“借鸡生蛋”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

  (沭阳法院)

  【基本案情】

  沭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沭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某磨具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某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等15起强制执行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沭阳某木业公司在该县厂区内厂房、综合楼及附属用房。经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为当地木材加工企业,因自身经营、产业政策、环保等因素导致企业发展陷入困境,未执行到位案件的标的额约600余万元,公司现已处于歇业状态,厂区内所有房产近7000余平方米均处于闲置状态,被执行企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财产处置过程中,沭阳法院获悉当地镇政府招引项目急需入驻投产,投资人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有承租意向,同时,镇政府有意愿担任上述财产的管理人。针对此情况,沭阳法院综合分析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可能性、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及变现可能性、强制管理的条件、管理人履职能力等因素,认定符合强制管理条件。经征询所有申请执行人意见,沭阳法院裁定对该木业公司空置财产予以强制管理,并委托该镇政府作为管理人。后管理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将强制管理财产出租给新招引企业。新招引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现已落户投产。经保守估算,该企业2022年度可实现开票收入2.5亿元,纳税金额超过6000万元,帮助当地解决就业岗位130个。目前,管理人已将首期租金汇至沭阳法院案款专户,沭阳法院决定不将被执行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沭阳法院灵活采取执行措施,运用强制管理执行方式盘活被执行企业空置、闲置资产,让被执行资产实现“借鸡生蛋”,既维护被执行人的利益,也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强制管理措施的运用,在被执行企业停产的情况下,配合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进新企业入驻投产,及时盘活闲置资产,在停产企业的“壳”内,孵化出新的优质企业,从而实现双赢。本案强制管理措施的运用,既增加当地政府税收,解决就业问题,又大力助推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彰显人民法院护航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案例10

  “放水养鱼”

  助债权人、被执行人、民生项目三赢

  (苏州吴江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开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陆续受理了5件苏州某置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中,两被执行人曾与各方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期履行。但进入2022年,受苏州疫情影响,两被执行人因经营受困而中断了协议的履行,吴江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将相关案件恢复执行,并启动了被执行人苏州某置业公司名下不动产的处置程序。现场调查中发现,该不动产为一处尚未竣工的商用建筑,规划用途为可容纳百余个摊位的智慧菜场,投入使用后可惠及周边多个小区的居民,是政府重点关注的民生项目。如直接采取腾空、拍卖的方式处置该商用建筑,不仅会使该公司完全丧失偿债能力,还将影响周边居民的民生需求。此外,被执行人钱某尚有一笔220余万元的破产债权可供执行。

  执行法官综合考虑案涉不动产的现状、规划用途及期待价值,提出将被执行人钱某的220万元破产债权“分块使用”的债务清偿方案:其中110万元直接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剩余110万元交由钱某用于装修该置业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让菜场及时投入使用创造价值,以其经营收入继续偿还各方债务。经债权人讨论,该方案获债权人一致认可,各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债权人同时申请对被执行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并解除对钱某的限制消费措施,以提高被执行人创造财富、履行债务的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吴江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将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理念融入到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部分现金财产不予分配,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将该部分现金作为企业继续运营的投入,促进企业发展。通过该种方式,巧妙地将“现金”与“资产”两类标的相结合,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再综合运用信用修复、执行和解等方法,规范、高效盘活了民生项目,达到了在充分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合理兼顾了被执行人生存、发展利益以及民生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11

  为资源整合牵线,让驾培企业重新上路

  (扬中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某驾培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停止经营,拖欠9名员工工资及补偿金100.5万元,几百名学员交完学费无处培训,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大量新学员涌至外地培训,当地驾培行业受到严重冲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查,该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21辆驾培车辆托管在当地另一家驾培公司,核实驾培车辆所有权后,对车辆进行查封。

  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在处置车辆时,经向交管部门了解,驾培车辆强制报废年限为10年,购买人的条件限制十分严苛,市级范围内驾培车辆总数未经批准不得增加,车辆存在因处置时间过长导致严重贬值的风险。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依法维护包含劳动者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扬中法院秉承“善文明意执行理念”,积极拓展思路,走访当地多家驾培企业,了解到一家经营状况优良的驾培公司正欲扩大规模,却苦于资金紧张无力大批采购。对此,扬中法院多次组织各方开展协商工作,最终达成解决方案,即被执行人车辆按市场价出让给新驾培公司,该公司首次支付35万元,一年内再支付25万元,结清全部工人工资,剩余价款用于几百名学员办理退费。

  上述方案的实施,既解决了工人工资和驾培学员退费,化解了群体性信访隐患,又避免了因流拍导致车辆报废、贬值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牵线,实现了当地驾培行业资源整合,使被执行人剩余资产发挥出最大价值,助力新企业成长,保障了当地驾培行业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实现了各方当事人共赢。

  【典型意义】

  扬中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执行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慎用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强制拍卖企业车辆导致当地驾培行业整体经营环境恶化,既维护了广大劳动者和驾培学员的利益,又维护了当地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案例12

  “海事强制令+预处罚通知”

  震慑被请求人主动履行义务

  (南京海事法院)

  【基本案情】

  请求人浙江某物产公司向EM公司购买41000吨钢坯,由某船务公司所属 “江远太仓(JOSCO TAICANG)”轮运输,浙江某物产公司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后取得全套正本提单。但船舶到港后,因部分船员感染新冠,船舶产生高昂滞期费,承运人因滞期费承担问题拒绝放货。浙江某物产公司主张承运人拒绝放货将产生高额堆存费用,且钢坯受国际形势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也产生了不确定的损失。经南京海事法院协调,提单项下的绝大部分货物成功向申请人发放,但被请求人基于利益考虑拒绝交付剩余的1500余吨货物。浙江某物产公司遂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船舶所有人及船舶代理公司立即交付剩余钢坯。

  经依法审查,南京海事法院作出了责令船舶所有人及船舶代理公司立即向浙江某物产公司交付剩余钢坯的海事强制令。时值省内多地新冠疫情严格管控,执行干警出差督促被请求人执行受限,南京海事法院创新执行方法,在向被请求人发出海事强制令的同时,发出“预处罚通知”风险警示,告知被请求人限期不交付货物将被处以罚款和拘留。在“海事强制令+预处罚通知”组合拳的震慑下,被请求人随即向码头发出放货指令,请求人顺利提取了剩余货物。

  【典型意义】

  本案系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来首次作出海事强制令,考虑到案涉货物系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钢材,在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全球大宗货物供应链紧张背景下,如海事强制令发出后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中,南京海事法院探索创新执行方法手段,将惩戒警示关口前移,海事特别程序与拒不执行风险警示相结合,督促被请求人及时履行了海事强制令内容,以实际行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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