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案例

来源:湖北日报      更新时间:2023/1/12      浏览: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发布湖北法院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之一

  胜诉即退费 精准降诉累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办理的某桩基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桩基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硚口区法院依法判令某置业公司向某桩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根据某桩基工程公司在《退费账户确认书》中确认的信息,发起线上退费申请,经庭长和财务人员审核后,于当天将24万元诉讼费退还至该公司指定账户。

  典型意义

  探索“胜诉即退费”是湖北法院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先行改革试点项目之一。湖北法院经过两轮诉讼费退费工作的深入改革,彻底破解了长期以来的退费难题。各地法院退费平均时间普遍由改革前的一两个月缩短至一两天,最快的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小时内即完成诉讼费主动退费。硚口区法院遵循“一次、全案、全额”的标准,规定自2022年6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无需胜诉方申请,法院主动办理退还诉讼费手续。改革启动以来,实现诉讼费流转全程监管,当事人线上填报即可,信息化辅助分析统计和清单式管理费用追缴等成效。截至2022年12月27日,该院累计办理胜诉退费1683笔,涉及金额395.9万元;其中向市场主体退费1085笔,涉及金额215.5万元,有效减轻了市场主体诉累,相关经验做法被《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报道。湖北法院“胜诉即退费”改革实实在在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市场主体长期关注的痛点堵点问题,为企业和群众胜诉权益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改革成效获省营商办通报表扬,得到市场主体充分肯定。

  典型案例之二

  人民法庭前移关口 矛盾纠纷前端化解

  ——黄冈市麻城法院福田河法庭审理的湖北某建筑工程企业诉另某、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企业诉另某、许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另某、许某租赁该公司的商铺经营超市,签订了期限15年的租赁合同,履行至第6年,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超市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另某、许某拖欠租金无力支付,超市货物占用商铺不能转租,双方僵持不下。麻城法院福田河法庭承办法官通过走访、调查、商谈,评估认为超市继续开业盈利可能性不大。为了避免僵持状态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持续损失,承办法官先后5次前往超市现场调解,促成双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主动腾退房屋,同时积极向麻城市黄土岗镇党委汇报,与当地商会取得联系,协调该建筑工程企业与有意向承租商铺的其他市场主体协商商铺租赁事宜,已经闲置近两年的商铺得以顺利盘活。

  典型意义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近年来,湖北法院持续开展“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鼓励支持人民法庭前移关口,参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引导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选择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黄冈麻城法院福田河法庭紧扣“三个面向”“三个便于”“三个服务”的工作原则,结合自身特色,主动融入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充分践行了“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营商环境建设理念。本案中,法院对涉企案件实行“三评估”,尽最大努力将诉讼活动转化为激活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的具体实践,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确保涉企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之三

  活用保全解企忧 高效置换稳发展

  ——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妥善办理广东某科技物业公司与武汉市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广东某科技物业公司与武汉市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武昌区法院,请求判令该置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7万余元以及违约金121万元。一审期间,广东某科技物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武昌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根据广东某科技物业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武汉市某置业公司4个银行账户资金170万余元。保全措施采取后,武汉市某置业公司向武昌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供其名下3套房屋作为置换担保财产,但广东某科技物业公司不同意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武昌区法院立即对置换申请进行综合研判,一是开展全面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通过审核账户流水确定被冻结账户确实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冻结措施给目前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二是核实置换担保的3套房屋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利瑕疵;三是对3套房屋进行网络询价,核实房屋总价值是否足以涵盖本案债务;四是在此基础上综合研判哪种处理方式既能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将司法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其后,武昌区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裁定查封相应置换房产。

  典型意义

  资金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命脉,现金流不足往往是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直接原因。在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往往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客观上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何审慎运用保全措施,在保障原告胜诉权益能够顺利实现的前提下,平等保护被诉企业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难点之一。本案中,武昌区法院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充分考量申请人债权实现可能性的同时,不以申请人同意为必要条件,依职权变更了保全措施,既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当和作为。

  典型案例之四

  保交楼护稳定 府院联动解难题

  ——武汉市经开区法院协调解决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30日,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项目主体总包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某置业公司位于武汉经济开发区内的住宅总承包项目。因拖欠工程进度款,某建设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停工,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1.5亿元。2022年1月10日,某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约2亿余元,并对在建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经开区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迅速赶赴现场勘察、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经核查,该房地产项目已经售出1100余套,因停工引发业主多次群访,被列入省重点风险项目。经调查,该项目已经完成施工进度的近80%,双方尚未结算,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若按照常规审理程序将导致案件诉讼周期长,可能给置业公司带来不可逆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保交楼、保民生”工作,且可能导致业主集体停贷,危及金融稳定。经开区法院一方面加快对基本事实的审查确定,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邀请住建局等部门联动,引导双方协商确认已完工产值,避免启动司法评估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组织调解消弭分歧,以减少当事人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经过二十多轮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和协议内容,冻结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法院从保全冻结资金中先行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8200万元,某建设公司三日内恢复施工,剩余冻结资金划入指定监管账户用于保障项目建设。2022年5月18日,调解书得到全面履行,某建设公司全面恢复施工。2022年底,该项目基本完工。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经开区法院有效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成功化解房地产项目停工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法院一方面找准案件处理的关键节点,把住鉴定程序启动关,引导当事人选择更优化的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积极与政府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最终推动项目复工,避免因长期停工导致项目烂尾和产生金融风险。该案的妥善处理,既为1100余户业主按时收房提供保障,打通了企业的经营梗阻,同时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大局的责任与担当,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保交楼、稳民生”的指示精神贡献了司法力量。

  典型案例之五

  协调政府主动履职 提前化解企业危机

  ——武汉中院审理的武汉某物资公司诉江汉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江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区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某物资公司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认为江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该物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武汉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效解决该物资公司的实际困难,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由江汉区政府提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及时向该物资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2000余万元,该物资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虽然只是一起普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但原告某物资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六十余年的本土民营企业,起诉之时已经处于破产边缘,如果按照常规的房屋征收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很有可能最后官司赢了,企业也破产了。基于该物资公司的经营现状,为助力企业实现征收补偿权益,有效解决企业现实困境,武汉中院将案件审理的重点放在了组织协调上:一方面,主动对江汉区政府采取“以案说法、以法服人”的方式,明确政府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以类案裁判为例对其进行释法明理,为其主动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司法参考;另一方面,对该物资公司提供“耐心倾听、有问必答”的司法服务,从企业的客观困难以及诉讼目的出发,全面分析可能面临的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为其后续协调化解提供信任基础。在武汉中院的多次组织协调下,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由江汉区政府提前向该物资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二千余万元,在帮助企业解决破产危机、避免引发新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的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协调地方政府依法主动履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之六

  高效处理涉“一带一路”国家海事强制令纠纷

  助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

  ——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某蓄电池销售公司申请对某物流公司海事强制令案

  基本案情

  某蓄电池销售公司向希腊买方出口一批价值67689.55美元的铅酸蓄电池,委托案外人某供应链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出口报关、运输订舱等事宜。供应链公司接受委托后,又转委托给某物流公司代办。但因供应链公司拖欠物流公司在其他业务中的代理费用,物流公司将案涉提单进行扣押,致使买方不能办理提货手续,并产生大量滞箱费和滞港费。买方提出如果仍不能解决提货问题,其将依约解除货物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买方同时告知,案涉电池系危险品,目的港持续的高温天气也给货物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蓄电池销售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武汉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物流公司立即向其交付全部案涉正本提单。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听证。法院认为蓄电池销售公司作为省内知名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其产品和信用获得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认同,若不及时发出海事强制令,促进提单及时流转,蓄电池销售公司难以及时履约,将影响其在国外客户中的商业信誉,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物流公司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应当模范遵守法律,其案涉扣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其主张的对供应链公司的债权从数额上并不构成经营上的重大风险。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出发,武汉海事法院依法立即发出海事强制令,责令物流公司向蓄电池销售公司交付案涉提单。次日,物流公司同意交付案涉提单。蓄电池销售公司随即安排将提单邮寄给买方,买方凭提单顺利提取了案涉货物。

  典型意义

  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以内陆城市(例如武汉)为接收地或交货地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稳步增长,由此引发的涉外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长期以来,武汉海事法院高度重视涉外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平等、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本案及时采取海事强制令措施,督促物流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交付案涉提单,实现了程序适用、审理方式与市场主体需求、案件类型的精准匹配,及时保护了申请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行,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典型案例之七

  “期转现”贯彻善意理念 “放养鱼”助力营商环境

  ——黄石中院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大冶某置业公司等执行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某置业公司等十一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黄石中院依法保全查封了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大冶市的88个在建工程(期房)。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截至2021年8月4日,某置业公司等十一被告连带清偿某银行黄石分行贷款本金123000000元、利息17519292.91元、罚息6012906.25元、复利856437.93元及后续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等。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经现场核查发现诉讼财产保全的88个在建工程(期房)已竣工且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办理后,涉案在建工程市场价值将产生较大幅度变化,若仍对上述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将导致超标的查封。按照涉企执行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要求,应对超标的查封在建工程予以解封后,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将“期房”转换成“现房”,并由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黄石分行选择其中与其申请执行标的额相当价值的部分“现房”予以重新查封。嗣后,经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执行法院将涉案88个在建工程(期房)办理“期转现”,转换为70套商业用房,并对该70套商业用房予以重新查封。后经司法评估,涉案70套商业用房市场价值为329733100元,较诉讼财产保全时涉案在建工程市场价值大幅增加。此时,法院再次协调双方当事人保留了70套商业用房中的33套予以查封,解除了剩余37套商业用房的超标的查封,并随即启动第一轮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涉案财产在第一轮流拍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流拍的上述33套商业用房中的20套以物抵债给该案申请执行人,剩余的13套商业用房予以解除查封并返还被执行人。至此,一件标的约为1.6亿元的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涉房企被执行人资金流动性、经营稳定性、财产流通性,避免“竭泽而渔”。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并非采用传统执行方式对涉案在建工程直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是创新的将“期房转现房”,正确对待涉案财产本身的市场价值,将88个在建工程(期房)办理为70套具备市场流通性、权属明确的商业用房(现房),并在市场价值评估后解除了其中37套和流拍后13套具备市场流通性的商业用房,确保被执行人财产流通性、经营稳定性和资金流动性,使其具备自主“造血”能力;同时转换为商业用房的涉案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增加,仅涉案20套商业用房即可充分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90天,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利息、罚金、复利等费用,减轻执行措施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凸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之八

  “刚柔相济”巧执行 胜诉权益及时兑

  ——宜昌中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宜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水泥公司仲裁裁决执行案

  基本案情

  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宜昌分公司)与湖北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生效后,水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设集团宜昌分公司遂向宜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宜昌中院对水泥公司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虽正常生产经营,名下却几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分析调查水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宜昌中院查明被执行人通过实际控制多家关联公司隐藏、转移财产,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基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不履行还款义务,宜昌中院反复向水泥公司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恶意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在穷尽各种沟通手段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后,宜昌中院组织开展了系列集中执行行动,包括搜查、扣押被执行人相关财务资料,对被执行人关联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5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等强制措施。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被执行人逐渐转变态度,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债务,并提交了还款计划,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在陆续支付2320余万元的执行款后,被执行人再次以各种理由延迟甚至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宜昌分公司申请依法移送并追究被执行人水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拒执罪。考虑到水泥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仍有多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降低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决定采取对利害关系人异议举行公开听证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转变态度,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剩余1719余万元执行和解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成功为市场主体兑现4038余万元胜诉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灵活采用多种执行手段,顺利执结4038余万执行款,依法保障了市场主体的胜诉权益。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他人挂名担任,对公司没有实际掌控权,遂通过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关联公司开展调查,及时阻断了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行为。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法院采用“刚柔相济”的执行方式方法,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震慑失信被执行人,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债务,避免生效裁判文书沦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最大努力降低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强化法治共同体意识,及时执行生效仲裁裁决,推进仲裁和司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诉累,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

  典型案例之九

  预重整化解退市危机 50天跑出拯救加速度

  ——武汉破产法庭审结成立后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安防安保类股份有限公司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主营安保运营、智慧城市系统集成、安保产品研发与制造等境内外安防安保类业务,是国内少数能够同时覆盖信息安全、工业安全、人身安全的安防安保企业。自2015年起,该公司因连续并购、快速扩张,加之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融资政策趋紧及新冠疫情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经营状况迅速恶化,连续多年亏损,并于2017年因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债券交叉违约而爆发债务危机,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2年6月,债权人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为识别该公司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2022年7月1日武汉中院决定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该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公开招募到投资人引入投资资金12亿元,制定的现金清偿和股票抵债相结合的预重整方案,获债权人分组表决高票通过。11月2日,临时管理人向武汉中院提交该公司预重整工作报告。

  2022年11月4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12月6日上午,武汉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下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当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该公司于17日内完成了12亿投资款收取、股票划转、现金清偿或提存、留存等事项。12月23日,武汉中院裁定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至此,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取得圆满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武汉破产法庭挂牌成立后审结的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破产法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三级政府支持,层报省高院、最高法院和证监会提前介入、指导和审批;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功能,指导破产管理人依法合规开展预重整,有效前移、衔接重整程序工作,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债权审查、财产状况调查、投资人招募、预重整方案制定和表决等工作。在预重整基础上,武汉破产法庭在得到证监会和最高法院批准后及时受理该案,最大限度缩短重整程序节点,高效推进重整工作。结合公司小额债权人人数较多的实际情况,采取职工债权全额现金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清算价值内优先清偿、普通债权以“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组合清偿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率100%,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从受理重整申请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50天,成功化解上市公司债务38.56亿元,并协助其深层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跑出了挽救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加速度。

  典型案例之十

  信用重建助力融资 危困企业实质再生

  ——十堰市郧阳区法院审理的某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湖北某食品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以持续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十堰市郧阳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7年5月23日,郧阳区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该食品公司重整计划,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完毕,400多职工重新上岗,公司恢复运行。但在后续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存在银行逾期还款记录,破产重整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会变更,重整前因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记录并未因重整程序而消除,导致企业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准入手续。

  2022年6月13日,食品公司向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申请了企业异议处理。在十堰两级法院的主持协调下,根据2022年6月1日出台的《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人行十堰中心支行迅速受理了这起异议处理。目前食品公司存在逾期情况的三笔信贷业务,均已在按比例清偿后被银行机构余额清零,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中信贷记录成功展示为结清状态,隔断了现企业与之前失信记录的关联。最终,企业重新获取融资能力。2022年9月30日,食品公司成功向十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十堰市办理的首例破产重整案。实践中,进入破产程序的重整企业往往因重整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致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即使重整计划得以通过,但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消除,也难以重获银行贷款,影响企业发展。如果说破产重整成功使得企业避免“第一次死亡”,那么重整成功后的信用重建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避免“第二次死亡”。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省法院今年与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局联合发文,明确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共同帮助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做好信用重建的具体要求。十堰两级法院积极贯彻上述指示精神,在全省率先探索重整企业信用重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进行信用重建,阻断企业重整成功后与重整前不良失信记录的关联,帮助具有重整价值的危困企业实质性再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大家关注
联系方式

电话:010-67123133

邮箱:cbe2023@163.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红桥文创园5A号楼

邮编:10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