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司法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发挥,不断延伸各项服务举措,推动涉企案件快速高效办理,促进企业经营合法合规良性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充满活力的司法环境,现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一批涉企典型案例。
一、黄某诉某丰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以其本人及案外人刘某的名义在某丰置业公司所开发的大厦购买商铺,分别于2011年8月9日、8月30日支付购房款100万元、180万元。某丰置业公司向黄某出具两张《收据》,但未与黄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向黄某交付房屋。现某丰置业公司已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认可黄某以其名义购买了商铺,购房款为黄某支付,购房收据为黄某持有,案涉房屋与刘某无关。为此,原告向本院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理,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某丰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黄某购房款280万元。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磋商中,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进行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违约情形内。这种情况下,已付定金应当返还。本案中,浉河区人民法院坚持做好营商环境的“五类案件”审理工作,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等涉企案件时,压缩审理时间,使营商环境案件办理步入快车道,用实际行动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通过司法的指引作用,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树立契约精神,实现良法善治,对企业长远地健康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某保险公司诉张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与受害人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并导致普通客车乘坐人(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调换驾驶员。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陈某与其投保的A公司签署了《代位求偿案件索赔权益转让书》。被告张某与其投保的B公司签署了《放弃索赔及请求撤案申请书》。取得代位求偿权的A公司起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及B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5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浉河区人民法院判令B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A公司2000元,被告张某向A公司赔偿剩余五万余元。二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作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员,应当知悉交通肇事逃逸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本身就是对人对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形下将行为人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本案中,浉河区人民法院以公正司法裁判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既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又弘扬社会正气与正义,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展现了浉河区人民法院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努力和成效。
三、魏某诉张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0日,原告魏某和被告张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魏某持有的公司70%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分36个月支付完毕,每6个月周期内支付一次,每次至少5万元,违约金为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2020年9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若因乙方资金周转不畅,无法按期支付,但乙方承诺将在2020年12月31日和本期未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一起支付给甲方(实际违约金数额核算到支付之日),不会拖延,否则甲方有权起诉乙方追讨此部分欠款。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未按期给付第二期、第三期股权转让金,原告因此起诉来院。
裁判结果
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魏某第二期、第三期股权转让金共计10万元,并按每月1%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魏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协议》中对于股权转让金的支付周期、每周期的支付金额以及未按时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均有明确约定,应当适用清偿抵充。并依据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以被告实际欠付的转让金额为基数,避免因过高的违约金产生债务风险,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