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再发力 | 江苏徐州铜山法院发布贯彻市中院保全指引典型案例

来源:铜山法院      更新时间:2022/10/25      浏览:

  徐州中院发布《涉企财产保全操作规范指引》以来,铜山区法院迅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刘建功院长提出的“财产保全要压实审查责任、细化审查要素、优化保全措施、健全快审机制、强化释明引导”工作要求,坚持全面审查、遵循比例、差异化担保、立审执协作四大原则,妥善办理案件与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并重,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引导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理性对待,特梳理发布保全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充分释明后当事人

  撤回“非必要”保全申请

  承办人:陈琪

  基本案情

  某制药公司诉某乡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法院对其保全进行审查,认为卫生院不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也不存在抽逃资金额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原告的诉前保全申请并不具备紧迫性,故向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后原告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典型意义

  诉前财产保全,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此,“紧迫性”是诉前保全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充分履行风险释明和告知义务,引导申请人产生合理预期、行使法定权利,对于正常运营、有偿付能力、转移财产风险低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合理保护、审慎保全,避免影响其正常运转。


  案例二

  受疫情影响暂时逾期

  不属于诉前保全的“紧急情况”

  承办人:许艳

  基本案情

  某企业与高新区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法院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被告从2022年初至今,每月都履行还款义务。经询问,原告表示之所以申请保全,系希望法院以此施压被告尽快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法院认为,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普遍困难,被告能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已尽最大努力,应当予以肯定,原告的诉前保全申请不具有必要性、紧迫性,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向原告充分释明申请诉前保全的法定条件和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纳或者全部采纳申请需要考虑的因素,敦促当事人对保全的必要性与申请数额的合理性作出说明。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普遍不佳,被告已尽力履行义务,原告的保全请求不属于“紧急情况”,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三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

  解封企业基本账户

  承办人:赵成文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诉某混凝土公司一案中,原告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资产。保全措施实施后,被告以被冻结账户系其基本账户为由,向法院提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某诉讼保全担保公司作出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明确载明提供担保金额为50万元,如解封行为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被告需用基本账户维持流通资金运转等客观情况,且担保公司提供了有效足额担保,法院迅速解除保全措施,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行。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后亦要充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动态调整。若被保全人或第三人能够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灵活运用保全措施,裁定予以准许,保证企业资金正常流动,避免产生其他纠纷。


  案例四

  快调快审最大限度

  降低对企业影响

  承办人:史良

  基本案情

  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徐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中,原告作为涉案楼盘施工方,因被告欠付工程款,特提起诉讼并申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总计1.5亿元。原告请求查封被告基本账户等财产,法院进行保全后,被告主动到庭进行处理,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被告先期支付部分无异议工程款,并提供实物财产进行担保,原告同意解除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保全不是目的,而是促进纠纷化解的手段,保全措施采取后,法院应当敦促双方有效沟通、尽快解决,一旦达成合意,应当第一时间解除保全措施,还企业正常经营环境。本案涉及标的额巨大,由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房企经营困难,账户被封更是“雪上加霜”。法院了解情况后,积极主动促进双方协商解决,最终,原告同意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以支付部分工程款及提供房产实物进行反担保,既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亦避免对被申请人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实现了共赢。


  案例五

  依法解封基本账户

  便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承办人:汪志敏

  基本案情

  陈某诉某交通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基本账户存款80万元。保全措施实施后,案外人杨某以其所有的银行存单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法院快速审查后作出裁定,冻结担保人杨某银行存款80万元,并解除了对被告基本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节点恰逢年关,作为建筑类企业,基本账户被封,将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受到影响。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依法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置换保全标的,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又保障了被告企业账户正常运转,及时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六

  审慎认定后及时解封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办人:戚厚碧

  基本案情

  某混凝土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建筑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账户。保全措施实施后,被告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理由是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提供了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证据。经审核,该证据没有行政机关备案,且最高院的查控系统没有将该账户标明为专用账户。法院遂要求该公司继续举证,后该公司又提供了其他法院认定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裁定书和该账户的银行流水。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法院认为,虽然该账户未被查控系统标注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结合银行出具的证明、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及该账户银行流水全部系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该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遂立即裁定解除查封。

  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审判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扣划,而专用账户的认定非常严格,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被告起初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之后,法院审慎审查被保全人的申请和补充的材料,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答辩,根据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有账户作出准确认定,第一时间予以解封,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七

  “活封”车辆

  充分衡平当事人合法权益

  承办人:陈洪

  基本案情

  吴某、张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被告名下的事故车辆并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0万元。法院审查发现事故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三责险保额为200万元),且不具有免赔的情形,足以赔付原告损失。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车辆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不具有必要性、紧迫性,但考虑到车辆作为动产,存在转移风险,遂采取对车辆进行查封、但不扣押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因涉及人员伤亡,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基础上,对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充分审查,向当事人进行充分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最终对被告车辆采取了“活封”措施,既尊重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定权利,又避免被告出现抵触情绪,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有利于案件的“事心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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