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樊城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樊城法院      更新时间:2022/8/26      浏览: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是营商环境的试金石。近年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找准优化营商环境切入点,精心打造营商“暖环境”,着力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司法力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涉企案件绿色通道” 助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高新支行)与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因该公司拖欠银行借款本金23843896.46元及相应利息未付,工行高新支行追索未果,遂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收案后,樊城区法院迅速对此案进行涉企经济影响评估,了解到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还清借款,如直接立案,可能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工行高新支行也将预付高达16万元的诉讼费。为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经征得工行高新支行同意,樊城区法院暂缓立案并将该案移送至襄阳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反复协商,工行高新支行与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双方确认了欠款金额,约定分7期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于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本息,并对担保责任进行了约定。2021年11月17日,樊城区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额超千万元,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可供质押、抵押的资产较多,既包括应收账款,也包括生产必需的各类机器设备等,若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辖区金融稳定。为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保障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樊城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初期迅速进行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并灵活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既依法维护了金融债权,又化解了民营企业的债务风险,为涉案企业升级留下充足空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江苏某公司陆续依约向襄阳某公司交付价值60万元的货物,但襄阳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江苏某公司为追索剩余款项,遂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某公司起诉后即提出请求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襄阳某公司银行账户。承办法官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对案件进行了经济影响评估。经了解,襄阳某公司系襄阳本地龙头企业,近年经营状况良好,且有多起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涉及的债权总额远超案涉欠款,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考虑到一旦对该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承办人遂向江苏某公司说明情况,晓以利弊,江苏某公司同意暂时不对襄阳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人主动创建了微信群,通过微信与原被告反复沟通,努力居中调解。最终,双方在开庭前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江苏某公司同意襄阳某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清偿剩余货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樊城区法院严格落实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企业财产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对企业来说,资金链也是生命链,一旦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极易引发连锁反应,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人民法院为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资产数额、经营状态、负债情况、地区影响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清偿能力,杜绝采取“一刀切”方式进行保全,避免不当司法行为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

  创新工作机制 巧破执行僵局

  【基本案情】

  襄阳某劳务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发展中心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一案立案后,经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于2021年12月28日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然而,履行期限已至,河南某发展中心却拖延履行上述协议。经调查并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该发展中心尚在继续经营,具备履行能力,但如果直接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可能对其后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更易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樊城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发展中心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发展中心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仍不履行或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罚决定书。预处罚通知书送达后,河南某发展中心主动联系了执行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将120万元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同时承诺尽快支付余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虽然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法院对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后,认为直接处罚将对该企业造成负面影响,遂使用“预告处罚”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责任。“预告知”制度的尝试,突破了固化的强制措施惯性思维,实现了在法治的框架下为企业松绑,既彰显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又给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空间,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让被执行人既感受到公正司法的力度,又感受到善意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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