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据悉,该条例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条例》共包含六大章节,从总则、市场和要素环境、政务服务、法治环境、监督保障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条例》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采取公开信息分析、问卷调查、暗访和直接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等方式,按照国家和省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条例》要求,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在投资和贸易、市场准入、标准认定、产权保护、政务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实现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促进各类要素跨境便捷流动和优化配置。
在市场和要素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不合理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或者配合查处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应当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依法查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为市场主体用工提供便利;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补偿、减免等纾困救助措施。
在政务服务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牵头推进本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统一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统一。办理事项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断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的申办审批流程,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结。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一件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只需到实体服务大厅办理一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治环境建设方面,《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和省的在线监管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和信息共享等方式,开展非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执法。
在监督保障方面,《条例》规定,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等作为特约监督员,对营商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直接办理或者按照职责予以转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据悉,该条例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