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黄州区营商市场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监管局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便于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修复,达到“一次清”“少跑路”提高信用修复工作效率的目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修复事项和工作流程公示如下:
一.信用修复受理范围: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3、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管局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二.信用修复提交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管局,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三.信用修复核查审批:
市场监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市场监管局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因行政处罚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场监管局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四)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市场监管局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五)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局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六)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七)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局不予信用修复。
(八)当事人对市场监管局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未尽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黄州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