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省委十五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部署,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坚持“包容审慎、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着力破解涉企行政检查多头、重复、低效的问题,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推动实现规范、精准、协同检查。到2025年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缩减10%以上;到2027年底,“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联合检查实施率达80%;各地区、各领域非现场检查占比均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均持续下降;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和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不断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培训应包括行政检查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县(市)政府,以下任务均需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2025年3月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确认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实施意见》关于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的规定,严禁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或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个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场主体行业领域对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事项进行精简,推动行政检查事项缩减10%以上;动态监测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情况,对没有实际成效的事项依法予以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的,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审管办)
(四)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善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建设,明确行政检查的方式、内容、对象、频次等内容。2025年8月底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并结合省、市实际,细化明确本行业、本领域常用的行政检查事项及其内容实施的合法性要求,列入行政检查表单;2026年底前,完成其他事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做好本级政府行政检查标准协调工作。鼓励行政执法机关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严格控制行政检查频次。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现场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六)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统一格式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于每年一季度报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其中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送至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专项检查的公布实施工作,并按照省有关要求控制上限数量。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做好县级以上政府专项检查审查工作。行政执法主体应制定月度行政检查计划,于上一月月底前报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
(七)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的统筹协调,对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提出整合意见,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与已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现场检查。逐步完善“一个中心管执法”,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八)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方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采用远程、移动、线上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但不得额外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现场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牵头完善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可以少检或不检。(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九)规范异地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市域范围内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需要实施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发现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情形清单;出台行政指导工作有关规范,明确行政指导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会同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建立“预约式”指导服务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主体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预防性、精准性的跨部门联合指导,开展入企指导时着便装,帮助其进行问题整改。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政执法行为发布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减轻行政执法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一)强化行政检查监督。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梳理《意见》《实施意见》提出的“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行政检查行为禁止性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压实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指导职责,通过网上监测、工作检查、案例指导、制发“三书一函”、态势分析、督察暗访等方式,实施全面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联等单位建立行政执法企业观察点,会同信访管理部门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工作,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等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发现和改进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公述商评”活动,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联、市信访局)
(十二)强化数字赋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行政行为码”。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行政行为码”的,企业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码”功能,关联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探索推行“亮码检查+扫企业码”现场检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在线实施,加快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和治理。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设杭州市行政执法多维模型智能分析应用,全面监督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计划制定、任务实施、检查效果等情况。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完善杭州市统筹行政检查计划(任务)应用,推进与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贯通,实现在线智能匹配联合检查,推动行政检查跨部门、跨层级整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实施意见》以及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行政检查突出问题;要根据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司法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落实《意见》《实施意见》以及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总体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其所属组织和个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清单,细化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适用情形。对于在落实《意见》《实施意见》以及本实施方案过程中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