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法治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深圳特区报      更新时间:2024/10/15      浏览: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望进一步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主持人:赵 鑫

  嘉宾:

  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翟巍(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为民营经济参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主持人:从草案内容看,您认为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匡贤明:这次公布的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和作用。草案第三条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这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的地位,有助于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

  翟巍:一是致力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强调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并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明确为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草案从市场竞争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多维角度建章立制,为民营经济参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是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以科技创新为导向,聚焦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进而成为推动国家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据草案内容,国家将从要素获取、基础设施建设、产权保护等维度全方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

  宋旭光:一是支持与规范并举。草案既设置“投资融资促进”“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章节,突出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和促进,也设置“规范经营”章节,注重规范和引导,确保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聚焦民营经济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关系。草案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贯彻始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消除束缚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显性或隐性壁垒

主持人:在草案“公平竞争”这一章中,第十条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意味着什么?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真正能够被平等对待?

  翟巍:这意味着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国家致力于全面清除在市场准入层面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的不合理规定和做法,消除束缚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显性或隐性壁垒。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事项之外,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不应出台禁止或限制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在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其一,秉承科学、审慎、公开原则,在这项清单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意见,尤其应当注重对民营经济组织相关意见、建议的评估与反馈;其二,明确这项清单制定实施后的强制性与统一性,应当禁止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随意增减或更改这项清单内容;其三,依据国家战略及产业发展格局的演变,适时动态调整这项清单内容,持续拓展与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空间。

  宋旭光:一方面意味着“非禁即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各级政府不能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这就打破了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有利于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应确保“一单尽列”,不得“单外有单”,也要注意清单的公开透明,不得设置隐形壁垒,还要注意制度评估,对违背市场准入制度的情况进行排查和整改,形成制度闭环。

  匡贤明: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两个维度的含义:一是不同地区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统一,不能出现“单外有单”;二是对不同企业要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对民营企业有歧视。

  在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一是需要征求各方主体意见,对于不允许准入或者限制准入的,要有充分的依据。二是要有完善的执行机制。要制定确保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的措施,使其成为保障民营经济的有力工具。

细化保护民营经济组织海外利益的内容

主持人: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目前草案还在征求意见中,对于民营经济促进法,您还有哪些好建议?

  翟巍:其一,由于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存在竞合适用或协同适用情形,因而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及其附属规范时,有必要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其他相关联法律法规的竞合适用或协同适用的场景、规则,以避免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此类法律法规适用的冲突或重叠。

  其二,近年来,一些国家利用反补贴、反倾销等手段压制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鉴于这一情况,立法机关有必要在草案第五十五条内容基础上,总结、升华我国商务部等部门采取对等反制措施的成功经验,进一步细化保护民营经济组织海外利益的内容,明确相关的机构职能、程序设置和应对措施。

  匡贤明:法条不在多而在于管用,增加突出民营经济自身特色的条款。一些条款在其他法律,甚至上位法中已明确提出,无须在该法中再重复。

  宋旭光: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民营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民营企业机制灵活,市场感知敏锐,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草案专门设置“科技创新”一章,体现了对于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态度,但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更加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的联动,构建更为全面完善的支持民营经济创新的机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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