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0日
成都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
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9号)以及《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国际门户枢纽城市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聚焦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出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在蓉设立和发展专项政策,在投资设立、开展研发活动、要素保障、参与政府项目、人才引进与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吸引全球创新资源在蓉聚集。推动成立区域伦理委员会、药物/器械临床试验(GCP)联盟等平台,更好服务在蓉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优化创新药物和技术的临床研究环境,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及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投促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服务业外资招引。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增值电信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涉及准入限制领域的开放试点任务加快落地落实,梯度储备升级方案,争取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改革探索。运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拓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通道。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合作办学,高水平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商务局、市金融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外国投资者在蓉设立投资性公司和区域总部,提升投资能级。修订成都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管理办法,完善企业认定备案程序,鼓励外资按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重点产业发展。(市投促局、市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用好泛珠三角、东西部协作等合作机制,积极与东部地区主导产业相近的开发区加强产业转移与配套协作,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投促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起的质疑和投诉,平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出台的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八)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跨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推进搭建企业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建好建强争议解决机构,助力企业涉外贸易风险防范。拓宽经贸摩擦预警信息收集渠道,为企业提供经贸摩擦预警信息服务。强化网络舆情监测,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网络谣言等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外商投资网络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市投促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互联网信息办、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统筹开展“铁拳”“春雷”等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保护机制。深入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并合理设置过渡期,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贸促会、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一)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提升外国人来华工作“一窗式”办理时效,实现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一窗接件取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一对一”专人服务,开通绿色通道,从材料准备到办理全程专人服务,允许材料容缺受理,提高现场永居受理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外方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入境后,可换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或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市科技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加强同省级网信部门对接,指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市互联网信息办牵头负责)
(十三)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定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分级分类联合抽查计划,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市投促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外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完善市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服务机制,提升土地、人才、资金等要素保障水平,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落地加快建设。持续开展外商投资服务专项行动,常态化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畅通政企交流渠道。依托“12345亲清在线”、市外商投资服务和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级、分类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诉求。(市发改委、市投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五)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用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和外商投资环境等事项进行支持。持续完善修订市级外资支持政策,鼓励区(市)县在法定权限内对重大外资项目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辅导力度,优化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持续做好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等有关税收惠企政策宣传,扩大在蓉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知晓度。(市税务局、市投促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十七)健全引资工作机制。依托国别合作园区、国家级经开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保区等建设,积极拓展成都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平台。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队伍建设用人机制,开展人员配备培养使用机制试点,组织队伍实践锻炼,优先选派懂经济、有外语专长、专业化、有国际视野的人员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积极支持全市因公出国(境)投资促进类团组“走出去”。聚焦重点产业链和重大战略机遇,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实施“蓉企全球展全球招”行动,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合作,助推我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外办、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挖掘国际友城资源,加大资源转化利用率,围绕合作载体、协同创新、人文交流等领域打造友好交流与互利合作新模式,推动国际友城交往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外联络工作,以举办品牌活动为牵引带动国际联络、团组互访、经贸交流等工作有效推进。通过上门拜访、项目洽谈,加强与驻外使领馆、国内外商协会、行业组织、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以及重点企业联系,宣介成都投资机遇。(市政府外办、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落实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建设相关要求,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加大外资考核力度,持续优化对区(市)县外资考核办法,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市投促局牵头负责)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市投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