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各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和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各类社会单位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概念定义】 消防柔性执法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下,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部分消防违法行为减轻、从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教育单位和个人知法守法。
第四条【适用范围】 柔性执法措施分别适用于本市所有社会单位和特定风险信用级别的社会单位。
第五条【主要分类】 本规定所称的柔性执法包含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
履责不罚是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单位已经通过自主管理活动自行发现并记录或者已经在本市信息系统报备的,正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是指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是指消防安全风险信用评价为A、B等级的单位,违法行为在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被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是指消防安全“风险+信用”评价为A等级的单位,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属于较轻违法,且尚不足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在单位全生命周期内被首次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适用周期】 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单位全生命周期,首违不罚在每个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均适用一次,首查不罚对于每个单位全生命周期仅适用一次。
第七条【证据收集】 消防执法人员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违法的证据,也要收集适用柔性执法的证据。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八条【履责不罚】 单位有证据足以证明已经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没有主观过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筑物已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且未进行新的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许可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故障,在消防监督检查前,单位已经自行发现、记录或者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隐患,正在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或者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的; (四)高层建筑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已经通过信息系统报告消防救援机构,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五)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居民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已依法履行制止、劝阻和报告职责的; (六)对于消防救援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已履行隐患整改法定职责,但由于客观因素未如期整改完毕,在整改期限内向消防救援机构主动说明情况被采纳,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七)多产权建筑,相关业主已经书面同意对建筑附属的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公共疏散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公共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积极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但因其他业主不同意,无法履行统一管理职责的。 第九条【轻微不罚】 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非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的; (三)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个的; (四)挪用消火栓不超过1处,未影响消防用水量和系统工作压力的;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个防烟分区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正常功能的; (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或被遮挡,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正常功能的; (七)灭火器材损坏或压力不足,每个计算单元不超过1个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轻微且当场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首违不罚】 同类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即改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致使一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或者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掌握消防技能不熟练的; (二)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或者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登高操作面设置障碍物,基本不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或者作业条件的; (三)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影响防火分区设置; (四)未按规定组织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存在两个以下故障点位,但不影响消防设施系统正常功能的。 第十一条【首查不罚】 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属于较轻违法,在企业全生命周期内被首次发现,除下列情形外,不予行政处罚: (一)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等局部或系统正常功能的; (三)被举报投诉的; (四)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 (五)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六)存在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 第十二条【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裁量阶次范围内从轻处罚: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证明文件或者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向消防救援机构举证委托单位指使、授意或者胁迫其实施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二)经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的消防设施性能仍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社会单位举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证明文件或者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被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三条【案件审批】 对于适用柔性执法的,做出行政决定前,需集体议案并经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工作档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台账,载明执法对象、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等信息,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信用记分】 对于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首查不罚、从轻处罚的社会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未采取柔性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消防信用管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管理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六条【隐患整改】 适用柔性执法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责令社会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对于未按要求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约谈教育】 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有关社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培训和火灾警示教育,进行行政约谈告诫或提醒谈话,指导合规经营,并形成工作记录,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八条【动态更新】 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十九条【执法责任】 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社会单位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社会单位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立即改正”是指从监督检查开始至结束前能够整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27日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