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坚持能动履职,与时俱进更新裁判理念,将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进一步以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大局观引领审判实践,切实在优化数字化营商环境中找准司法需求。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中国营商环境建设提出诸多新要求、新挑战,优化数字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数字经济潜力,而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始终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本功能和重要使命。我们要坚持能动履职,与时俱进更新裁判理念,将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以良法善治推动数字经济下的各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以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大局观引领审判实践,切实在优化数字化营商环境中找准司法需求。
深刻把握新质生产力的科学内涵,确保数字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政治导向。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时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内涵,为新时代新征程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因此,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出发,深刻理解新质生产力的科学内涵,全面加强数字营商环境法治化制度创新和司法保护水平,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在法治轨道上奋力推进数字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升级,助力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聚焦新质生产力的创新要求,把准数字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石,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此,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审判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水平,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树立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要充分认识到严格保护是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基调,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诉讼程序,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协同,善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乱象。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举证规则,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充分发挥好诉讼保全制度效能,防范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要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准确划分法律界限,谨防权利滥用,对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侵害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严格纠治追责。要妥善审理新业态、新类型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利益分配等纠纷,加大对科研人员利益司法保护,激发创新内生动力。二是聚焦重点领域的司法保护。加大对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高新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加强对生物育种等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严惩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加强对创新药等生命科学成果的保护,合理把握药品专利的授权确权标准。加强新业态新模式保护,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数据、平台企业等案件,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合理划分数据权属及使用行为边界,持续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中华老字号的司法保护,助力打造更具影响力的民族品牌。三是完善现代化的审判管理。以审判管理现代化促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要强化数字化营商环境司法数据会商分析,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质效指标的日常关注、集中分析,研判审判执行态势,从而拓展其数据价值,为党委、政府不断提高社会治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依据。要强化“大管理观”,用好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做实全员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审判效率。要强化数据智慧赋能,积极建设应用科技法庭、数据库等推进案件信息、裁判规则、司法大数据等审判资源深度融合,以智慧审判赋能为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护。
优化数字化营商环境法治路径,瞄准新质生产力的目标导向。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人民法院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围绕“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的目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专业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一是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判机制,协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衔接机制,高效配置司法资源,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民事赔偿、行政履职、刑事追诉依法协同,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二是加强协同保护,推进诉源治理。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的协同配合,密切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仲裁机构、公证部门的联系协作、信息共享,共同构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强化多元共治、行业调解、诉调对接,针对侵权易发多发领域,深入进行诉源治理分析,发送司法建议,推进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进一步优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破产经费保障、常态化府院联动等制度机制,统筹好“破”和“立”等关系,践行“先立后破”,努力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保企业、稳就业、促发展。完善常态化创新型企业座谈会机制,积极发现企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着力解决新质生产力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阶段性突出困难和问题,妥善化解审理涉土地、问题楼盘、合同、劳动等纠纷。四是大力培养新质生产力人才队伍。强化政治引领,推进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能动履职精准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复合型审判人才培养、遴选和交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人才梯队建设,推进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常态化交流合作,强化品牌建设。通过典型案例传递价值导向,打造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形成对要素资源的更强吸引力,为全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注入司法动能。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推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要将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与护航新质生产力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数字经济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轨道上加速发展。
(余向阳 吴浪,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