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法院发布三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荆州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4/4/28      浏览:

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中之重,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近日,湖北省荆州市法院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了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荆州市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荆州市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松滋市某镇改危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该公司于2015年将房屋交付业主入住使用,因存在未通过综合验收、欠缴税费等问题,导致275户还建户及购房业主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因该公司主要股东相继死亡或突发疾病无法正常履职,工作人员全部离职,后续遗留问题无人处理,虽经相关部门多方协调,但办证问题始终无法落实,数百名业主为此长期信访。

2023年初,项目施工方作为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松滋法院立即启动府院联动重大案件预处理机制,在地方党委政府协调下先期组成工作专班,多次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调联动,共同研判对策,找准堵点、难点,明确时间节点、配合部门和处置方案。2023年1月31日裁定受理后,松滋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积极协调住建、资规等部门,迅速理顺该项目用地、规划、验收等手续,在一个月内完成了该项目综合备案验收手续,并运用优化营商环境"证缴分离"改革试点成果,协调市税务局为管理人出具清税证明,解决了长期困扰案件进展的购房业主办证难问题。2023年3月17日,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建设工程款、税款等债权依法得到清偿,社会矛盾和信访风险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荆州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法治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的退出和救治机制。在充分认识企业破产系统化、市场化、法治化属性的基础上,以服务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为出发点,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落脚点,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审理、部门配合、专业办理"良性互动工作格局,通过建立重大案件预处理机制、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改革成果在破产程序中的贯彻落实,在"僵尸企业"出清与购房业主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去产能、促发展、保稳定的动态平衡,切实服务和保障供给侧改革持续深化。该案从裁定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86天。其中,管理人接管企业到完成审查债权、财务审结、资产评估仅用时46天。通过依法简化、合并管理人指定、债务人财产调查、债权人会议等环节,压缩在途和公告期限,提高了破产案件审理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破产成本。同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切实解决了民生难题,得到业主、债权人和党委、政府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二:赵某与南京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南京某建设公司就其承建的荆州石首某项目工程向原告赵某为股东的石首市某商砼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型号、单价、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管辖法院为石首市某商砼公司所在地法院等内容。2020年4月,经石首市某商砼公司派员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对账结算,被告尾欠石首市某商砼公司建材款共计人民币1031191元。对账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但仍然尾欠货款128262元。同时,石首市某商砼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同意公司依法注销,公司资产按股权办理分配,公司债权债务由赵某享有和承担"决议。该公司注销后,依照股东会决议,原告赵某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原告遂诉至法院。立案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审慎考虑诉讼对被告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经询问原、被告得知,被告对还款事宜没有异议,对还款金额存在异议,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前提下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督促双方再次对账,及时达成调解,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时间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审判效率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店小二"精神、减少诉讼耗费企业发展时间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帮助企业纾困减负、降本增效。该起案件事实清楚、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于诉讼标的及责任承担双方争议不大。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坚决落实涉企案件评估制度,充分考虑诉讼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从案件办理提速增效入手,多管齐下,依法提升审判效率。在被告公司住所地在南京且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下,及时适用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方式完成送达;在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法官及时电话沟通,并通过线上调解平台组织双方完成调解笔录签字等事宜;调解完成后,法官于双方在调解笔录签字当天出具调解书,当天送达,用时仅十九天,切实提升了审判效率,促进案结事了,让企业心无旁骛谋发展。

典型案例三:湖北某环保公司与景德镇某公路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至2023年,湖北某环保公司与景德镇某公路建设公司陆续签订了四份《产品购销合同》。按照约定,湖北某环保公司向景德镇某公路建设公司供应路面颜料、路面胶结料,景德镇某公路建设公司收到货物后则应立即付清款项。湖北某环保公司按照景德镇某公路建设公司的要求自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将货物交付给景德镇某公路建设公司。双方办理结算,景德镇某公路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下欠188536.8元未按时支付。后因沟通未果,湖北某环保公司向松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德镇某公路建设公司支付下欠的货款,并在起诉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松滋法院在收到湖北某环保公司诉讼材料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公司取得联系,经多次释法明理、沟通协调,被告公司希望能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因案件纠纷对公司今后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办案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公司及时向原告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公司则撤回了对被告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本案的办理中,办案法官在诉前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不仅节约了因诉讼保全支出的保全费用,也避免了被告公司因保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在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同时缓解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力保障了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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