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网站      更新时间:2024/3/28      浏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成交)结果挂钩。

(二)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四)保障代理机构依法从业。凡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登记成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即可开展业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另外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各地各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强制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特定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使用特定厂家的数字证书(CA)。

二、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内容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预算执行中新增调整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六)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和采购需求研究。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性审查制度和重点审查制度。采购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七)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八)加快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各地要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通过升级改造现有交易系统,实现与“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对接,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个账号、一个CA证书就能参与全省的政府采购活动,实现全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一网通办”。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九)合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十)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除履约保证金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将到期应退回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支持企业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或少收履约保证金。做到《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无收费,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加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不得以机构或职能调整、人员更替等为由拒签合同。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对于中小企业,该比例适当提高至4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十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完善优化全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功能,全面构建联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桥梁”,全省所有县市区实行全流程线上融资。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督促采购人积极配合中标(成交) 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有关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

四、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

(十三)加强信用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集中曝光。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运用,促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法治环境。

(十四)规范公正执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统筹考虑政府采购法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适用关系,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

(十五)优化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供应商可通过现场、电子邮箱、信函等多途径投诉。在尽职尽责审查前提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线上全过程“一站式”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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