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海报新闻      更新时间:2024/2/2      浏览:

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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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山东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宫钊在发布会上介绍到,行政执法与企业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乎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行政执法既要合法规范,也要公平合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新《办法》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管理和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省级行政机关承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体责任。省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适用;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重点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县级行政机关不能单独制定裁量基准,但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合理的细化量化。通过明确制定权限,最大限度保障同一执法领域在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基本相同,既可以避免重复制定,又可以避免各地自行其是、执法标准不一。

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负有管理、评估职责,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情况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重新向社会公布,保障裁量基准符合执法工作实际和现实需要。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要按照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但是对于严格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调整适用。对于如何调整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了明确,需要调整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调整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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