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永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关 键 词
电子票据 记载事项完整 背书连续 裁判效果
案情概要
万宁永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万宁永基公司)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864100002520211215105375283)一张,该汇票载明如下信息:“1.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胜世公司)’。2.出票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6月14日。3.票据金额为200000元;收款人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七建公司)’。4.该汇票可以转让。5.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6.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7.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该汇票背书情况如下:“1.上海七建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背书转让给万宁永基公司,并标记为可转让;2.万宁永基公司于2022年1月4日背书转让给海南溢恒贸易有限公司,并标记为可转让;3.海南溢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背书转让给万宁永基公司,并标记可转让。”该汇票于2022年6月14日到期后,显示于2022年6月16日有提示付款申请,且该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如下信息:“1.业务状态为‘人行处理成功,对方拒绝签收。2.拒付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3.逾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人账户余额不足’。4.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裁判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涉案票据记载事项完整,形式完备,背书连续,属有效票据。首先,万宁永基公司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涉案票据,依法取得相应的票据权利,且本案证据体现出万宁永基公司和上海七建公司之间、万宁永基公司和案外人海南溢恒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及对价支付情况。按照证据规则,万宁永基公司系正当的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万宁永基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时遭到拒付,选择向涉案票据的前手即上海七建公司及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胜世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支付汇票载明的款项200000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作为利率标准,自2022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此判决如下:一、限胜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宁永基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上海七建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仅基于传统票据法所提倡的严格书面主义和票据无因性的法律原则,也注重电子汇票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电子汇票操作过程的客观完整,充分实现了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统一。传统的票据案件对于诉讼证据的要求主要体现出书面材料的特点,无法完全反映电子汇票操作的动态过程,即电子汇票的操作具有过程性。为查验票据的真实情况,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电子票据的特点,要求万宁永基公司提供前后手交易的证据和当庭进行票据的现场操作,充分核查了票据流转的过程事实。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充分考虑了社会实践中相关的商事习惯,裁判结果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同,实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避免了司法审判的程序空转。在进一步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争议解决时间效率的基础上,使得三起电子票据案件得以高效、圆满化解,赢得了当事人对海南法院的信任与赞赏。
郭某与武汉沃克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 键 词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惩罚性赔偿 欺诈 虚假宣传
案情概要
被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静音破壁机于2018年7月初上市。2018年10月21日,中国标准化协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并实施《破壁料理机评价技术规范》团体标准,该标准4.2条规定静音破壁料理机指转速最高档噪音不高于78dB的破壁料理机,5.3.3条规定静音破壁料理机限值转速最低档噪音为55dB,转速最高档噪音为78dB。2018年10月到11月,被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在东方卫视投放全静音破壁机的广告视频,广告投放后,因该视频涉嫌虚假宣传,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3日将线索移交给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并向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2018年12月20日,被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苏泊尔全静音破壁机宣传内容调整说明》,承诺该司于说明发出之日已将线上线下的“全静音”宣传内容全部下架,并在整改后的宣传材料中增加了对静音的注释。2019年7月21日,原告郭某以其在淘宝注册的会员名“清清雨露88”名称在天猫网上的苏泊尔苏汇专卖店购买了一台苏泊尔静音破壁机,产品型号为JP98LV-1300.主页及订单详情中的图片有“好破壁,要静音”及“七天无理由退还”的字样,原告于当日支付货款1999元,2019年7月24日,郭某收到货物后,因赠品瑕疵的问题创建了退款申请,退款金额为300元,退款原因为退运费,2019年7月25日,卖家以退款金额过高为由拒绝退款,当日,郭某修改退款申请,退款金额为250元,卖家同日同意退款申请,退款成功。2019年7月25日,苏泊尔苏汇专卖店开具电子发票,发票上载明货物名称为“家用厨房电器具·破壁机”,金额为1749元,销售方名称为沃克尔公司。2019年11月6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针对被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立案调查的基础上,作出沪监管杨处[201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4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348.312万元。2021年6月9日,受被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对被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真空静音破壁机(搅拌机)(型号为JP98LV)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依据T/CAS317-2018《破壁料理机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噪音的检验,所验项目结果符合标准要求。原告郭某购买静音破壁机案涉交易的卖家苏泊尔苏汇专卖店的实际名称为杭州苏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苏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武汉沃克尔贸易有限公司的成员,被告武汉沃克尔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的网络经销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案涉交易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原告郭某于2022年7月5日以其是在商家的虚假宣传下购买了该产品为由,请求苏泊尔破壁机的生产厂家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销售者被告武汉沃克尔贸易有限公司,淘宝平台经营主体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承担购物款的三倍赔偿金 5.997.00 元,被告武汉沃克尔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 1.999.00 元,被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交通等项费用共计 720.00元,提供销售的平台的主体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日益普遍,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也纷纷投入到“互联网+”的网络销售中,而网络销售的虚拟性、电子型等新型特点,导致网络购物中对消费者及销售商、生产商乃至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保护日趋复杂化。经查华宇系统,原告郭某在全省法院系统涉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为5件,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本案中的诉求为三倍惩罚性赔偿,具有代表性。惩罚性赔偿对被告来说属于严厉的民事责任,这就要求法院对案涉网络销售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虚假宣传等应进行严格审查,法院通过对正常广告用语与虚假宣传进行甄别以及对案涉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进行认定,进而得出本案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销售的结论,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有助于引导消费者正确依法维权,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平等保护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各方诚信履行合同,共同维护网络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