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前锋区法院发布一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前锋区法院      更新时间:2023/9/26      浏览: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环境优则企业强,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现公开发布一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其中涵盖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破产重整等诸多案件类型。


  案例一

  广安安汉新能源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广安安汉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安汉公司)系一家以生产甲醇制混合芳烃、二甲醚为主营业务的民营化工企业。该公司部分项目建成后,受市场环境及公司资金不足等因素影响,于2019年1月试生产7天后停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2023年5月12日,债权人向前锋区法院申请对安汉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安汉公司出具同意意见。

  审理情况

  前锋区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决定对安汉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辅助机构。预重整期间,预重整辅助机构完成了对安汉公司的资产调查及评估、债权审查及审核、财务审计等工作,后通过协商、公开招募的方式引进重组投资人,推动安汉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订重组协议。该重组协议在安汉公司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分组表决时高票获得通过。预重整辅助机构于2023年8月1日向前锋区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工作报告,认为安汉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前锋区法院同日裁定受理安汉公司重整案,并指定预重整辅助机构担任安汉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7日,安汉公司以重组协议为基础制订的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各表决组高票表决通过。

  2023年9月11日,前锋区法院裁定批准安汉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安排,安汉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由破产清算状态下的0%提高到16.47%。至此,安汉公司得以迅速复工复产,原本闲置的生产资料得以“唤醒”,安汉公司焕发新的生机。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运用预重整制度优势助推民营企业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为弥补重整申请审查及重整程序耗时较长的不足,保障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破产保护,不错失拯救良机,前锋区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即启动市场化预重整,让债务人和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自由协商,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极大提高了债权人对重整的支持力度,为将来重整计划草案得以顺利通过奠定坚实基础。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充分吸纳预重整期间重要工作成果,简化重整审理程序,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41天,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成本。该案共化解债务8923.78万元、安置职工28人、推动实质化解执行积案24件、盘活土地80373㎡、厂房18003.79㎡,及时有效化解了安汉公司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维护了广大债权人利益,为优化本地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

  谢某诉杨某、四川某水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安某水业公司为生产、销售瓶(桶)装饮用水的民营企业。林某为该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杨某在公司成立后受让他人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并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林某于2018年将其股权转让给谢某某后退出公司。林某在退股之际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公司固定资产、商标、取水许可证等财产一并转让给杨某。杨某自此之后,将广安某水业公司取水许可证转移登记至其实际控制的四川某水业公司名下,并无偿占用该公司厂房及生产设备,以四川某水业公司的名义开展瓶(桶)装饮用水的生产销售业务,致该公司名存实亡。

  谢某于2021年受让谢某某的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后,发现杨某利用职务之便,自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致使广安某水业公司被“掏空”。在该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均拒绝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的前提下,以股东身份召集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免去杨某总经理职务、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谢某,要求杨某返还公司证照,收回四川某水业公司无偿占用的广安某水业公司厂房、设备等的股东会决议。因杨某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谢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履行股东会决议。

  裁判结果

  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担任广安某水业公司高管期间,将该公司生产厂房及设备无偿提供给其实际控制的四川某水业公司使用,用于经营与广安某水业公司同类的业务,且将该公司经营饮用水生产的特许经营资质——取水许可证剥离过户至四川某水业公司名下,致使该公司生产经营空心化,违反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谢某作为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在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均拒绝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的前提下,自行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合法有效。遂判决杨某立即停止对广安某水业公司的损害,返还公司印章、证照,协助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工商变更登记,四川某水业有限公司将其名下取水许可证变更登记至广安某水业有限公司名下。

  典型意义

  在商事活动中,公司股东、董高监等利用职务之便开展公司同类业务,或为自己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杨某利用其任公司股东、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公司经营资质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名下,并无偿占用公司厂房及生产设备为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怠于履行职务,导致公司面临紧急危机。本案通过支持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股东、高管违反竞业限制、侵犯公司财产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挽救了危困企业,有力维护了公司治理秩序,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林某、廖某某等人盗窃、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某、周某某系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前集团)的管理人员,因光前集团资金断链停产,廖某某、周某某利用留守管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将光前集团的财产转移或变卖,据为己有。几人先后转移财产17次,财产价值128.13万元。案发后,除部分财产被变卖外,其余全部被追回。杨某某赔偿了被变卖财产损失8万元。

  被告人林某在为杨某某等人转移财产过程中,发现光前集团管理存在漏洞,便邀约彭某某、张某等13人,先后在光前集团实施盗窃7次,盗取财物价值353.69万元。案发后,林某等人被抓获或主动投案,共退缴赃款80.68万元。

  裁判结果

  前锋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并适用缓刑。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赃款,发还给受害单位光前集团;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某某违法所得189730元,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152930元,上缴国库;责令参与盗窃的各被告人对其参与部分的财产损失连带退赔给光前集团。

  典型意义

  光前集团是前锋区老牌民营企业,曾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光前集团在经营中资金断链停产,后准备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因其停产管理存在疏漏,导致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也给了盗窃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案发后,法院依法严格审查认定全案证据、定罪量刑,有力打击了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犯罪分子,同时加大追赃挽损的工作力度,把民营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和维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周某礼诉某市场监管局、广安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周某礼向某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其于2019年3月28日在某购物广场处购买了1瓶“土蜂蜜”,食品配料中的“山花土蜂蜜”没有任何标准,属于生产者虚构的物质名称,为不安全的食品,并存在欺诈消费者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形,请求查处。某市场监管局经协查认为,被举报产品未添加山花土蜂蜜以外的其他配料,其产品检验结论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的要求,应当判定为蜂蜜,产品及其标签符合食品相关规定。周某礼经行政复议后诉至前锋区法院,请求撤销某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回复意见及广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某市场监管局重新调查处理。经查,周某礼自2019年起,陆续以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等案由,向超市、商贸公司、物资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体提起诉讼案件49件。

  裁判结果

  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某市场监管局接到周某礼的举报后,就举报事项现场检查、询问被举报人等,并向案涉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收集了案涉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及所附生产企业资质、检验报告、主要原辅材料进货台账、生产投料记录、食品标签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的情况说明及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产品标签的审核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定涉案产品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规定的要求,产品及配料的名称标示并未违反上述法律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某购物广场不存在违法销售行为。某市场监管局作出讼争的回复意见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周某礼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投诉作出依法处理,对市场监管部门就涉嫌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回复处理意见予以肯定,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利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例五

  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安某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安某农牧有限公司经仲裁机构调解,达成由广安某农牧有限公司分12期支付114万元和82万元工程款的和解协议。因广安某农牧有限公司在仲裁后未及时履行义务,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前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锋区法院立案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养殖场的生猪,责令被执行人不得自行买卖,如需买卖须通知法院,并将卖款交至法院,不得隐藏、转移、变卖。为妥善处理本案,执行法官迅速赶往养殖场核实了解具体情况,并对生猪的品种、市场价格等进行调研。因受养殖成本、生猪成长情况、疾病风险及市场行情影响,生猪即时变现存在困难,执行受阻。申请执行人在年关将至时围堵养殖场,执行矛盾凸显。

  执行情况

  生猪属于鲜活物品、价格波动较大,且案涉生猪数量较多、强制变卖难度大,强制执行会减损生猪价值。为妥善处理本案,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司法权威,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建议采用将全部生猪销售所得款保留适当运作款后,其余尽数履行的方式,降低因价格不稳定产生的风险,减少后续养殖成本投入,加大现金流,提升全面履行水平。双方遂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进行履行,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服务保障涉农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执行案例。被执行人名下的生猪企业变现受条件限制,案涉生猪是否能及时出栏投入市场、获得适当价值,对于履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前锋区法院执行法官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护航企业发展,让困难企业感受到司法温度,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问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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