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当今,面对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深刻复杂变化,亟须以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迸发。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应主动发力,积极作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要主动担当,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营造安全、稳定、公平的投资经营环境。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突出源头治理,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营造和谐、安全、公平的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定原则,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民刑交叉”案件,防止“办了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跑了一批企业家”。
二是要在民商事诉讼中强化平等保护司法理念,营造公平、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民商事案件裁判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准确把握商事审判“调”“判”关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以判示调”,以公正裁判确立规则、规范行为;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提高司法服务效率;针对涉诉企业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执行不力等问题,积极推进简案快审、类案专审、难案精审,缩短解决商业纠纷耗时及成本。
三是要发挥司法裁判的正面导向作用,营造尊法、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诚信交易,严惩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和恶意“逃废债”,定期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失信失德的反面典型案例,形成正确的社会导向。
四是要坚持做到亲而有界、亲而有度,清而有责、清而有为,营造“亲”“清”有界的司法服务环境。“亲”要求法院解企忧、优服务,“清”要求法院明纪律、严监督,严格规范交往行为,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营造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廉洁高效的企业发展环境。
五是要深化阳光司法公开机制,积极营造尊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围绕“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原则,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使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更强、动力更足,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张韶阳,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