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首违不罚”柔性执法彰显司法温度
——青岛某包装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包装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电动叉车未经检验登记、无操作人员证,遂现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该公司收到指令书后,将涉案叉车做报废处理,购置了经登记检验合格的全新叉车并申请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作出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惩戒性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法》中的“首违不罚”制度,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具体体现。案涉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综合考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因素,判决撤销案涉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把握“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推动行政机关在适用惩戒性措施上保持克制,通过包容审慎的监管行为,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接受教育,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更加理想的监管效果。“首违不罚”“不罚清单”是示范不是限制,容错纠错机制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例二
两级法院联动执行,护航重点项目顺利落地
——青岛某银行与青岛某包装公司金融借款执行案
案情简介
青岛某银行与青岛某包装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莱西市姜山镇的一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已被依法拍卖,买受人后续开发项目为北京汽车制造厂零部件产业园项目,但被执行人长期占用涉案土地、厂房,拒不交付,并多次以暴力方式阻挠法院执行,极大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实体经济项目施工进程。为保证项目顺利落地,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莱西法院配合上级法院,依法对上述土地及厂房进行强制腾迁。在两级法院联动执行的强大震慑下,某包装有限公司于当日将厂房内大部分生产设备及原材料清理运出,顺利腾迁面积达15万平方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也是青岛引进的首个一线品牌整车制造全资质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大、影响广,建成后将产生头部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补齐做强青岛汽车制造产业链。两级法院联动执行,依法强制腾迁已拍卖成交土地,保障项目顺利落地投产,填补了青岛整车制造总部企业的空白,推动了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
刚柔并济助推月湖公园改造提升
——莱西市园林某服务中心与王某等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
该案涉及的月湖公园改造提升项目位于莱西市区中心,公园始建于1984年,占地675亩,被评为“青岛市十佳景点”和国家3A级旅游景区。但因园内动物园及10余名租户在合同到期后拒绝腾迁,导致月湖公园改造提升项目迟迟无法动工。
莱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针对不同腾迁标的,采取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针对活体动物(包含多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腾迁,莱西法院主动对接青岛市动物保护部门商讨动物抓捕搬迁难题,成功避免了动物应激反应自伤、伤人事件发生,腾迁过程中动物无一伤亡。针对游乐设施租户腾迁,莱西法院考虑到原定中秋、国庆期间腾迁会造成租户较大损失,也影响游人游园体验,权衡各方利益,推动被执行人双节后主动履行腾空义务减少经营损失。针对节后部分拒不腾迁的租户,莱西法院作出《预罚款通知书》《罚款决定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腾空义务,涉及的14件执行案件在两个月内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莱西法院秉持刚柔并济执行理念,针对不同腾迁标的,采取针对性执行措施,为月湖公园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开展按下“快进键”,推动月湖公园成为集游览、休闲、娱乐、文化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城市公园,助力莱西城市品质提升和人居环境改善。
案例四
打击制售伪劣种子犯罪,优化种业领域营商环境
——李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情简介
“红某川”为无锡某种业公司知名胡萝卜种子注册商标。2021年6月始,李某低价购买伪劣胡萝卜种子,自行灌装,冒充正规“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对外销售。王某通过他人以每罐75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了100罐假冒“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种植于其承租的82.83亩土地中,为此造成损失人民币289905元。经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涉案胡萝卜种子指纹图谱与对照样品“红某川”胡萝卜种子指纹图谱不一致。无锡某知名胡萝卜种业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确认涉案胡萝卜种子为假冒产品。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既侵害了种植户和制种企业的切身利益,也给农业生产用种带来潜在隐患。重拳打击制售伪劣种子犯罪,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利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对违法犯罪行为强力震慑,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优化种业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烂尾楼项目重启,诉前调解助力开发商回款
——青岛某置业公司诉张某等50余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莱西某镇政府招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并与村民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约定置换房屋后多余面积由被拆迁村民补交相应价款。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建方在完成社区主体建设后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项目遂被搁置,成为烂尾楼。为安抚村民,镇政府于2014年8月将房屋钥匙交付,200余户村民陆续装修入住,但因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严重匮乏等原因,房屋始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2017年,青岛某置业公司取得该小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继续投入建设,并于2022年初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但部分村民及购房者认为该房屋搁置时间过久,不愿支付剩余房款,青岛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诉前调解有助于企业及时回笼资金,主动与涉案村民及购房者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部分当事人与某置业公司达成诉前调解,支付了房屋尾款并顺利“领证”。目前,该系列案件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22起,成功帮助企业回款27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法官坚持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妥善化解开发商回款困境,保障了购房村民的合法权益,在诉前使购房人与开发企业达成共识,实现“双赢”。通过延伸服务积极作为,在妥善化解涉群体性纠纷的同时也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维护了地区社会经济稳定,为“保交楼、稳民生”的现实需要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六
严审“牟利性打假”,维护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
——曹某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曹某的《投诉举报信》,称其通过某平台购买的青岛某商贸公司的碘伏棉签为“三无”产品,要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退还货款9.8元、赔偿损失并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求给予奖励。某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案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曹某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遂向曹某作出“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的答复,后经复议莱西市政府维持了该行政行为,曹某不服诉至法院。
莱西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曹某因投诉举报商家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在同一时段、多次向不同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曹某虽然具有消费者外观,但其实质系以营利为目的,非因生活需要、生活消费购买产品,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已经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对其主张不应支持,因原告违反庭审程序,法院按照撤诉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知假买假行为逐渐形成了商业化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其目的多为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种“牟利性打假”不仅限制市场监管打击的精准度,浪费司法资源,还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本案通过支持行政机关遏制职业打假的行政行为,引导消费者合法维权,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边界意识,达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抑制“牟利性打假”的兼顾和平衡。
案例七
善用现场勘验化解鉴定难题
——某职业大学与青岛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职业大学是莱西市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22年5月,该学校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将青岛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并由青岛某建筑公司支付因设备质量不合格产生的修复及返工等损失费用500多万元。
工程质量并非小事,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研究案情、梳理事实,多次现场调研、了解企业建设进度和经营状况,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释法,寻找最优解决方案,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潜在法律风险进行了点对点业务指导。最终该案成功调解,为双方节省了160万元的鉴定费用。
典型意义
莱西法院充分发挥涉企案件专业化审判优势,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坚持效率和效果并重,强化服务企业经济发展的司法能动性,积极寻求现场勘验、调查等替代方法查清事实,防止有请必鉴,以鉴代审,稳慎快办涉企案件,全力护航莱西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八
以调促解助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张某等27人与李某、青岛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等27人诉被告李某、青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劳动争议系列案,主张其分别于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为二被告提供劳动,要求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拖欠的工资及生活费。因张某等27人提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
莱西法院经审理发现,该系列案并非劳动争议案件,而是与李某的劳务合同纠纷,且李某及青岛某公司受疫情影响一直经营困难。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从法、理、情角度着手调解工作,多次向原、被告释法说理、融情于法,促使双方互相理解疫情影响下企业的经营困境和劳动者的经济压力,最终李某同意支付张某等27人拖欠的劳务费,而张某等27人也放弃要求李某和青岛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及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正高效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事关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莱西法院在审理涉疫情劳资纠纷案件时,始终坚持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和共同点,以劳资关系和谐共存为切入点,引导当事人提出理性诉求,最终达成最优调解方案。
案例九
“活封”股权、定分止争
——赵某诉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在赵某诉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赵某诉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有财产投资青岛某科技公司,占有股权均登记在钱某名下。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当时未对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现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价值,并提出财产保全及司法评估申请。审理过程中,因案涉企业青岛某科技公司正在申请上市,涉案股权的查封将对企业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影响企业正常上市。同时,股权评估中所需的鉴定材料可能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极为不利。
承办法官一方面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创新股权保全方式,采取“活封”方式进行保全;另一方面针对赵某的股权价值评估申请,从举证责任分配、鉴定材料的提供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向其释明,最终,双方在评估程序开始前,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采取“活封”股权保全方式,避免了股权登记查封对公司信用记录及后续上市审核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评估程序开始前促成双方和解,既节省了诉讼成本,也避免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案例十
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企业损失同样担责
——青岛某生物科技公司诉苏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青岛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直播间,自2019年5月起,苏某在直播间出售该公司艾灸产品。合作期间,双方产生诸多矛盾,2021年该公司收回苏某直播权限。后苏某在某平台另设的直播间及其组建的微信群,连续发布该公司以次充好、以新冒旧、虚假宣传等言论。部分消费者受其影响要求退货退款,该公司的网络销售量亦有所减少。后青岛某生物科技公司要求苏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的相关言论已对青岛某生物科技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应停止侵权,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综合考虑苏某的侵权行为、手段、影响范围以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判决苏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需要遵循公序良俗、法律法规,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他人名誉权受损同样要承担法律后果。
该案的审理,有利于督促自媒体人在互联网上谨言慎行,引导自媒体人成为网络文明的传播者而非侵权者,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