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梅州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更新时间:2023/1/5      浏览:

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经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6日

梅州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梅州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进一步畅通信息收集和监督投诉渠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发挥社会力量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士。监督员以义务形式参与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不领取薪酬补贴。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级营商环境监督员的组织选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并对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建立交办机制。

  第四条 监督员从市场主体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媒体、法律职业人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城乡居民代表等人士中选聘。

  第五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二)关心梅州市发展,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与监督员活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善于听取和反映企业、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据职责实施监督;

  (三)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熟悉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知识储备;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素质和身体条件,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监督检查等活动;

  (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专家学者应深悉国内外经济发展动向、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市场主体代表应在梅州市区域内投资兴办企业,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曾受到或正在接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聘任为监督员。

  第七条 监督员的聘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局发布选聘监督员的公函或公告;

  (二)符合条件者通过自荐或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推荐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定;

  (四)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颁发聘书。

  第八条 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查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监督员资格自动撤销。

  第九条 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全市营商环境政策及配套措施的研究和宣传解读,为各类市场主体在梅州市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良好环境;

  (二)监督和反映各级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梅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和各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三)监督和反映各级各单位在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企业服务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及作风纪律、服务态度情况;

  (四)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建言献策、桥梁纽带等作用,积极收集、反馈社会各界对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协助建立政企沟通机制;

  (五)收集、反馈各级各单位营商环境工作特色亮点,宣传、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优秀案例及工作成效;

  (六)参加或列席营商环境有关会议和活动,听取和了解监督工作的安排、部署与有关情况的通报;

  (七)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对落实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八)承担市发展改革局委托的其他与营商环境相关的事宜。

  第十条 监督员开展营商环境调研、明查暗访等工作,涉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涉及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涉密文件除外)。在走访监督过程中,获得市发展改革局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履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三)不得以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经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或市发展改革局同意,不得以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监督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督员职责义务的;

  (五)违反本制度禁止行为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情形的。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监督员工作情况,反馈其履职情况。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不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座谈会由有关部门派代表出席,直接回应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并就相关政策执行与监督员交换意见、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汇总形成台账,可指定期限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即时解决的,马上办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办结的,应提出办理时间节点和计划;难以解决或未能取得办理成效的,要及时据实解释说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应牵头建立协调机制,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协商办理。市发展改革局及时向监督员反馈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员应及时反映企业、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企业、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办理情况,不定期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督查情况。对忠实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监督员给予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对违反纪律的监督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依托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对监督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州市营商环境监督员情况反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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