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22/12/29      浏览: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要求,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坚持面向市场主体征集准入不合理显性限制和隐性壁垒线索,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全面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持续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强化履约践诺监管。加强质量“一站式”服务站建设,为企业提供便捷质量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厅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

  1.市、县两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衔接落实国家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制定完成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进一步压减各类证明事项,深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改革,各市(地)持续公布可用于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别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3.继续在自贸试验区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鼓励和指导各地复制借鉴我省和外省改革试点经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持续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覆盖范围,清理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账户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壁垒,依法保障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简化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程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督促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在全省持续清理妨碍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调整跨区域迁移业务流程并完成相关系统升级和功能优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3.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推动歇业制度有序实施。简化办理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依托登记状态实施分类管理。指导企业在歇业期间依法为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4.积极搭建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推动营业执照与税务、人社、海关等部门涉企注销业务联动办理。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联动注销试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进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1.动态调整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管理。持续推进设区的市级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涉企收费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违法设定。坚决守牢不收“过头税费”底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依法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制定《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坚决防止以罚代管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3.按照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要求,形成财经领域工作台账,督促责任单位整改。组织开展水电气热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全面清理规范城镇行业收费。对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及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联合检查抽查,围绕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行业协会商会、金融等重点领域自查自纠情况和问题线索开展检查抽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加强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重点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行为,依法防范和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行为。建立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清单并对社会公布。开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专项稽查,杜绝乱收费现象。电信业务资费严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防止出现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中国广电黑龙江公司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全省实现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三零”服务全覆盖。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收费标准。开展全省非电网直供电“回头看”检查,依法防范和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违规加收其他费用行为。〔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3.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畅通专项举报渠道,建立长效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整治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行为。〔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引导银行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续贷支持。加强金融领域收费监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积极防范未按规定进行价格披露以及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行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1.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公开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强化对收费行为监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梳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防止行业协会商会过高收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1.积极向上争取“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支持政策,鼓励引导市场主体积极采用铁路、水运运输方式,优化调整我省运输结构。指导各地开展港口环节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重点整治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港口建设费等费用或重复收费行为。加大口岸领域收费检查力度,督促货代、堆场、防疫消杀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加快标准托盘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铁路集团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积极开展我省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铁路集团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1.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统一设置综合办事窗口,实现“无差别”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实现“一网通办”,推进“全程网办”。 〔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深入推进“办好一件事”改革,加快实现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5项“办好一件事”、对个人全生命周期的8项“办好一件事”。〔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3.建设全省统一电子证照库,推进电子证照全省互通互认。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基础和关键要素实现“四级五十同”,实现更多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全省通办”。 〔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1.持续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地)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探索开展区域综合评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文物管理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测绘地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完善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为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并联办理创造条件。改进完善省数字化审图系统,优化施工图联审机制。对用地、环评等审批事项,省直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4.加强省级重点项目等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信息对接,推动重大项目加快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全力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主动对接省内重大项目,推动项目尽快开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5.推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其他相关平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推动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电力系统对接,实现电力报装“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持续开展获得用水用气用热服务质效提升行动。将电力配套外线工程纳入市政接入外线审批“一件事”办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电力公司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6.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指导帮助我省外贸、外资企业和各地商务部门全面掌握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则,助力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指导企业用好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持续推进“俄运通”“俄速通”等对俄物流信息平台平稳运营。在“单一窗口”平台拓展增设“哈尔滨自贸试验区片区”特色板块。加大特色功能板块推进力度,加快平台上线试运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1.强化黑龙江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功能,畅通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数据线上报送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巩固和深化省内进出口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网上报关、出口退税等业务全覆盖成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和进出口监管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1.升级改造非税票据一体化系统,实现电子缴款书制样、赋码、生成、传输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对非税收入收缴电子部门,推广使用非税电子系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加强对全省电子税务局特色化改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以及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提供在线办理链接服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进一步加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实施力度。加快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推动实现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持续优化留抵退税办理,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1.衔接落实国家编制公布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认领编制我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一律停止实施,同步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打造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支持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省级主管部门要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政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停止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无法律依据费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1.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各级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推进,每月汇集发布惠企政策信息。〔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要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推动建设“黑龙江省惠企助企政策网上超市”。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策兑现”窗口,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兑现等服务,推动实现更多奖补资金类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推行涉税申报免申即享,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1.适时调整“一单两库”、完善综合监管平台,夯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年度联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联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要全面对接国家部委部署要求,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科学化监管。在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信用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开展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信用信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哈尔滨海关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3.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有效避免不必要干扰。充分运用煤矿安全监控、工业视频等开展线上远程监管巡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远程核查程序,保障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推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清单内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以非现场为主开展执法检查。〔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煤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执法、谁牵头”的原则,动态衔接国家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统一编制本系统各级监管事项清单。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许可事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界定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职责边界,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协同联动。〔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探索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有效防止“一刀切”“运动式”执法。〔责任单位: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压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梳理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厘清部门领域权责边界。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避免“一刀切”式执法。进一步规范煤炭领域日常监管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履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在全省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不断深化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建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时纠正业务部门提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嫌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条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执法办案“铁拳”行动,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商标专利违法案件查办专项行动。推进落实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改革成果,为权利人创新创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协同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机制建设。〔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1.健全完善“政商沙龙”机制,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及诉求,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3.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推动落实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在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开展重大政策评估试点工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在重大项目投资领域开展评估试点。〔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1.加大对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力度,组织全省法院执结一批涉党政机关案件。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线索持续推进整改。将各级政府部门作出的政务承诺、未履约清单报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建“政府承诺、履约跟踪、对号销账”工作机制。推动失信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信息共享、强制披露,将拖欠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2022年底前,将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中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失信违约事项信息公开。做好省政府合同协议签订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责任单位:省法院、省营商环境局、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大型国企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集中整治案款发放不及时、清理不到位问题以及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对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为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工作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资金回流。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集中治理,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将政务守信践诺工作内容列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1.持续开展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改,对懒政怠政等不正确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问题,按时限推动整改。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加大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通报曝光。拓展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渠道,努力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制定出台《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规范》。〔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省直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协同联动,细化配套措施,抓好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重点任务和推进落实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时间节点,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推进落实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营商环境局(联系人:王宁、吕冠霖,联系电话:18946118963、13304632057)。2023年4月20日、7月20日、11月20日前将推进情况报送省营商环境局。省营商环境局依据责任分工进行督促落实,推进落实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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