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2/11/14      浏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直以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谋实策、出实招、办实事,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选取本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发布。

  01【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原告某电力建设公司驾驶员黄某某驾驶重型货车连续七天在工地上运输材料,被告某交通运输局认定原告未取得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责令停止经营,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向沅江法院提起诉讼。

  我院依法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某交通运输局同意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罚款金额由三万元更改为四千元。原告某电力建设公司亦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接受该处罚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本案通过调解,既让企业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又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促成企业与行政机关就处罚金额达成较为合理的行政处罚方案,既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健康发展,又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


  02【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沅江法院立案受理了李某在内的十七名劳动者起诉某涂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诉称,李某等十七人先后于2011年至2020年期间入职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劳动者购买保险且未安排带薪年休假,遂引发矛盾,原告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后依法诉至法院。

  我院法官在收到上述案件后,考虑群体性纠纷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劳动者将来的就业情况以及企业现实的困难,促进双方调解更有利于案结事了,遂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通过从案件事实、企业情感等角度出发,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

  【典型意义】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事关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本案通过法官耐心调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也规范了公司的用工行为,纠纷处理结果受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认可,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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