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河南省罗山法院发布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罗山法院      更新时间:2022/6/13      浏览: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 帮助广大企业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涉诉纠纷的发生,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河南省罗山法院现选取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发布。


  案例1

  善意执行,有效解决企业经营难题——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罗山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2017年11月,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厂房并投入使用,并于2018年3月投产经营,生产一直持续到当年11月停工。因市场原因,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设备部分拉往别处保养,部分设备拉往广东分厂经营。2019年9月,罗山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情况下将厂房另租给罗山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知情后与罗山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至罗山法院。

  罗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罗山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占用的罗山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号厂房退还给申请人。后因罗山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山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遂向罗山法院申请执行。

  【处理结果】

  为依法维护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胜诉权益,避免被执行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有效保障罗山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执行干警决定加大执行和解力度,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实现共赢的局面。

  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结案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该案于2021年1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罗山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分别支付100000元厂房租金及80000元补偿费;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对该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执结,体现了罗山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了企业的经营难题,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案例2

  护航“六稳”“六保”,成功调解标的近百万元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接工程施工需要,2021年1月开始向原告信阳市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混凝土及米石,原告陆续供货至2021年8月,后被告欠付原告混凝土及米石货款共计1016218.5元。现案涉混凝土工程已全部完成,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给原告的经营生产造成极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裁判。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欠原告信阳市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16218.5元,被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张某自愿提前于2022年1月28日前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80000元,剩余货款836218.5元继续按双方销售合同履行。原告信阳市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较为典型的涉营商环境类买卖合同纠纷,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法官以调解方式结案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以最合理的方式息诉止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最高追求。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罗山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案例3

  温情调解,挽回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告刘某以养殖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罗山某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本金10万元,其配偶王某承诺与其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原、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两被告自愿用位于楠杆镇某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刘某家庭困难,王某多年患病,常年用药,孩子即将参加高考,暂无能力还款,经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承诺分期偿还,原告同意给予还款宽限期,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一、被告刘某、王某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罚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罚息,余下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罚息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两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罗山某银行对两被告位于罗山县楠杆镇某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可从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被告刘某、王某自愿负担。调解结案后,当事人满意,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较为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成功调解结案案例,其中被告对于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还款。承办法官通过尽力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以更灵活的方式达成调解。该案两被告未如期归还贷款,确实事出有因,一判了之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通过做调解工作,使金融机构了解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和实际心理,审判人员亦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等角度出发释法明理,使借款人认识到拒不偿还贷款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不仅帮扶了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又为金融机构收回陈贷、盘活资金、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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