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总结宣传一批优秀典型案例,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向更高水平迈进,为恩施州创建“全国一流,全省领先”的营商环境、建成美丽湖北绿色崛起的重要一极贡献司法力量。
1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化解涉企案件
【简要案情】原告某城建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因房地产开发签订《棚户区改造借贷合同》,某城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向某置业公司提供借款3.2亿元,后某置业公司偿还了借款0.45亿元,借款期满被告某置业公司尚欠借款2.75亿未还,原告某城建公司诉至利川市法院,要求解除《棚户区改造借款合同》,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2.75亿元并支付利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利川市法院按照《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对该案进行了经济影响评估。被告某置业公司是本地信誉良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尚有两个楼盘正在建设销售,未及时偿还借款系受疫情影响及某项目前期拆迁垫资所致。该案标的巨大,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及本地社会经济有较大影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企业需承担146万余元诉讼费用。在征求原、被告意见后,利川市法院启动涉企案件“一站式”化解机制,将该案交涉企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站办理,工作站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迅速将案件委派给利川市涉企法律问题快速处置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利川市法院对调解过程进行全程指导。3月22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就调解协议在线申请司法确认,免除诉讼费146万余元。
【裁判结果】原告某城建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经利川市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棚户区改造借贷合同》;某置业公司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城建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2.75亿元并支付利息;若某置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则某城建公司有权对约定的在建工程抵押物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如某置业公司违反约定的配合义务,则某置业公司应从取得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未还款额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的20%计息支付违约金。利川市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利川市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涉企案件“一站式”化解机制处理涉企案件的典型案例。通过利川市法院的沟通协调,利川市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了利川市涉企法律问题快速处置中心,利川市法院在处置中心设立涉企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站,通过诉前调解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减轻企业诉累,让企业主体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自2021年设立“利川市人民法院涉企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站”以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调解涉企案件370件,调解成功司法确认136件,涉案标的近4亿元,节省企业诉讼成本400余万元,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2 巧用执行措施 力促企业发展
【简要案情】恩施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来凤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与牟某某诉恩施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来凤法院审理完毕,两案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两案件已分别进入执行程序,来凤法院裁定将两案件合并执行,申请人要求法院拍卖来凤县绿水集镇四合新区项目所有房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拍卖不成功,申请人愿意以流拍价格接受资产。执行人员经过仔细研判和风险评估制定了详细执行方案。同时,为了保证财产不贬值,对所查封房产按照已完工状态进行评估,并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手续,施工方继续施工完善尾期工程。对于其他债务,引导债权人迅速进入诉讼程序,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后参与分配。执行方案公布后,债权人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此期间不再信访。
【裁判结果】来凤法院成功拍卖该楼盘后仅剩十余套,执行到位标的1400余万元。通过协调后,申请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所拍价款优先支付了涉及民生问题的债务,流拍房产以流拍价格以物抵债。通过执行偿还工人工资200余万元、工程款1100余万元、材料款100余万元。涉及该项目所有案件不仅得以执结,而且化解信访矛盾二十余起。目前,该楼盘的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商铺全部投入经营,该项目已成为绿水镇商业中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的典型执行案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采取灵活有效的强制措施,谨慎使用查封账户手段,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执行法官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充分调查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制定最优的执行方案,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及优化营商环境贯穿于整个执行过程。同时,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以执行为中心,凝聚申请人、被执行人、协助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力量推动案件办理,最终执行到位标的1400余万元,涉及该项目所有案件得以执结,而且化解信访矛盾二十余起。不仅妥善解决了纠纷,还保障了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申请人对法院高效执行,被执行人就法院为民营企业解困,给予了高度评价。本执行案件有效保障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简要案情】兴华石料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从事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的有限公司。2009年2月,被告人李某树、李某青、田某秀、李某楷以兴华石料公司炮震扰民,并造成山林毁坏、水土流失、饮水污染等为由,长期阻工并多次越级信访。兴华石料公司针对上访请求逐项整改落实,但四被告人依然非法信访,不仅强行扣留化解信访矛盾的当地政府干部及兴华石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以此向政府施压,而且还携带被子、零食到县国土局办公场所非法滞留,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围堵,严重干扰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和生活秩序。因未有效解决四被告人的信访问题,兴华石料公司先后四次被责令停工停产。为化解信访矛盾,迫于停工亏损压力的兴华石料公司被迫给四被告人在企业内设置“监炮员”岗位,并给予四被告人相应补偿。四被告人从兴华石料公司获取补偿款等费用34.48万元后,依然采用其他方式妨碍该公司正常经营。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楷邀约李某青、田某秀不顾在场工人阻拦,强行闯入兴华石料公司爆破警戒线内阻止爆破作业持续五小时。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该企业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审理中,四被告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与兴华石料公司就征地补偿等相关问题协商处理,该公司对四被告人出具刑事谅解协议,请求司法机关对四被告人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巴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树、李某青、田某秀、李某楷等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积极与被害人就公司生产经营中的相关事宜协商处理,其行为均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巴东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树、李某青、田某秀、李某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外,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34.48万元,退赔给兴华石料公司。
【典型意义】“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参与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的试金石”。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案涉四被告人通过持续上访、强行索要案涉公司财物等方式,严重影响案涉公司的生产经营。巴东法院以案件为切入点,对四被告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四被告人判处刑罚。在案件裁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服务职能,积极深入企业“一对一”问需,“点对点”沟通,通过座谈、实地走访、现场调研企业发展经营现状等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倾听企业司法服务需求,案外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使原本破损的关系得以修复,使案涉企业重新焕发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4 快速协调解保全 高效履行促共赢
【简要案情】2017年3月27日,被告某二手车公司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邮储银行借款500万元,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同日,被告周某、卓某、周某某、滕某某、某置业公司、某农业公司与原告邮储银行分别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置业公司与邮储银行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上述借款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因某二手车公司未按约定还款,邮储银行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二手车公司依约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周某、卓某、周某某、滕某某、某置业公司、某农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邮储银行就被告某置业公司设定抵押的不动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依邮储银行申请,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某置业公司14处不动产。
【裁判结果】为尽快化解矛盾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承办法官在收案后立即联系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多次组织调解,迅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解除对被告某置业公司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是法院主动作为、妥善处理,服务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企业众多,其中某二手车公司、某置业公司已经面临繁多债务,出现亏损严重、经营困难等问题。本案的保全对置业公司的经营有较大影响,邮储银行对涉案借款已追讨多次,追债成本较大。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法院积极开通涉企案件诉讼绿色通道,采用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最优的方式成功调解结案,对查封财产采取灵活变通方式及时解封,从立案到结案仅仅只用15天,是法院提高涉企案件审理效率的典型案例。调解协议签订后,法院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现调解协议已及时履行完毕,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5 着力化解涉企“三角债”实现实现企业、施工人、农民工共赢
【简要案情】咸丰某旅游公司系咸丰县重点旅游开发企业,其在打造咸丰县5A级坪坝营景区期间,将坪坝营景区的相关建设工程发包给了武汉某装饰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建设期间,武汉装饰公司又将部分工程项目转包给何某等十二人进行实际施工。工程部分完工后,经双方结算,武汉装饰公司共拖欠何某等十二人工程款共计3369136.25元,因武汉装饰公司未履行工程款项支付义务,何某等十二人诉至咸丰县人民法院,经咸丰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武汉装饰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何某等十二人付清相关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武汉装饰公司仍未履行相关支付义务,何某等十二人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受疫情影响,武汉装饰公司资金链断裂,暂时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2021年8月23日,武汉装饰公司与咸丰某旅游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咸丰某旅游公司向武汉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7236481.77元。何某等十二人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结果】咸丰县人民法院同时向咸丰某旅游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根据咸丰某旅游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冻结被执行人武汉装饰公司在咸丰某旅游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将相关款项及时足额支付给案涉实际施工人及武汉装饰公司,并解决了部分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典型的涉企“三角债”纠纷,武汉某装饰公司既是案涉十二名实际施工人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咸丰某旅游公司的债权人,该案的妥善处理关系到两个企业、十二名实际施工人及多名农民工的利益平衡。咸丰某旅游公司是咸丰县重点旅游开发企业,对推动地方旅游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且自身具有较强的履行能力。为避免武汉装饰公司与咸丰某旅游公司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影响企业征信并产生巨额执行费用,承办法官通过与申请人集体约谈,告知案件执行进展、具体情况及最优处理方式,积极推动咸丰某旅游公司主动履行义务,最终促成案件的妥善处理。在对十二名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发放到位后,及时将剩余款项三百多万元向武汉装饰公司进行支付,较好保障了武汉装饰公司复工复产,同时也解决了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了企业、实际施工人、农民工三方利益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