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突发疫情影响,为保护和激发中小企业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供应商在每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中都需要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制改革,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通知》中明确:从2021年9月1日起,在全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按照“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成交核验、违诺必罚”的原则,只需供应商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包含“具有良好商誉和健全财会制度”等5个方面的书面承诺,即可免于提交财务报告、完税证明、无违法记录等6种证明材料。
同时,《通知》也规定了供应商企业对信用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标或成交后需将佐证材料提交核验,如核验无误即可签订合同,如发现虚假信用承诺,则视同为《政府采购法》禁止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可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