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更新时间:2021/3/4      浏览:

  一、起草意义和作用

  我市2013年出台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其后陆续出台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的信用评价细则。期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政策文件对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及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特别对制定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此背景下,《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的出台即是对我市已出台政策的有效支撑,也将进一步强化珠海市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适用范围及评价对象是什么?

  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三、红黑名单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信用红名单”,是指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被认定为守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

  本办法所称“信用黑名单”,是指因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的行为,被认定为失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单。

  四、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部门?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五、红黑名单类型

  本办法规定了三类评价名单,分别是建筑市场“信用红名的”“信用黑名单预警”“信用黑名单”。其中,“信用黑名单预警”情形区别于“信用黑名单”,但被认为是有触发黑名单的隐患,由主管部门予以预警。

  六、红黑名单的评价周期及有效期?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名单”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认定方式为实时评价。

  “信用红名单”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

  “信用黑名单”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信用黑名单预警视情形分为3个月至6个月。

  七、红名单认定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列入国家、省、市联合奖惩“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红名单”:

  (一)近三年在本市本行业领域信用综合评价或专业评价中连续被评为A级的;

  (二)近一年建筑企业信用评价60日诚信分每次评分周期的得分处于综合评价A类中前10%或专业评价A类中前10%的;

  (三)近一年认证年度在本行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表彰,且近三年无违法记录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红名单”认定标准的。

  八、黑名单预警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黑名单预警”,提示存在列入黑名单风险:

  (一)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预警期6个月;

  (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预警期6个月;

  (三)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监察指令、抗拒执法的,预警期6个月;

  (四)被建设行政主管责令停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预警期3个月;

  (五)办理各项审批事项不履行承诺事项的,预警期3个月;

  (六)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质有效期内企业不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条件的,预警期3个月。

  九、黑名单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

  (三)有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四)冒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接受转让各类建筑业许可、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致人死亡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办理各项审批事项作出不实承诺的;

  (七)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八)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对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反复信访案件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本办法黑名单预警第(一)(二)(三)类情形之一,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本办法黑名单预警第(四)(五)(六)类情形之一,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的;

  (十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的。

  十、红黑名单的应用

  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二)根据企业具体行为,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给予加分奖励;

  (三)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选择中标人的优先条件;

  (四)优先进入珠海市建设工程限额以下项目备选库;

  (五)减少对该企业承接的工程巡查频率;

  (六)对企业履约保证金缴纳,申请市级建筑行业专项资金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

  (七)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激励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限制其在名单评价有效期限内参与我市建筑市场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累计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自第二次列入起3年内限制其参与我市建筑市场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二)根据企业具体行为,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平台给予扣分处理;

  (三)对其承建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四)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五)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六)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惩戒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十一、信用修复机制

  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提前移出“信用黑名单”,但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信用黑名单预警”的市场主体,在预警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明显成效,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提前结束预警,其中预警期6个月情形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3个月,预警期3个月情形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1个月。

  十二、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信用红名单”:

  (一)评价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二)经异议处理,“信用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评价有效期内被本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或者被其他部门列入我市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评价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信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五)“信用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信用黑名单”:

  (一)评价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二)经异议处理,“信用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评价有效期内市场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单位审定同意提前退出的;

  (四)“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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