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2月24日,江苏省信用办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省有关部门、信用服务机构、企业等23人参加会议,我委张世祥副主任参加会议并讲话。
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交通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药监局等部门,部分设区市信用办以及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代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我委张世祥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是大势所趋。信用修复事关市场主体切身利益,因而他们对信用修复的方式、条件和程序有更直接的要求。针对《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张世祥副主任提出:一是要明确失信信息认定机构和归集机构在信用修复活动中的责任,按照谁做出处罚决定、谁对失信行为程度做出认定、谁负责信用修复的思路推进;二是明确信用修复定义,简化信用修复后信用信息的处理方式;三是注重保障失信主体知情权和申请权,做出行政处罚时要告知信用主体失信约束影响、救济渠道等。对在处罚后马上纠正,没有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轻微的失信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不要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应规定最短的公示期限,在整改完成后,鼓励企业提前申请撤销公示;四是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市场化信用平台上有关信息应以信用中国网站上信息为准,展示的数据应在一定期限内保持和信用中国网站信息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