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2020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须知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1/2/4      浏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和《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苏人保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现将劳务派遣单位2020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通告如下:

  一、核验和评价时间

  在2021年3月31前提交材料

  二、核验和评价对象

  (一)核验对象:(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2)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评价对象:(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设有分公司的纳入总公司进行评价;(2)外省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分公司。

  三、核验和评价地点

  (一)核验地点。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核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人社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2020年12月31日前在市人社局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局负责核验。具体以各县(市、区)通知为准。

  (二)评价地点。劳务派遣单位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分类评价,外省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分公司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分类评价。2020年12月31日前在市人社局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局负责评价。具体以各县(市、区)通知为准。

  四、核验和评价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2020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以及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6.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花名册,2020年12月份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7.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地税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9.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二)劳务派遣单位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苏州市劳动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3.自评佐证材料

  五、核验和评价流程

  劳动派遣单位在提交核验材料的同时,主动提交评价材料。

  (一)核验流程

  1.登陆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suzhou.gov.cn)下载中心-劳动维权栏目,关注并下载《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劳务派遣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实施行政许可的人社部门提交本次核验所需相关材料。

  2.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3.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2)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3)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4)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办理备案手续的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二)评价流程

  1.单位自评。劳务派遣单位主动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苏州市劳动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等自评材料。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直接评价为C级劳务派遣单位。

  2.审核评价。市本级、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分别对所管辖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

  3.社会公示。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核实后,由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推送至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可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信息。评价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

  六、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一)对获得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将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围;

  2.简单劳资纠纷,可优先调解处理;

  3.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二)对获得2A、3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围;

  2.简单劳资纠纷,可优先调解处理;

  3.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4.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

  5.授予荣誉证明;

  6.每年可以预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门指导服务,免费获取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手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获得4A、5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享受第(一)(二)项激励措施之外,叠加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1.在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先评优、行业示范创建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3.优先培育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4.推荐申报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对获得C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频次;

  2.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3.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4.向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

  5.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C的,对劳务派遣单位近2年内的依法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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