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包括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四十五条。本条例自今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依法纳入预算。
《条例》指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
社会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依法认定后,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根据《条例》,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网站依法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人诚信建设,完善自然人信用记录。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自然人相关信息,应当依法或者经本人同意,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另外,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等制度,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泄露、窃取、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非法收集、买卖社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