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企业生存发展!河南围绕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征求意见

来源:大河网      更新时间:2024/7/9      浏览: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也是稳定市场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因素。近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涉及七个方面

为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助力全区服务群众领域营商环境大改善,今年6月27日,周口市淮阳区纪委监委通报了2起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其中一件案例是淮阳区商务局行政审批股两位负责人的超期审批问题。2020年10月29日,淮阳区106国道新站服务区加油站取得市商务局下发的规划确认证。该加油站建设超期12个月未动工,两人作为先后两任行政审批股股长,都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商务局撤销原有规划确认,重新申报。一直到2023年11月15日,淮阳区商务局向周口市商务局提出验收并下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周口市商务局向该加油站下发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因为两位负责人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致使出现审批时长达35个月现象。

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是指,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政府投融资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该例中的行为,即在《征求意见稿》的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之中。

《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包括,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搞变通甚至抵制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执行公务过程中对经营主体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的;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合同、协议确定的义务,不兑现承诺的;不执行为企业减负的要求,层层加码、随意检查,无偿占用企业资源的;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多种渠道可以举报

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回访等事务性工作,配合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承担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投诉举报窗口的日常工作。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窗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途径,以书面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征求意见稿》指出,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线索主要包括八大类,分别是:经营主体与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通过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各级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窗口、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收到的;通过巡视巡察、审计转交的或营商环境评价等发现的;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反映的;通过新闻媒体、新媒体发现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损害营商环境的重大舆情;上级交办的;帮扶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来访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渠道发现的。

根据了解,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是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工作。根据规定,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调查处理部门不公正要受处分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后,受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案件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抄送当地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规定,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接收,逾期未接收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接收。

破坏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有关部门不给予处分的,由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下达《处分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有关部门拒绝予以处分的,由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请有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投诉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根据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查处理的,或者违反调查处理程序、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由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调查处理或者重新调查处理。拒不改正的,由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刘瑞朝 李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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