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中院发布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发展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4/6/27      浏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上级法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扛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责任,零时差响应企业司法需求,零距离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凝神聚力护航市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6月26日,新乡中院召开“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涉企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新乡市某物业公司与100多位欠费业主物业纠纷系列案

案例二:新乡市某建筑租赁公司诉山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印尼某钢铁公司诉长垣某起重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新乡市市政某处有限公司与河南某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某瑞集团诉周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六:徐某诉马某甲、马某乙及第三人河南某溶剂公司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七:琚某、任某与王某及第三人卫辉市某生态陵园公司、某镇政府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八:延津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九:某建设公司诉某水利局、某县政府行政争议纠纷案

案例十:河南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新乡市某物业公司与100多位欠费业主物业纠纷系列案

——诉前“批量式”解纷  促物业良性发展

基本案情

新乡市某物业公司系某大型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长期以来,已有大约330户业主不同程度拖欠物业费,欠费总金额达100多万元,给物业公司的经营带来了极大困难。该物业公司无奈之下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目前困境。红旗法院向其介绍诉前调解机制,并引导其进行诉前调解。物业公司一方面考虑追要费用以维持企业运转,另一方面考虑跟业主之间的关系,请求法院在诉前介入调解。

调解情况

红旗区法院诉调中心受理本案后,指派物业组负责。在梳理欠费业主名单后,物业组通过多次、反复沟通,终于争取到一名业主主动交纳物业费。后物业组到小区走访、调查,现场查看物业服务情况,接触业主、倾听其诉求和意见,最终了解到业主心结与该案矛盾的症结。物业组以真心换真意,摆事实、讲道理、释法明理,最终弥合双方矛盾,解开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心结,获得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一致好评。最终,260多户业主主动交纳了物业费,长期闲置房屋的业主也基本补齐了物业费,案件得以诉前化解。

典型意义

物业公司作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企业,良性运转才能给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红旗法院针对物业类纠纷案件“案值小、数量多、分布广”特点,建立源头治理工作机制,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批量式”物业调解工作新模式。这一模式既有效化解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对立情绪,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激化矛盾,促进物业公司和业主良性互动;又大大节约了物业公司的维权时间和费用成本,还促进物业公司降低了经营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同时在调解中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实现多赢,也探索了对类案批量化解的“诉源治理”新路径。


案例二

新乡市某建筑租赁公司诉

山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调解撮合新商机  以新约化旧怨

基本案情

新乡市某建筑租赁公司与山西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新乡市某建筑租赁公司向山西某建筑劳务公司出租钢管等建筑设备,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为山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新乡市某建筑租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出租建筑设备的义务,山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未支付租赁费。新乡市某建筑租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山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违约金,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调解情况

新乡中院在二审审理时发现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不认可其为本案担保人,又发现新乡市某建筑租赁公司、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均实力较强、经营状态较好,新乡市某建筑租赁公司以出租建筑设备为主业,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以工程建筑为主业,双方业务互补。新乡中院遂确立新的调解思路,即双方当事人放弃本案纠纷,不再纠结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到底是不是合同担保方,而是由新乡市某建筑租赁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框架合作协议,约定相关条款,案件完美化解。目前,新乡市某建筑租赁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双方又开展了新项目的合作,当事人诉讼之初也没想到,多年诉讼对手最后在法院撮合下成为互惠互利的业务伙伴。

典型意义

同样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善于从共性问题中寻找个性问题,从个案中寻找适合类案处理的方案。新乡中院创新思路,搁置现有争议,从双方的主责主业和优势资源入手,提出双方展开新合作项目,促成双方在新合作项目中共同受益来弥补旧合同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秉持能动司法理念,跳出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秉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始终,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实质化解矛盾,该案的实质化解为同类纠纷化解处置工作提供了可参考可复制的样本。


案例三

印尼某钢铁公司诉长垣某起重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助力企业纾困难  涉外纠纷得化解

基本案情

印尼某钢铁公司与长垣某起重机公司因起重机定作合同产生纠纷,案涉合同金额达300余万元,部分起重机已经交付。现印尼某钢铁公司诉至长垣法院要求长垣某起重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同项下剩余7台起重机,并向第三人开具200余万元的增值税发票。长垣某起重机公司又提起反诉,要求印尼某钢铁公司赔偿仓储保管等费用共计80余万元。

调解情况

长垣法院审理时发现双方企业负责人均在气头上,案涉起重机已制作完毕,但因为存放时间久远等原因不具备交付条件,僵持下去将给案涉双方企业造成更大财产损失,对双方均不利。长垣法院在庭审时充分保障双方诉辩权利并辅之相应释法说理,通过严谨高效庭审有效舒缓了双方情绪和心结,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结合良好庭审效果,因势利导,提出了当前纠纷解决的最优选项,在充分分析风险利弊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过后,双方均认识到了自身在履约中的不足,都愿意各退一步,即印尼某钢铁公司不再要求交付剩余起重机,长垣某起重机公司退还印尼某钢铁公司设备款等共计100万元,调解协议顺势而成。承办法官督促双方已依约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且一方当事人为外企,长垣法院立足发展大局,坚持内外资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本案,切实减轻企业诉累,又跟进督促案涉企业积极履行协议,也是调解兼顾执行的生动实践,使本案及时、成功“软着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既保障了案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其正常经营扫除隐患,也使涉外企业看到了人民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了涉外企业与国内企业商业交易的信心。


案例四

新乡市市政某处有限公司

与河南某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平衡双方尽考量  巧解僵局化干戈

基本案情

新乡市市政某处有限公司从发包方处总承包后将其中的配电工程分包给河南某亚建设工程公司,共涉及4份合同共16个工地,金额总计4400余万元,占整个工程造价的13%。因新乡市市政某处有限公司未按期付工程款,河南某亚建设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乡市市政某处有限公司向其付款。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新乡市市政某处有限公司不服,向新乡中院提起上诉。

调解情况

该案件涉及工程有多家分包商、供应商,且多为上市公司、头部企业,合同约定条款基本一致,案件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新乡市市政某处有限公司与其他分包商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会产生连锁反应。此外案涉工程项目系我市重点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矛盾不解决也或导致项目进程受到不利影响。新乡中院组织双方定期、及时、多次对账,确保工地外购账目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调解工作。同时,在查清案涉工程施工事实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长期合作的事实、外部市场低迷等因素,制定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调解思路和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外购部分项目原则上免于让利的调解原则,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以撤回起诉结案。

典型意义

新乡中院充分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一是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源在于市政资金紧张,在化解纠纷时,将市政资金困难和河南某亚建设工程公司的经营压力通盘考虑,全流程贯彻国企、民企同等保护的理念,让民营企业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获得了认同感。二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实质化解纠纷。本案中,在财政资金紧张情况下,一纸判决不但不能让案结事了,还会引发连锁反应,甚至导致项目建设停滞。在此情况下,需要慎重考虑、反复思量,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条分缕析,层层推进,促使双方达成案外和解,案件撤诉,涉案的项目也得以继续施工,达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某瑞集团诉周某名誉权纠纷案

——恶意诋毁来侵犯  道歉赔偿责必担

基本案情

某瑞集团与长垣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周某是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后双方因施工问题产生纠纷,周某多次控告某瑞集团涉嫌合同诈骗,均被告知“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周某又先后利用其抖音账号,多次公开发布含有“某瑞集团指使刑警队诬陷调查”等字样的信息,并@多个省、市级媒体和政府机关的官方账号。因某瑞集团与周某协商无果,遂向长垣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调解情况

长垣法院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影响范围及侵权后果,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某瑞集团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向某瑞集团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判令周某赔偿损失27000元。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认定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让侵权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仅能引导民众理性表达诉求,进一步督促网络平台加大治理力度,同时也为企业及企业家维权提供可依赖路径,尤其是对最近出现利用自媒体发布信息便利的条件,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攻击商业伙伴或竞争对手等网络乱象依法规制,让企业有了“看得见”的获得感。通过个案办理,向全社会传递强烈信号,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新乡两级法院将继续加大对网络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名誉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传播行为,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为企业家聚精会神干事业、心无旁骛谋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通过个案公正审判,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创造活力,为民营企业家开拓市场解除后顾之忧。


案例六

徐某诉马某甲、马某乙及第三人河南某溶剂公司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案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多元化解涉企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3日,马某甲与徐某签订一份字据:“马某甲、徐某二人自建氩铵厂后又建化工厂,二人共同贷款入股到现在二人股份各占50%。以后不管贷款多少、盈利或是亏损,二人共摊。立字为据,作为证明”。某溶剂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注册成立,初始登记股东为马某甲、李某。2019年4月30日,马某甲与其子马某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某公司57.14%的股权以5万元转让给马某乙。徐某据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徐某与马某甲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关系;2.徐某是某溶剂公司28.57%股权的实际出资人;3.马某甲与马某乙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因徐某所依据“字据”内容过于简单,对其向某溶剂公司出资的事实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加之马某甲现身患脑梗后遗症无法清晰表达,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明,一审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上诉至新乡中院。

调解情况

马某乙成为某溶剂公司股东后,与第三方开展新的项目合作,如果判决确认其取得股权的受让行为无效,为溶剂公司新合作项目增加不确定性,为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为消除溶剂公司合作伙伴的不安,同时基于基层组织对于双方纠纷的真实缘由更为了解的实际情况,新乡中院决定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力量助力本案纠纷化解。为此,合议庭在实地走访基础上,多次邀请双方所在村委会共同参与本案调解工作。在村委会的大力协助下,经向双方当事人动以情、晓以理,徐某主动降低姿态,不再要求股权而主张价款,马某乙也不再纠结过往的矛盾同意给予一定数额补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7万元案款在村委会当场履行,本案纠纷得以彻底解决,悬在某溶剂公司负责人心头的忧虑也得以消除。

典型意义

能动司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审判理念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其他社会组织等协作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新乡中院一直持续推动的一项重点工作,本案涉企矛盾纠纷能够得以圆满化解,得益于基层组织的助力。公司股权稳定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根基不牢,地动山摇,案涉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开展了新合作项目,如果股权不稳,势必影响公司经营发展,但双方积怨已久,法院多次做工作效果不好。经过基层组织的助力、合力,以多元化解为支撑,案件得以完美收官,该案实质化解,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


案例七

琚某、任某与王某、卫辉市某生态陵园公司、

某镇政府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 跳出窠臼破僵局  三年纠葛终告清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转让方)琚某、任某与(受让方)王某签订《卫辉市某生态陵园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将陵园公司85%的股权以1700万元转让给王某。履行中,王某支付了7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发生争议,琚某、任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下余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王某抗辩股权转让存在欺诈,案件经一、二审判决支持琚某、任某诉求后,王某提出新证据致案件进入再审,经再审审理后发回重审,重审时又追加包括当地镇政府在内的第三方参加诉讼。同时王某依新证据认为转让方隐瞒了对股权价值至关重要的信息致双方对股权价值的合意发生偏差,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调整转让价款并请求琚某、任某退还转让款200万元,两个案件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对两个案件均提出上诉。

调解情况

新乡中院受理案件后,以“如我在诉”的工作态度,站在公司长远发展的立场考量纠纷彻底解决之道,对案件抽丝剥茧,找准当事人心结、法结。通过实地查看,摸清案件来龙去脉和纠纷发生前因后果,从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考量,股权必须尽快稳定,解决“内忧”,公司才能轻装前进。琚某、任某仍持有案涉公司15%的股权,如不能妥善解决,后续还会产生一系列纠纷,本案存在一揽子化解纠纷迫切需要和突破口,加之调解中了解到王某有意愿继续独立经营公司。故新乡中院转换思路,将下余15%股权纳入调解方案,经过20余轮协调,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分期支付琚某、任某1240万元并对股权过户、财产分批解封、违约责任等作出安排,双方纠纷彻底解决,王某得以安心经营公司,目前第一笔案款已经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公墓是人民寄托感情的场所和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的载体,是社会化服务中不可或缺的行业,案涉陵园经营规模、面积较大,具有一定影响力,如果陵园公司内部矛盾激化,将严重影响公墓持续经营。本案的成功调解帮助交易双方打开死结,将交易重新导入轨道,为陵园的正常运营扫清了障碍,有利于寄托哀思的逝者亲属放心前去祭祀缅怀,陵园得以正常经营,继续发挥独特的绿化山地、教育纪念、历史文化等功能。本案不仅解决了双方已经突显的矛盾,而且将双方潜在的矛盾纳入矛盾纠纷处理的大格局,打破思维固障,顺水推舟、顺势而为,最终促成了各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涉案公司的发展扫清了内部纷争,优化了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亦为公司股东内部纠纷类案件实质化解探索了一条新路径。


案例八

延津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房产企业陷困境,破产重整助新生

基本案情

延津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9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2013年该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系延津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占地面积293亩,总规划建设商住楼78栋,总规划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为延津县迄今最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借贷包袱过重、流动资金短缺,引发大量诉讼,公司有效资产被多轮查封,13栋在建楼盘停建,导致395户涉及422套住宅、121套商铺无法按约交付,另有规划未建楼盘23栋,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对应未开发土地91.76亩,涉诉涉访事件高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调解情况

延津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经审查,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90%,申报债权7.02亿元,确认5.11亿元。由于某公司烂尾楼盘涉及的购房户众多,为尽快助力企业复工复建,保障民生稳定,创新性探索“一栋一策、一楼盘多策”处置方案,对在建工程以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分批次多样化进行复工续建,引入了催收应收账款、释放按揭保证金、业主自救、由施工单位垫资续建等方式,确保工程建设有序推进。对未开发的土地由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并取得股权,灵活运用“出售式重整”模式快速处置。指导管理人以市场化为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批准该重整计划并有序实施,开发项目得以复产。

典型意义

当下房地产企业处于转型调整的阵痛期,不少房企陷入债务危机,所开发的项目成为问题楼盘,房地产企业破产不仅要处理海量债权债务,还面临如何处理在建工程即要消除烂尾楼隐患的巨大压力,案件办理事关保障购房者权益、社会稳定等多维价值。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在于挽救尚有发展前景但被债务困扰企业,房企的破产重整是破产类案件办理难点,也是挽救危困房企优选项。延津法院在办理该案中,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立足维持公司营运价值,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思路,通过对破产重整实务中的相关制度的灵活运用和府院联动机制的常态化运用,最终推动了破产企业破茧重生,扶持企业实现续建和复工,为经济实体发展注入了活力,也为当地排除一起重大不安定因素,切实托举了百姓的安家梦。


案例九

某建设公司诉某水利局、某县政府纠纷案

——灵活运用  巧解涉企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某水利局在某县政府授权下与某建设公司订立《PPP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名称、地址、合同价款、项目内容、合作期限、生效条件、运作模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某建设公司依约进行建设。后某县城市规划和产业调整,案涉工程PPP模式已不再适用,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终止协议》,约定项目评审、剩余投资款及施工建安费的返还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双方按照《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履行,某县政府支付某建设公司2295万元。某建筑公司以不支付其剩余相关款项为由,将某水利局及某县政府起诉至新乡中院。

调解情况

本案是典型的PPP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引发纠纷。PPP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同时PPP协议也遵循了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本案的协调化解,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允许PPP协议各方采取转让债权债务的方式减少争议标的,借助鉴定人员专业意见,解答当事人困惑,摆事实、讲道理,最终使当事人对争议金额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以调解协议结案。本案各方已按约履行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乡中院灵活运用调解制度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体现,也是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范。大部分PPP项目有规模大、周期长、利益主体多、推进过程中形势多变、政策调整快等特点,一旦项目因故无法推进、项目流产,PPP协议的履行及解除问题带来的纠纷非常复杂。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不仅可以减少涉案企业与行政机关的对抗,真正解决问题,还可以提振企业参与行政协议这一新型社会管理模式的积极性。而且,调解程序简单、灵活等特点也使企业在避免复杂维权程序的同时,更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节约企业成本支出。在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大背景下,本案的实质性化解以各方共赢的方式,促进项目的完美收官,也展现了当地政府的胸怀担当,体现了政府机关不惧摩擦、积极面对矛盾、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为民营企业大胆投资国有民生项目增强了信心。


案例十

河南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河南某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温度+速度  助企发展“加速度”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新乡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新仲裁字第333号裁决书,裁决河南某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河南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送费等费用人民币105.0499万元及利息。河南某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河南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新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新乡中院立案后发现,河南某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积极履行仲裁裁决系对迟延履行金有异议,找准矛盾争议点后,新乡中院多次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释法析理,详细阐释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告诫其重视诚信,切勿因小失大。经过执行法官的普法和劝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5月27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运送费及迟延利息134万元并及时缴纳执行费,该案件从立案到被执行人缴纳案款仅用一周时间便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新乡中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共赢”上下功夫,不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持续开展涉企执行专项行动,以点带面,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在保障涉案企业案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审慎采取强制性措施,慎用“纳失”“限消”等惩戒措施,通过做思想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自觉性。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信用修复力度,倾力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恢复“供血”功能,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多方共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升级,在个案办理中增强企业司法获得感,通过个案办理过程不断教育企业经营者要诚信经营,践约守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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