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玉林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玉林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玉林日报、玉林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发布会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宁、民二庭庭长邹丽娟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年来,玉林市法院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立足发展稳定大局,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在“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上努力展现司法作为,以高素质队伍、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57814件,审结49762件。其中,受理涉企案件29685件,审结24755件,调解1625件、撤诉4311件,调撤率23.98%。
一、完善机制建设,出台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营商环境出台了十余项文件机制。其中,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等9项配套制度,为打造玉林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域诉服,降低诉讼成本有实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数字法院建设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诉讼服务、降低诉讼成本中的运用;依托无纸化办案体系和智慧法院建设,强化两级法院间的横向和纵向协同联动,打造“全市域、全通道、全事项”的“全域诉讼服务”,实现全市范围内跨法院、跨区域、跨层级办理跨域立案、财产保全申请、司法鉴定申请等事项,使企业可以在家门口办理各项诉讼事务,有效降低了企业参加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三、拓展司法职能,真诚服务企业。推深做实企业服务工作,开展“亲商护企”“送法入企”等活动,通过上法治课、制发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发放《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书》等形式积极回应企业需求,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在商会建立商会商事调解组织,为企业搭建高效解决商事纠纷的平台。截止目前,发放《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书》500余份。
四、坚持多元化解,助建稳定便利的融资环境。2024年1月至今,全市法院受理金融类纠纷2534件,审结1911件,涉案金额14.08亿元。全市法院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依托玉林银行保险业经济纠纷联动调解中心等平台,积极建立金融案件源头分流对接机制,构建多部门、多层次、全链条金融纠纷化解共治、共建、共享模式,创新推进“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智审速裁”的“3+”模式,做优做强金融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不断拓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积极服务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涉企执行,兑现企业胜诉权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健全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通过立审执全流程配合,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执尽执。开展企业清淤专项执行行动,2023年为企业执行回款6.88亿元,在涉企执行案件中促成3676件案和解履行29.11亿余元。开展“惠企暖企”专项执行活动,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执行措施,不断缩短案件执行平均用时。
六、乘风“破”浪,构建破产审判工作新格局。依托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积极运用预重整制度,提高重整成功率,逐步形成“政府主导+法院指导”的危困房地产企业预重整模式,建立破产处置与招商引资对接机制,推进破产资源要素通过市场化配置创造新价值。2023年审结7件破产案件,涉案资产1207.33万余元,化解债务2.84亿余元,盘活土地11447.38平方米。
玉林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01
某银行与多家中小微企业借贷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自2020年以来,不少中小微企业发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他们面临贷款偿还、工人工资发放、采购原材料等诸多困难,玉林市某电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某酒楼、广西某物流公司等五家企业面临着同样的困境。为了生产经营,前述企业向某银行进行了贷款,后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2021年10月26日,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中小微企业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中小微企业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给某银行。判决生效后,上述中小微企业没有按时履行判决义务,2022年2月22日,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部门立即电话联系上述中小微企业的法人,并到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经了解,受经济环境的影响,这些中小微企业的营业额下滑,订单锐减、原材料价格飞涨,款项无法回笼、工人工资无法发放等,各企业也一度产生了放弃经营的想法,但最终还是坚持了下来,目前已经有序恢复生产经营,各企业希望银行能给一定的宽限期,他们承诺一定会偿还借款。
法院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认为双方具有执行和解的基础,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执行和解。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法院先对上述中小微企业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采取“活封”措施,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在完成查封措施后,积极做银行方面的思想工作: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进一步加大对他们的扶持,激发他们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对稳定经济大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他们现在已经有序恢复生产经营,只要给他们一定的宽限期,让他们渡过难关,一定可以偿还剩余借款,如果现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拍卖,不但无法实现全部的债权,还会把他们逼入绝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在法院的主持下,银行最终同意与上述中小微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让他们分期偿还,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压力,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创造了条件。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无小事的司法作为。中小微企业经济体量虽小,但是在改善民生、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在疫情的冲击下,很多中小微企业承受着较大的生存压力,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让企业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中稳定发展,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审判执行理念,兼顾司法温度,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持续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02
玉林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玉林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15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截止2022年5月23日,除了一个车库外,某房产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对外销售或抵债处理完毕。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东城某小区已交付使用,但存在消防设施未完善,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方、监理方等不配合验收的情形,未办理房产证。
2022年4月1日,某房产公司以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5月23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网络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网络投票。管理人依法对某房产公司的财产进行分配,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578894.05元,其他债权0元,提存债权清偿款和预留共益债务总额1843328.81元。玉林市中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某房产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一、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保障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和顺利推进。因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遗留有竣工、验收、办证的问题需要处理,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后,法院积极主动与政府部门协调,多次召开协调、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逐一解决面临的问题。就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的问题,促成由相关主体兜底解决。涉及到该项目竣工验收办证等问题,协调由各政府职能部门形成合力,通力解决。
二、续建费用列为共益债务,确保烂尾房产项目完工验收。因某房产公司的东城某小区项目在进入破产程序时,消防工程尚未施工完毕,小区的公共设施亦尚未完善,也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虽然项目已经交付业主使用,但是还面临着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问题。为保障东城某小区项目后续工作的顺利推进,管理人决定将东城某小区项目后续的施工建设费用作为共益债务,并在《破产财产管理方案》中载明提请债权人在某房产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通过,优先保证小区项目能够复工完善并办证。
三、灵活运用“容缺办理”方式破解烂尾项目遗留办证难的问题。“容缺办理”是相关部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部分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减少时间消耗,加快项目推进。因某房产公司拖欠设计咨询费、监理费及相关的工程款,导致其开发的东城某小区项目各方不配合进行验收。在无法通过正常的五方验收的情况下,经法院与消防、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反复沟通,最终敲定通过“容缺办理”的方式指导某房产公司变换思路,利用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的方式推进东城某小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即通过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完毕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若检测合格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代替原有的五方验收,完成办理房产证所需的重要环节,解决2000余户业主的办理房产证面临的重要障碍。
03
广西某矿产投资公司诉广西某科技公司等
基本案情
广西某科技公司是A县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2021年9月6日,广西某矿产投资公司与广西某科技公司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广西某矿产投资公司将其所有的约116亩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共15栋,土地面积约77377平方米的不动产转让给广西某科技公司,广西某科技公司则以6180万元的对价受让上述不动产。协议签订后,广西某科技公司即进驻上述不动产并将其占有和使用,并且将该不动产的地上生产车间建筑物拆除,但却一直不依约付款。2022年8月10日,广西某科技公司给广西某矿产投资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承诺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完成交易款。但承诺书出具后,被告广西某科技公司也一直未付款。广西某矿产投资公司认为广西某科技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间已长达两年,并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经通知,双方的《不动产交易合同》已解除。而后广西某矿产投资公司将广西某科技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占有、控制上述全部不动产并拆除地上生产车间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广西某科技公司是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如果生硬地判决,可能直接导致双方的《不动产交易合同》解除。对于广西某科技公司来说,其不仅要撤出A县,同时还要赔偿占有使用上述不动产的费用。对于广西某矿产投资公司来说,其则要面临“维权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该院在结合案件事实认真考量后,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双方分析利弊、释法明理,并从深化合作和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即双方同意继续履行《不动产交易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双赢共赢”理念,积极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涉广西某科技公司是A县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某县工业园区的企业,该企业的入驻不仅能为辖区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也能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如果简单按案涉合同约定,生硬地判决广西某科技公司搬离案涉场所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双方企业亦或是地方来说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尽最大努力让企业留在本地发展,该院向广西某科技公司释明合同解除要承担的损失,同时向广西某矿产投资公司释明判决后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困境,从中寻找调解的平衡点,通过多轮协商,最终促使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最大程度减少涉案企业损失。该案的成功调解是司法服务保障县域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生动实践。
04
玉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2日,玉林市某公司向重庆某公司购买高锰酸钾60吨,单价19000元/吨,货款为1140000元,玉林某公司于当日支付货款1140000元给重庆某公司,重庆某公司仅发送了高锰酸钾30吨给玉林某公司,尚欠高锰酸钾30吨,货款为570000元,未发送给玉林某公司。重庆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物,玉林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令重庆某公司支付玉林某公司货款570000元及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重庆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3年1月16日,玉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林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70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8100元。法院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3月,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主动联系法院,称其因被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被执行人,公司声誉受到影响。经法院干警释明法律后果,重庆某公司表示愿意还清剩余货款及利息。同月,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玉林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在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时,如何既维护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保持被执行人企业能够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是一大难题。本案是人民法院善用执行信息公开惩戒机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迅速采取冻结措施,依法运用执行信息公开惩戒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现身;充分释明法律,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充分体现了执行信息公开惩戒机制的积极意义,也彰显了法院为助力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
05
广西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8日,原告广西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某小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供配电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工程于2019年9月9日竣工。双方经结算,结算价款为2805798.8元。经确认,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付工程款2515508.2元,尚欠工程款290290.6元。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515508.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合约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一是解决商业纠纷耗时少。本案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到2021年12月25日结案,审理天数为39天,执行案件从立案2022年5月26日到结案2022年6月21日,执行用时天数为26天,解决商业纠纷耗时65天,远低于优化营商环境指标中解决商业纠纷耗时180天以内的指标要求。
二是实现案结事了。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最终本案执行完毕,体现了法院高效优质服务企业发展的司法作为。
三是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效果好。本案涉及电力工程,涉及输电用电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电力企业的经营利益,法院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坚持能动司法,高效审理。在申请执行人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及时发出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款项,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更好发展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06
盛某燕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盛某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贵州省仁怀市国酒新城的永盛酒类包装店内,通过以罐装包装的方式制造假冒的茅台商标品牌“飞天接待酒”、“茅台贡酒”等多种白酒销售给黎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合计244335元。黎某从盛某燕处购得上述白酒后,又出卖给北流市的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案发后,公安人员从盛某燕经营的永盛酒类包装店扣押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贡酒”等白酒共102瓶以及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一批,未销售商品金额共计1395元。
法院认为,盛某燕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同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盛某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勇作为和善作为。近年来,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小利走上侵犯知识产权的不归路。本案中盛某燕未经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在“飞天接待酒”的包装上使用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两个商标,以误导公众认为该商品与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存在相关许可或合作关系,进行购买该商品,造成公众消费过程中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造成误认,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盛某燕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后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还要向国家缴纳15万元罚金,并且对侵权商品进行了销毁,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盛某燕的案例为侵权人敲响了警钟,侵犯知识产权不可取,勤劳致富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