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发布护航营商助发展·柳州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龙城法苑      更新时间:2024/6/5      浏览:

护航营商助发展 · 柳州破产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2021-2023年)


目录

01

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02

柳州市鸿福机械公司破产重整案

03

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预重整转破产重整案

04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05

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06

广西柳州外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07

柳州市泓博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08

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09

柳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10

广西方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01

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2021年广西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计算机传输网络工程、电脑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等信息业务为主业的公司。该公司为促进业务多元化发展、扩大营收,于2010年9月开始涉足房地产领域,投资开发了某商业大厦。该项目工程在建过程中,因华硕公司自有资金紧张、杠杆率过高,又受到银行政策变化及民间市场融资成本日益加大的影响,于2015年开始出现拖欠工程款现象。2019年3月,大厦项目总承包方以华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华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审理过程及结果

柳州中院受理本案后,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选任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华硕公司的主要资产仅为其开发尚未完工的某商业大厦。经评估,该在建工程价值约为1.9亿元,若能续建完工,预计价值3.3亿元。经管理人测算,在不对商业大厦进行续建,就华硕公司现有资产直接进行清算拍卖的情况下,最多只能变现1.36亿元,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金后,只能保证工程款优先债权全额受偿,让与担保优先债权部分受偿,普通债权人(包括购房人)的清偿率则为0。

为了最大程度提高债权受偿率,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制定了对商业大厦进行续建的继续经营方案并成功招募到重整续建人。在重整过程中,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在重整方案中引导各方做出让步,例如全体债权人放弃利息和其他损失债权,让与担保权人主动对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实施减让,购房人在原有购房款之外再支付一笔费用用于支付续建费用和补偿让与担保权人,以此为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等。上述方案使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处境均较直接进行破产清算相比获得了改善,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且获得法院批准。2022年9月,商业大厦续建完工并正式举行交房仪式。

【典型意义】

一、做大蛋糕,通过续建使在建工程增值

本案对于在建工程的处置存在两大难点:第一,在建工程负担多,受让人接盘成本高。为了实现对建筑工程的正常开发,项目受让人必须清偿工程款债权和让与担保债权,另外还要承担房屋过户交易所产生的税费,自行进行营销并承担房地产市场下行的风险。第二,在建工程涉及众多购房者,牵涉利益面广。在建工程现状处置意味着作为普通债权人的购房人清偿率为0,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维稳压力。综合权衡,合议庭确立了先对在建工程进行续建的思路,因为续建成功将产生约1.4亿元的增值利益,显著高于续建成本。但续建方案也面临现实困难,债务人除了在建大厦外已无其他值钱的资产,在完成续建前大厦又无法变现,因此即使将续建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续建投资人也无法获得随时清偿。另外,即便续建成功,理想状况下完成续建后大厦评估价值为3.3亿元,快速变现拍卖价格2.35亿元,再扣除续建费用、处置税费并清偿优先类债权后,实际能够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人不足1亿元,对于高达10余亿元的普通债权总额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购房者的利益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维稳隐患。

二、“无中生有”,购房者筹资续建,各方相互让步、共享续建利益

如何同时解决续建资金筹集和建成项目处置两大难题?经与债权人反复沟通协调,合议庭指导管理人最终确定了主要由购房者筹集续建资金、各方共享续建利益的一揽子处理方案,该方案体现了各方合作共赢的思路:

首先,所有债权人承诺放弃本金以外的利息和其他损失请求权。由此,债务人的总债务下降。尤其是,在不续建直接清算的情况下仍可获得受偿的工程款债权等优先权利人也主动放弃了利息债权,让更多的可分配财产流向普通债权人,以争取低清偿率普通债权权利人对重整计划的支持。

其次,让与担保权人主动对自己享有优先权的债权进行减让,将部分优先债权转变成普通债权。表面上,与续建成功后拍卖大厦并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受偿相比,让与担保权人受偿额度有所下降,但与多方僵持不下导致续建失败并直接就烂尾楼进行处置的情形相比,让与担保权人的受偿率还是有所提高。而且作为续建的首要受益人,让与担保权人无需在无人投资的情况下自行承担续建费用,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成本。

再次,作为普通债权人的购房者在交齐原有购房款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价格另外向债务人支付一笔购房款,相当于补齐工程完工后二次出售的差价,不但让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物权,也解决了房屋销售难题,降低了销售成本的支出。这笔额外购房款一方面作为续建共益费用直接支付给续建施工方,打消其投资成本无法回收的顾虑,另一方面也用于清偿工程款优先权人和让与担保权人,以强化其进行让步的意愿。虽然购房者在原有购房款基础上增加了额外的支出,但与前期投入的购房成本全部沦为沉没成本相比,其至少能够转变为物权人,因此多数购房者的利益状况还是能得到改善。

最后,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虽然部分房产未来将归属于购房者,看似减少了债务人偿债资产,但让与担保债权被清偿后释放出了原来用于担保的房屋,再加上购房者补交的房款、部分购房者放弃补付钱款释放出来房屋的增值部分,扣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含续建费用)、职工债权、减让后的优先债权后,尚有剩余可用于清偿购房者债权以外的普通债权。另外,部分普通购房者通过补付费用转化为物权人后,普通债权的总额亦相应下降,因此购房者以外的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也相应得到了提高。

总的来看,本案中的重整计划使得多方债权人的利益均获得了改善,因此能够获得多数债权人的认可,为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也为今后类似案例提供了有益的处理思路。


02

柳州市鸿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2023年广西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柳州市鸿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拥有200多名职工,6万多平方米厂区,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车厢、工程机械零部件、机械设备、模具等生产、销售的制造型企业,是柳州某集团公司的定点配套一级供应商之一。受股东之间的纠纷以及担保等非生产经营性债务影响,鸿福公司背上沉重的债务,资金链极度紧张,无法实现正常生产原料采购,并拖欠巨额职工工资。为了挽救企业,鸿福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

【审理过程及结果

柳州中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主动带领管理人前往某集团公司协商洽谈,从保障生产不停线不断档、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等角度,对某集团公司向鸿福公司支付货款以及鸿福公司继续向某集团公司供货问题进行协调。经过争取,某集团公司不仅同意尽快支付鸿福公司的货款,还承诺将在订单支持、供货协调、投资人推荐、供应商资质平移等方面全力支持鸿福公司后续重整工作。鸿福公司财产归集尤其是应收账款到位后,管理人迅速实施了对公司职工债权的预分配,在距离受理之日不到40天的时间内将职工前期被拖欠的近500万元工资一次性发放到位。拿到工资后,职工恢复了对企业的信心,160余件劳动报酬诉讼案件也随之以撤诉告终,鸿福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得到稳定。

在重整过程中,为避免分散处置导致的债务人资产价值贬损和资源浪费,柳州中院指导管理人确定了“出售式重整”的思路,即对鸿福公司的营业进行整体处置,以高于资产评估值的价格起拍,最终吸引到来自外省的一家生产企业以在评估价基础上溢价500万元的价格全盘接收鸿福公司营业资产与全部职工,实现了在破产受理四个月内通过重整计划并完成主要资产处置的破产重整案件办理新速度。鸿福公司不仅清偿了破产前欠缴的税费700余万元,从破产受理之日到资产交接给投资人之日还实现营业收入2500余万元、净利润105万余元,缴纳税款260余万元,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典型意义】

一、因案施策,首次采用出售式重整方式拯救危困企业

鸿福公司破产案是柳州法院首次采用出售式重整的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拯救的成功实践。在过往的破产重整案中,除房地产企业外,基本采用传统的存续式重整方法,即保留破产企业主体资格,通过清理既有债务、优化破产企业治理结构、为破产企业恢复造血能力的方式使之获得重生。由于存续式重整面临较强的信息、资源约束,投资人往往基于对破产企业或有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等潜在风险以及原股东配合程度的担心而望而却步,故重整成功率较低。与存续式重整不同,出售式重整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全部或部分出售于投资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而以转让所得对价以及未转让财产(如有)的变价所得清偿债权人,在营业事业转让之后即将债务人企业注销。相较于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具有重整计划执行周期短、有利于消除模拟分配计算准确性的争议、避免余债导致重整失败等优势,尤其在本案中,鸿福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存在股东派系冲突,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不规范使用公司公账等积弊,投资人直接接盘公司存在巨大风险隐患,而出售式重整通过将该公司相对优质的盈利营运资产移转至投资人新设企业,可以阻断鸿福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后续正常营业活动开展的影响,有效进行风险隔离,因此成为本案处理的首选思路。

二、全力维持债务人营业价值,为出售式重整奠定良好基础

出售式重整是对包括技术团队、销售渠道、品牌价值等人力资源及无形资产在内的营业事业的整体处分,但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已陷入人员流失、经营不正常乃至停产停业的困境,营运价值极低甚至为零。因此,出售式重整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尽快使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恢复到相对正常的状态,才能吸引到投资人,避免资产单纯以清算价值进行处置。本案中,鸿福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一级供应商,来自某集团公司的订单占据营业收入的主要份额,且对某集团公司存在较多应收账款,因此,除了解除鸿福公司财产查封措施、中止执行等常规动作以外,取得某集团公司的支持成为挽救鸿福公司的主要着力点。随着原材料断供、订单锐减、职工队伍不稳等一系列困扰鸿福公司正常经营的问题逐步得到化解,鸿福公司生产经营重新回到正轨,实现了“破产不停产,员工不失业”的良好局面,为后续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整体处置营业资产,实现资产溢价变现和职工安置

出售式重整与破产清算虽然都涉及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处置,但两者的显著差异是在出售式重整中,债务人资产的出售是以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营运事业为单元进行的,投资人通常一并接手原企业职工,债务人原有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资源有机结合的关系未被破坏,投资人接手后可迅速开展生产经营,实现投资收益,因此处置对价通常高于债务人资产的清算价值。在鸿福公司的重整计划中,为保证投资人能完整取得生产经营资产,不影响后续生产活动的开展,管理人除将鸿福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构筑物、生产设备、车辆以及鸿福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及其必要载体进行整体打包外,还考虑到鸿福公司生产经营必需使用的机器设备中包含所有权归属于第三方的特殊情况,通过为第三方设定保留价的方式争取到了第三方的支持,将该批设备一并纳入到资产包中进行联合出售。在拍卖价格的确定上,则采取在上述资产以破产受理日为基准日的清算价值基础上,由债权人委员会结合鸿福公司的营运价值确定起拍价,在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如此一来既满足了破产重整债权人清偿率必须高于模拟清算清偿率的刚性要求,又使无法直接变现的营运价值得以体现,使鸿福公司资产价值得以最大化。另外,重整计划中专门设计由投资人接收鸿福公司全体职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仅实现了稳岗就业,也避免投资人另行招聘工人导致的成本。得益于重整计划的周密安排,鸿福公司的营业交接未对生产活动及某集团公司供应链产生任何负面影响。截止重整计划监督期届满,投资人已实现经营收入1700余万元。


03

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

预重整转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0日,是经国家批准的专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作为在柳州乃至广西区域内较具规模和影响力的民营企业之一,曾对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受市场竞争加剧、疫情冲击及股东僵局等因素影响,延龙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柳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决定对延龙公司进行预重整,并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某重组清算公司担任临时管理人。2023年6月6日,柳州中院裁定延龙公司由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

【审理过程及结果

预重整期间,柳州中院批准延龙公司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临时管理人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虽然延龙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其资产主要由短期内难以变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长期股权投资等构成,显著缺乏资金流动性,同时因无法偿还银行的到期贷款及利息,延龙公司通过金融机构获得新增授信、贷款或展期均已不具可能,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原股东已无能力提供资金支持维系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且因股东长期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策,延龙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基于以上情况,临时管理人坚持重整救治理念,通过公开招募引入意向投资人参与延龙公司预重整,并经充分磋商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该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全部债权的一致通过,但出资人组未获通过。

重整期间,柳州中院指导管理人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企业合规的角度,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充分协商和反复修改,努力推动各方达成一致。2023年7月18日,延龙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除出资人组外其他表决组均表决通过。管理人经与未表决通过的出资人协商,未能形成更优方案,重整投资人亦不同意修改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遂于2023年7月25日组织进行第二次表决,出资人组仍未能通过。2023年10月13日,柳州中院根据申请,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对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对持反对意见的出资人组的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2024年3月12日,本案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延龙公司存续式重整成功,化解债务5900余万元,盘活资产2亿余元,创造就业岗位60余个。

【典型意义】

该案是柳州市首例预重整案件,也是法院首次对资产大于负债的重整企业适用强制批准权的案件,彰显了柳州中院践行破产重整救治理念、助力危困民营企业重获新生,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

一、积极运用多种破产制度工具,昔日明星企业涅槃重生

柳州中院紧紧围“中国汽车名城”建设这一柳州重点产业政策,敏锐捕捉、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通过“预重整+重整”制度组合,一体实现战略投资引进、公司治理优化、区域产业升级发展要求融合,为民营企业借助破产保护手段纾解债务压力、有效激活社会生产要素提供有益经验。一是能动履职前移司法挽救关口,首次采用预重整方式实现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融合创新,通过两种制度的有序衔接、补强组合,发挥各自优势、避开劣势,市场化、法治化地推动延龙公司的挽救再生。二是充分发挥企业资源优势,公开招募颇具行业影响力的民营企业作为战略投资人,在保留延龙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注入新的生产要素,实现了“引资”和“引制”的双结合,发挥好引入资本对转换机制的促进作用,在推动重整企业实现债务清偿的同时,促进各种资源的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三是创造性采用由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组成多主体评审小组,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任临时管理人,并在评审中采用随机确定参加评审组的债权人代表、随机确定竞选人陈述顺序、在排名前三的竞选人中随机确定临时管理人的“三随机”机制,最大程度保障临时管理人选任的公平性与科学性,为延龙公司重整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二、审慎适用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权,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该案是法院首次对资产大于负债的重整企业适用强制批准权的案件,具有较高的实践研究价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柳州中院正确运用破产重整规则,在确保市场主体充分博弈后,慎重、果断行使强制批准权,依法纠偏表决结果,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负外部效应,最大程度发挥重整制度优势。一是明确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重整的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且能提高重整效率,在债务人企业各方利益调整主体形成僵局的情况下果断行使强制批准权,及时有效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二是防止强制批准规则被滥用,坚持从企业发展、债权人权益保障、社会责任等维度出发,严格依法审查重整计划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守牢法律底线。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真实全面披露与重整计划相关信息及证据,保证各方利益主体理性权衡利弊后的磋商谈判,给予债务人企业自救机会及无差别对待的重整投资机会,仍无法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果断适用强制批准规则打破谈判僵局。

三、“府院联动”聚合发力,破解瑕疵股权变更登记难题

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并不意味着重整程序结束,重整计划能否执行以及执行效果如何是各方利益主体更为关心的问题。本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但在延龙公司股权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下,延龙公司无法自行变更股权登记。为避免因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使重整企业陷入新的困境,柳州中院能动履职,在预重整前即与采取保全措施的区外法院沟通协调解封、处置事宜,但因延龙公司股权属于股东责任财产范围,延龙公司本身没有处分权,上述法院均拒绝解除冻结措施或进行处置。在此背景下,柳州中院迅速启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围绕股权调整与股权负担冲突问题进行多轮联合研判,最终通过司法协助执行的办理路径,有效破解瑕疵股权变更登记难题。本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批准后,投资人按期缴纳完毕重整对价款,延龙公司按照股权调整内容更新股东名册及向投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于2024年3月12日在行政审批部门顺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及办理公示。至此,重整计划草案在6个月内高效执行完毕,延龙公司不仅按计划全额清偿债务,生产经营也得以全面恢复。


04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50年,2006年8月改制为民企。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市政公司即获得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并曾荣获国家建筑工程最高奖项鲁班奖,截至破产时还保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六项资质。在经营过程中,市政公司大量采用内部承包或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项目并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加之缺乏科学管理与风险管控意识,导致大量项目脱离市政公司的管理,工程款被侵吞;另外,市政公司对外承担了诸多非经营性担保责任,导致公司财产被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并因无力清偿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难以参加招投标活动,拓展新业务,最终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境地。柳州中院于2022年3月8日依法裁定受理市政公司破产申请。

【审理过程及结果

经管理人调查清理,市政公司名下尚有60余项未完工工程(含挂靠工程)。以破产受理日为基准日市政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79%。鉴于市政公司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优质资质及在柳州市本土建筑企业中的地位,柳州中院在受理市政公司破产案后即以“保资质”为核心思路。为了避免技术人员流失对市政公司资质的影响,除少数薪资过高的高管予以解聘外,柳州中院指导管理人与其余职工签订补充协议,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对薪酬予以调整,同时明确其破产期间的工作职责。

为了妥善处理市政公司名下挂靠工程结算回款问题,柳州中院要求管理人对主要项目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与业主、实际施工人进行沟通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并统一制定挂靠项目工程类债权的认定及处理方案,明确市政公司及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对于大量未回款项目,由管理人代表市政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独立核算协议》,约定市政公司应足额提供发票,但相应税费、管理费、下游农民工工资、材料费等费用需从结算款中扣除,支付给相应权利主体。另在重整投资协议和重整计划中,相应规定投资人接手市政公司后应继续履行《独立核算协议》中市政公司配合开票、结算、付款、保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的义务,形成工程款清收流程的闭环。


在招募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为提高投资标的吸引力,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将产权存在较大瑕疵、不影响市政公司后续经营、需要管理人长期跟进处置的资产剥离出了重整投资范围,由管理人继续处置并将所得用于清偿债权人,仅将市政公司商号、全部资质、继续经营下市场影响力等无形资产以及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办公楼、办公用品及设备、营业事务打包作为投资标的。另外,考虑到重整后市政公司控制权需移交投资人,为了不影响管理人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重整投资协议和重整计划中专门规定重整投资人对于管理人追收市政公司债权、应收账款、对外长期投资处置、以及其他后续事务工作,应提供用章用印、主体证明文件、财务凭证原件、合同原件等相关文书材料的义务。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一家专注于建筑工程领域的企业成为市政公司重整投资人,该企业承诺保留“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且债务人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及市政公司拥有的相关资质十年内不迁离柳州市。重整计划草案被批准后,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市政公司逐步恢复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一、妥善处理挂靠项目工程款清收、分配问题,灵活保障多方合法权益

市政公司名下存在大量挂靠工程,部分已达到结算条件,故加快工程结算、及时回收应收工程款是实现债务人财产归集的重要工作。但他人以市政公司名义承接的工程,清收回来的工程款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该问题在理论上素有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本着尊重实际施工人作为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实际投入者,名义承包人市政公司仅起到出借资质、提供代收代付款项、开具发票等项目管理服务的事实,在结合发达地区现有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本案对挂靠项目确定了“谁投入、谁受益、谁负责”的处置思路,将挂靠项目工程款项(包含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分为业主已支付至市政公司账户和尚未支付至市政公司账户两种类型,区别处理。该做法较好地平衡了实际施工人和市政公司的利益,得到了大多数实际施工人的认可,有力推动了挂靠项目款项的清收工作,为市政公司重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通过存续式重整保存企业资质,提升债务人资产价值

市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时,因大量失信记录的存在,已基本丧失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故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优质资质资源,该资质高度依附于市政公司主体资格,难以自由流通。若直接将市政公司资产清算后注销,根据管理人测算将直接减损约1500万元的清偿额,故本案中存续式重整是较优的处置思路。但在存续式重整中,投资人接手债务人股权后,债务人原先遗留问题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仍存,这个问题在前身属于老国企的市政公司之上尤为突出。故重整意向投资人基本上只对市政公司资质有兴趣,对于其他非经营性财产不愿意支付过多的对价,也无意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出重整范围,既减少了价值高度不确定资产对于计算重整投资对价的影响,提高了投资标的对于意向投资人的吸引力,也有利于通过重整的偿债能力测试,减少对于模拟计算结果的争议。


05

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注册资本14600万元,2001年左右完成国有企业改制,属柳州市老牌知名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等。该公司柳州总部于2018开始逐步停业,贵港分公司于2020至2021年期间停业,中药饮片厂于2017年停业。期间遗留大量职工问题,负债总额近2亿元,涉及债权人、企业职工等200多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2年2月21日,柳州中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百草堂公司破产清算。同年5月9日,裁定受理百草堂公司破产重整。

【审理过程及结果

合议庭根据管理人调查发现,百草堂公司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多项药品经营方面的稀缺资质,并在较好地段拥有经营性资产,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合议庭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积极沟通,迅速开展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并主动向医药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发出投资邀请,成功引入5家意向投资人。经债务人申请,决定对百草堂公司清算转重整。为最大化提高百草堂公司资产处置价格,指导管理人创新设计资产处置方案,聚焦百草堂公司主业和经营资质,将公司资产分拆为主营业务需要的经营性资产和其余非经营资产两大板块,并决定就百草堂公司100%股权(名下《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经营性资产公开遴选重整投资人。最终由某投资联合体以最高竞价成为百草堂公司重整投资人,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实现溢价73%。

2022年6月2日,柳州中院组织召开百草堂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除出资人组(出资人权益为0)外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6月30日,柳州中院裁定批准百草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加强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识别,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救助功能,以分拆式重整模式挽救盘活企业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司法力量使百草堂公司涅槃重生,保留了柳州本土老牌知名企业的“金字招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优双赢。

一、全方位审查,精准识别重整可行性

百草堂公司为医药企业,如进行破产清算,其名下《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药品经营方面的宝贵资质将被注销,企业运营价值清零。经审查发现,百草堂公司经营项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医药流通企业而言,资质是立身之本,国家对于该行业实施严格监管,只有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取得资质,才能准入。柳州中院又通过向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了解行业市场情况,咨询业内专家及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专业人士,走访业内相关企业,综合判断企业重整价值与可能性,从而确定百草堂公司的重整方向。

二、“分拆式”重整,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该案根据债务人资产现状及医药行业特点,充分挖掘特殊行业资质价值,以“分拆式重整”理念将百草堂公司资产分拆为主营业务需要的经营性资产和其余非经营资产两大板块。采取经营性资产留存债务企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非经营性资产拍卖变价进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权人。以医药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捆绑经营性资产一同处置的方式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且最终处置价格远高于资产评估价值,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百草堂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显著提升债权清偿比例,假设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0到1%,经过重整,担保债权、185名职工债权实现100%清偿,普通债权2万元以下部分实现100%清偿,2万元以上部分清偿比例也可达到12%-16%,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全流程联动,高效推进重整程序

柳州中院通过府院联动“组合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尽量缩短查询调取企业信息档案、解决职工问题、处置债务人资产时长,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从而使百草堂公司破产重整案仅用108天即实现审结。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后,及时组织协调债务人经营场地的腾空交接,保障重整投资人顺利接管企业,并陆续投入资金建设,使破旧废置厂房变身集趣街区,成为潮文化网红打卡地,新增就业岗位300余个,仅用时3个月余就使百草堂公司从停业5年到全面恢复正常经营,新签业务合同,并规划未来年营业额将达到10亿元级别,重新焕发新机。


06

广西柳州外运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广西柳州外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国际多式联运代理、国内货运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受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下行等客观因素影响,外运公司自2016年停止经营。后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执行程序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债权人申请,柳州中院于2022年7月29日裁定受理外运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过程及结果

外运公司的最大债权人暨破产清算申请人在申请审查阶段向受理法院出具推荐函,表达了其希望参与管理人选任工作的意愿,详细阐明了推荐理由,并作出案件若属“无产可破”愿意自筹资金承担管理人报酬的承诺。合议庭经审查,初步判断该案债务人财产极少甚至为零,债务规模虽大但债权相对集中,债权类型亦不复杂,遂决定根据主要债权人的推荐于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当日指定管理人。同时,基于外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等特点,为降低程序成本,维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保证程序效率,合议庭指导管理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该案。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高效接管企业并同步开展债务人资产、负债的调查、审核工作。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其中金融债权占比99.75%。针对该案特点,管理人在资产清收时重点关注企业资本充实、维持问题,经调查发现外运公司对其股东存在1300万余元的应收账款及200万余元的应缴出资。对经调查发现的上述合计1500万余元的债权,管理人第一时间发函催收,并多次上门走访协商沟通,股东最终同意清偿债务并在短期内支付到位,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柳州中院于2022年10月21日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及宣告外运公司破产,于2022年12月10日裁定终结外运公司破产程序,办理时长仅134天。

【典型意义】

一、该案是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首例案件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债权人参与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是对债权人权益的更好保护,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对破产程序的满意度,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的工作要求。近年来,柳州中院积极推进市场化选任管理人制度创新,为丰富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作出积极贡献。该案是首次尝试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实践探索,并以此为雏形形成了《柳州市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柳市中法〔2022〕124号)中独具特色的债权人推荐选任方式,从制度上保障了债权人对管理人指定工作的参与度,在全区范围内亦属于首创。

二、该案管理人勤勉履职,最大程度追回破产财产,变“无”为“有”,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及降低破产成本,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外运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经强制执行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外负债却高达6.6亿元,其中99.75%为无担保金融债权,债权人对追回财产已不报任何希望,只求快速出清以核销坏账。而管理人通过破产程序在短期内成功追缴股东出资、收回应收账款共计1500万余元,最大程度提升偿债金额,实现从“无”到“有”质的飞跃,为金融债权人挽回损失,一定程度上化解金融风险,获得了整体债权人的高度赞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该案是适用快速审理机制高效推进破产进程,同时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件

合议庭根据案件特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通过程序简化整合多个破产事项同步办理,严格控制债权申报期限、简化债权人会议召开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节省程序时间和成本,实现债权债务的快速清理。管理人介入后高效推进清产核资及债务清理工作,其接管企业、确认无异议债权、资产审计仅用时37天,从裁定受理至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134天,是柳州中院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以来,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中审结时长短、债权回收效果显著的典型代表。


07

柳州市泓博纸业有限公司

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泓博纸业有限公司位于柳东新区,成立于2003年5月12日,注册资本300万元。2008年后,因经营不善,泓博公司全面停产,陷入各种纠纷之中,员工相继离职。停止生产后,泓博公司将大部分厂房、土地大整体出租,承租人陆续投入资金建设相当规模的钢结构厂房,泓博公司还与某酒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合作经营。一系列操作造成泓博公司权属结构复杂混乱,埋下隐患。此后,因经营不善,泓博公司债台高筑,诉讼纷至沓来,矛盾长达十余年未能妥善解决。2021年6月,柳北法院根据柳州中院指定管辖,受理泓博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受理初期,多数债权人因历史原因以及对破产程序了解不深导致对案件处理缺乏信任,担心进入破产程序案件会简单地“一破了之”,多次发生信访甚至群访,对立情绪严重。在实体处理方面,也面临重重困难:一是因行政区划变更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用地指标等政策因素,作为泓博公司核心资产的土地无法办理权证,无法处置变现。二是原承租人实际掌控了厂区,并进行了大量建设,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权属混乱,承租人在管理人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后申报了巨额债权并继续占有管理厂区,如处置不妥,极易引起不稳定事件。三是当下整体市场环境低迷,大量产权清晰的资产在市场上尚无人问津,短期内几乎不可能找到能一次性投入较多资金的重整投资人。

面对重重困难,柳北法院立足案件实际,听取各方声音,通过精细研判,指导管理人最终创新探索出“预和解”模式推进矛盾化解。与常规和解流程不同,本案在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表决步骤提到最前。如此一来,形式上,最大程度保障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和商谈判机会,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降低了破产费用成本。实质上,也能够追求最大程度实现债权清偿。除此之外,在承租人招募形式上,柳北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创新,引进国际通行的“假马竞标”模式托底线,促竞争。“假马竞标”(stalking horse bid)是指由被收购企业选定的买家(临时签约者)提出最初收购报价,随后通过公开竞争招标,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提出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进行并购竞标后,选定最优竞买者中标。

最终,经过“预和解”程序,以公司主体不注销、股权不变更,资产整体对外招募承租方,由承租人统一管理整个厂区,租赁期间(和解协议执行期)由管理人监管,租赁所得由管理人统一向债权人分配为主要内容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并由柳北法院裁定泓博公司转入和解程序,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此后,管理人通过拍卖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募整体承租人公告,顺利公开招募到承租人,并与泓博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及交付首期租金,管理人已向债权人完成两期债权清偿。

【典型意义】

该案是柳北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帮助企业脱困重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债权清偿最大化的重要举措,也为类似受困于资产权属存在缺陷的企业出清提供了“预和解”的新思路、新探索。

一、能动司法,创新“预和解”模式,提高程序转化效率

囿于权证办理困难、权属混乱、市场低迷投资难觅等客观原因,该企业深陷泥潭长达十余年,各种矛盾纠纷也极为突出,一般破产案件中的处置方式根本无法落地。柳北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从企业实际出发,指导管理人探索出“预和解”破产案件办理新模式,通过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前置表决通过,保证该案从清算到和解的有序转换,有效节省程序转换的时间成本,防范贸然转换程序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及其他风险增加,提高了破产案件工作效率,稳妥推进泓博公司案件以和解方式顺利审结。

二、因企施策,探索“假马竞标”方式,助力企业及时出清

鉴于原承租人已管理泓博公司厂区十多年,清退移交程序复杂、极有可能耽误后续租赁时间,还存在实际承租人的已缴纳租金归属、债权金额增加等问题,合议庭立足企业实际,经精细调研,指导管理人引进“假马竞标”模式,确定原承租人为临时签约者,最终顺利招募承租人。为整体出租争取到了更好的租金条件,最大程度提高了债权清偿率,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成功帮助企业“及时出清”,脱困重生。

三、破立有方,发挥破产制度挽救保护功能,促进营商环境再优化

该案的和解,实现了债务人主体保留,变“无法处置”为“及时出清”,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挽救多个市场主体;化解潜在诉讼纠纷40余起,减少债权申报金额近7000万元;释放土地资源40余亩、建筑面积近2万平方米。


08

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专用装备的加工制造、装配等。

2015年公司爆发债务危机,涉诉案件突增,并引发严重的劳资纠纷,职工每年都会到政府部门拉横幅要求解决工资问题。后经政府部门介入协调,由其持股100%的股东垫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方式平息了部分劳资纠纷。但随着经营情况逐渐恶化,公司于2015年12月彻底停产。破产清算前,公司进行了大量裁员,仅剩余63位在岗职工,且拖欠了178名职工工资、待岗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等,单是劳资纠纷的执行案件就多达83件。

鱼峰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常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工百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华工百川公司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均存在抵押情况,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鱼峰法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柳州中院于2019年10月10日指定该案由鱼峰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破产申请后,鱼峰法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及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了华工百川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利益,审判庭与执行局对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华工百川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以及通过案件检索系统对该公司的执行案件进行检索,提醒已知的执行申请人顺利申报完毕。2020年6月5日,鱼峰法院召开该院首次网络债权人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华工百川公司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该案于2021年6月终结,共化解了80余件执行案件,解决了长达6年的职工信访问题。职工代表于结案当日自发向法院及相关政府部门共计7个单位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发挥司法能动,府院联动助力优化营商的典型案例。

一、创新债权人会议召开模式,推进破产进程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定于2020年2月召开,此时恰逢疫情期间,鱼峰法院遂暂停召开。之后,为推进破产进程,协同该院研究室与有关媒体公司洽谈录播细节,顺利于2020年6月5日在该院首创以网络录播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二、创新资产处置模式,提高资产变现价值

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在某网站通过挂拍方式对破产企业的不动产资产进行变价,起拍价为6500万元。但第一、二次均因流拍未能成交,此时起拍价已降至6000万元左右。鱼峰法院决定主动出击,不再“等人上门”。在现场查看了厂房的地理位置、可再转让的废铁及半成品原料情况后,鱼峰法院将厂房以及生产资料拍照装订成一份资产黄页,利用府院联动机制的优势,积极与辖区投促部门对接,向投促部门提供华工百川公司的相关资产线索,结合投促部门掌握的企业投资意向,成功引进柳北区一家知名建材企业参与竞拍,最终以7100万的价格溢价竞拍完成,极大提升了破产资产变现率,担保权债权及职工债权实现了100%清偿。

三、创新司法服务方式,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鱼峰法院指导管理人书面告知现有的厂房承租人企业破产事宜,并书面签订相关协议:一是允许承租人继续承租厂房至管理人通知搬离之日,二是承诺竞拍完成后于30日内无条件搬离场地。买受人竞拍成功后,鱼峰法院又跨部门协作,由审判团队协同法警部门共20名法院工作人员,到厂房向租户告知厂房、土地已拍卖完毕之事实,租户均顺利搬离并清空。故本次破产清算案件中,无一例需诉讼排除妨碍的案件发生,买受人顺利入驻。买受人竞拍后,需转售部分废旧设备及原材料,鱼峰法院现场指导买受人以竞拍方式向有关人员转售资产,最后以800万元成交,实现了资产的再次有效利用。

四、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保护职工利益

在企业资产未拍卖完成前,破产企业继续对外出租产生了约300万元的收益,鱼峰法院遂提前向职工清偿了部分工资,安抚了职工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所有资产变现完成后,178名职工债权得到了100%清偿,但第二顺位的71名职工的社保债权尚未能清偿完毕。鱼峰法院又积极与管理人沟通协调,最终管理人同意让出部分管理人报酬用于补贴此部分职工。职工的有关权益实现了最大化,持续6年的上访、劳资投诉问题圆满解决。


09

柳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2月4日的民营房地产公司,其规划建设的“长安大厦”是当时融安县最高建筑,具有地标意义。自2014年下半年,旭升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截止2021年2月,旭升公司在融安法院已生效并申请执行的案件有33件,加上柳州市其他法院受理的涉及旭升公司的债务本金总额合计约7000万元。而旭升公司除尚未竣工的“长安大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施工人苦等工程款无果,无奈之下向融安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过程及结果

面对旭升公司仅有尚未竣工的长安大厦可供执行的困境,融安法院秉持着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办案思路,在裁定受理旭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立即着手协调各执行法院暂停相关司法拍卖工作,以防止低价整体拍卖的情况发生。

面对房地产市场低迷、需求端动力不足的行业前景,融安法院始终坚持让购房者实现安居梦的办案理念,指导管理人与多家意向投资人进行接触,综合研判后基本确定了重整的可行性。2022年8月,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某司法拍卖平台上同步发布公告,公开预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发布后,仅有一家机构报名参与本案重整。在结合融安县其他重整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融安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县招商部门接洽,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进场后积极开展复工复建,两百多户购房业主也即将迎来交房的喜悦时刻。

【典型意义】

一、府院联动多方合力助重整

由于长安大厦停工许久,项目资料严重缺失,相关证照也已经过期,且涉及到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的变更,重整后的复工、验收问题,需妥善协调确定解决路径。为了扫清重整障碍,消除重整投资人的顾虑,融安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主动提请召开府院联动会议,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支持。通过府院联动工作协调会,确定了后续的工作思路,打消了意向投资人的顾虑。

二、法院担当作为,管理人主动让利,重整计划获得通过

2023年2月10日,旭升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因普通债权人组中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能达到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普通债权组未能获得通过。合议庭当面听取债权人的意见,了解到数名普通债权人因债权金额巨大,按照原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方式,其受偿金额将低于按比例清偿所能获得的受偿金额;而如果采取对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方式,则人数较多的小额普通债权人将获得极低的受偿金额,若小额普通债权人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将仍旧不能获得通过。

为平衡普通债权人之间的权益,融安法院与管理人充分协商,最终确定了在确保不损害已通过的表决组的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普通债权人组统一按比例清偿,并由管理人让渡部分管理人报酬以增加投赞成票的普通债权人受偿金额的清偿方案。重整计划草案调整后,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二次表决,获得了60%的债权人人数并代表了该组债权总额77.78%同意,普通债权人组表决通过。至此,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全部表决组表决通过。

三、案结脚步不停作好续建交楼保障工作

在批准旭升公司重整计划后,融安法院面对续建工作中存在的施工班组与承建公司之间的劳务纠纷,积极统筹谋划,组织专人、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将纠纷化解在诉前;指导管理人妥善防范处理投资人与续建方在重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确保只要购房者一天没住上新房,对于长安大厦的续建交楼的保障工作就不会停止。


10

广西方旭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广西方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方旭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在融水县推广种植红薯并与当地四个乡镇农民签署种植收购合同。后因方旭公司收购农民种植红薯后未支付价款,导致近600户农民利益受损,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隐患。在县委政法委协调指导下,融水检察院先行对农户种植款摸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决定支持农民肖某某等400余人向融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方旭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融水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方旭公司盖章确认的相关凭证等证据材料经依法审查后判决方旭公司向肖某某等人支付货款。判决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请融水法院对该批案件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因方旭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清偿债务,融水法院及时将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2022年6月24日,融水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方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过程及结果

融水法院受理方旭公司破产案件后,积极邀请融水检察院派员对破产审理进程进行法律监督,与方旭公司管理人共同完成已知农户债权人通知申报债权工作,并对方旭公司管理人审核债权标准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明确债权认定证据标准,切实保护了依约种植红薯的债权人权利,大幅缩短了破产债权审核认定工作周期,亦避免大量破产债权确认衍生诉讼的产生。鉴于方旭公司股东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未足额缴纳公司注册时的认缴出资额,且方旭公司已无破产财产清偿债务,融水法院与融水检察院共同召开听证会,通知方旭公司股东及实际出资人共同接受询问,督促方旭公司股东应履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义务,并对公司股东假借破产转移公司财产、逃废债务的法律责任及时予以释明,积极引导方旭公司股东与农户债权人代表多次磋商。考虑到本案债权人数众多,债权均是因双方种植、收购红薯合同所形成以及方旭公司在前期生产活动中培育苗跟肥料的成本投入等因素,也考虑到农户在生产劳作中的成本与投入,债权的调整应以多劳多得、尽可能减少农户损失为准则。管理人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精心拟定由公司股东代为清偿的和解方案,并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1月7日,方旭公司以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该公司债务清偿达成和解为由向融水法院申请和解,获得融水法院裁定批准。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破产和解及执行转破产制度,创新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联动,防止债务人逃废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

一、破产和解让农户实现债权,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融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广泛宣传破产法治观念,讲解破产和解制度的理念、功能和程序,引导近600位农户依法有序申报债权、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拟定合理可行的和解方案。农户债权人的债权获得59.6%清偿率,化解了广大农户因农业企业破产造成的恐慌心理,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以法治方式维护了“企业+农户+合作社”模式下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当地农民积极参与市场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模式,对依法履行合同后“种了有人收,收了有钱赚”的信心,为融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二、融水检察院“支持起诉”+融水法院“执行转破产”协调联动,尽可能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有力促进了诉源治理、执源治理

针对广大农户反映的销售的种植作物未能及时收回货款的情形,检察院以支持部分农户代表提起示范诉讼的方式确认了债权,减少了近560余件诉讼案件。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及时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及其关联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债权人依法进行全面清偿,避免了近50余件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程序用时仅4个多月解决了纠纷,向债权人高效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三、融水检察院“法律监督”+融水法院“破产和解”协调联动,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逃废债务

针对破产企业经查询无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企业财务账簿资料不全、债务人股东未补足认缴出资额的情形,融水法院与融水检察院共同召开听证会,通知债务人公司股东及实际出资人共同接受询问,督促股东积极履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义务,并对公司股东假借破产转移公司财产、逃废债务的法律责任及时予以释明,积极引导方旭公司股东与农户债权人代表多次磋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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