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法院通报四起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虞城法院发布      更新时间:2024/5/11      浏览:

案例一

虞城县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

基本案情: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某公司以张某某在其公司购买白酒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向其公司支付白酒货款9800元及利息。

调解结果: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后,调解员随即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调解中心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某对虞城县某公司所诉的货款数额没有异议,同意2024年5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虞城县某公司放弃了其他请求,双方对调解员的耐心调解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调解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牢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调解员诉前调解职能,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耐心的调解,尽心尽力化解双方矛盾,缩短调解周期,终于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减轻了企业的诉累,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也为优化营商环境付出了努力,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提升了企业的满意度、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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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虞城县某厂与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诉中调解案

基本案情:冯某某向虞城县某厂购买货柜,经结算,冯某某欠虞城县某厂货款97000元,后向该厂出具了欠条一份。经虞城县某厂多次催要,冯某某一直没有付款。虞城县某厂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某归还货款97000元。

调解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冯某某共欠虞城县某厂货款89871元,自2024年2月份开始,每月的30号前偿还5000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典型意义:诚实守信是民法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当讲诚实、守信用,言行一致,克守诺言,不欺不诈。本案冯某某拖欠货款长期不履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诚信原则。该案在办理过程中,聚焦企业司法需求,坚持减轻企业诉累,注重节约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原则,把双方的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例三

霍某某与陕西某公司等人合同纠纷诉中调解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系陕西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刘某某与陕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高某某系刘某某、陕西某公司的会计。2023年11月,霍某某与刘某某协商,借用陕西某公司的质证承接工程,霍某某于2023年11月2日将10万元按照刘某某指示打入高某某账户,并要求刘某某、高某某将该款项通过陕西某公司公户打入发包方中铁19局账户,以便借用陕西某公司质证进行招投标。因刘某某、高某某没有将霍某某转账至高某某的10万元通过陕西某公司公户打入发包方账户,导致霍某某无法借用陕西某公司质证承接工程。霍某某要求陕西某公司、刘某某、高某某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调解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刘某某自调解书签订之日返还霍某某保证金70000元,霍某某撤回对陕西某公司、高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牢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工作目标,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强化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优势,通过承办法官开展的大量调解工作,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并及时履行。本案以调解方式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做到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让企业尽快从纠纷中摆脱出来,“轻装上阵”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



案例四

池某诉商丘市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池某诉商丘市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经虞城法院一审、商丘中院二审最终判定商丘市某公司支付池某工程款1238.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商丘市某公司未履行法定付款义务,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和解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保护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提升区域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多次召集池某与商丘市某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商讨、研究,最大化维护双方权益。通过多次做工作,告知他们当前经济形势下要共同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账户解除冻结、查封财产暂停处置,该案得以顺利和解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是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是营商环境”工作理念,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具体案件时,不仅要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实行形式上的保护,而且要对他们实现实质性保护。这也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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