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介绍,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功能,激励上海知识产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经宣传发动、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等程序评选出了十大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类型,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案例特点及案例内容详见↓
评选出的案例主要有三大特点
一、社会影响大
如凌澜华百货商行等侵犯“地素”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出台后,浦东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例,判赔金额995万元;刘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全国首例判决故意避开医疗设备软件技术措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上海风漫云游娱乐有限公司等侵犯迪士尼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对以娃娃机形式售卖侵权商品的新型违法形态予以打击;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被侵权的马利品牌(Maries)画板是中国画材颜料第一品牌,社会关注度高。
二、指导意义强
如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侵犯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纠纷案,该案对于许诺销售的界定为此类案件提供了一定参考;上海市静安区聚希轩食品店侵犯“童涵春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通过行刑衔接全面保护老字号中药企业;上海言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纠纷案,对宣传“包通过”的不当承诺行为处罚实行“双罚制”,有效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
三、警示作用强
宁海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小黄人著作权纠纷案,是虹桥机场口岸恢复国际、地区航班运作以来的首起侵权案件;上海欣达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卡拉OK音乐电视著作权纠纷案,对卡拉OK经营者的类似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上海倡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行政处罚及复议纠纷案,涉及奥运冠军姓名、昵称的商标抢注行为,是本市首例涉恶意抢注商标行政处罚涉诉案件。
案例1
凌澜华百货商行等侵犯“地素”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
办案单位
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地素公司主营中高端女装的设计、推广及销售,系“地素”商标的所有人。被告凌澜华百货商行在淘宝店铺“琪蓉家高端女装”中售卖的商品名称中大量使用“地素”“福地素雅”“极地素雅”等文字,被告商行的实际经营者为鲍某某、何某某夫妇,该店铺女装的生产商为圣素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圣素公司及鲍某某曾多次申请包含“地素”文字的商标,均未成功注册或宣告无效,仍然围绕“地素”商标长期侵权,恶意十分明显。且根据淘宝调取的销售记录,被告商行销售侵权产品的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并以此为业,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经济损失490万为基数,适用两倍的赔偿标准,共主张980万元经济赔偿,及合理开支15万余元。原告另就被控侵权店铺的其他行为主张不正当竞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地素”服装品牌在女装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店铺网页宣传中使用的商标一直围绕“地素”二字不断变更、涉案店铺销售的女装绝大部分系“地素”品牌的高仿等行为综合判断,凌澜华百货使用上述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行为具有侵害原告商标的明显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根据被告侵权获利计算赔偿基数,适用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鲍某某作为被告商行的实际经营人,就销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商行、鲍某某赔偿原告地素公司经济损失及全部合理费用共计9,954,777元。一审法院另对其他诉讼请求予以处理。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对于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及赔偿数额的认定。
专家点评
企业价值的重心逐渐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品牌是竞争差异化的核心元素,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依法保护商标权,才能促进品牌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案涉及的权利商标“地素”在中高端女装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恶意利用商标注册制度,多次申请包含“地素”文字的商标,长期侵权、恶意明显、获利较大,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准确认定事实,全面支持了原告主张,有效打击了恶意侵权。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强的形势下,侵权为业的问题仍屡禁不止,维权为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当前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对待侵权诉讼呈现两种趋势:一是针对商业维权严格审核侵权证据、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打击恶意诉讼,从而规范批量维权或商业维权行为;二是针对恶意侵权加大赔偿力度,甚至采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侵权遏制,提升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彰显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本案作为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件,对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全面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发挥了示范性作用。
案例2
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侵犯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害专利权、行政裁决
办案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请求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武田药业”)于2020年8月25日获得名称为“二肽基肽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004223.1。2022年11月,请求人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药业”)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裁决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国瑞药业未经许可将被控侵权产品苯甲酸阿格列汀片在“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投标挂网并公示了药品名称、规格包装等信息。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被请求人认为,其通过挂网审批之后仅仅获得完整的药品“上市”资格,未作出愿意销售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审批行为。被请求人披露产品信息的行为发生于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而非商业平台,且该产品仅处于通过行政审批的公示阶段,尚未与医疗机构进行任何议价或确认议价结果的行为,不构成许诺销售。
处理结果
2023年2月15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被请求人在请求人涉案专利权有效状态下,未经其许可,实施了许诺销售苯甲酸阿格列汀片的行为,且该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二肽基肽酶抑制剂”(专利号:ZL201110004223.1)的产品苯甲酸阿格列汀片,从已挂网的阳光平台撤回被控侵权产品的挂网。
专家点评
知识产权是医药企业重要的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对于保护医药创新、促进医药产业发展至关重要。本案明晰了挂网审核的法律属性,其不是药品上市许可的行政审批,而是规范药品采购的审核环节;厘清了许诺销售的法律内涵,其是销售者的单方意思表示,涉案药品的挂网采购公告虽未记载药品采购价,亦不影响许诺销售行为的成立。在此基础上,本案依法作出行政裁决,保护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本案在加大专利保护上具有典型性:一是保护的严格性,在许诺销售环节即强化专利保护。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出台后上海审理的首例医药挂网采购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得到了业内及社会广泛关注。二是处理的联动性。本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医疗保障局建立联动机制,为两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本市医药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奠定了良好的合作基础。三是裁决的示范性。本案在对药品挂网采购行为的法律认定上,参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首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充分体现了重大行政裁决案件在实体判定问题上对于地方局办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案例3
刘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件类型
侵犯著作权、刑事
办案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权利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用电气精准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均系世界知名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创作发表了医疗设备软件、配套维修手册等作品。飞利浦公司、通用医疗公司为保护自身超声设备、CT机、血管机等医疗设备软件的著作权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分别开发了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俗称加密狗)、算码器软件等技术措施。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加密狗,提供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工作站软件,并指使被告人刘某利用闲鱼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91万余元。刘某某还指使刘某销售前述加密狗和盗版软件,收取14万余元。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佳旺身为医疗设备维修从业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从网上购得盗版加密狗,提供维修手册、算码器软件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算码器软件,并利用闲鱼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
经鉴定,各被告人销售的盗版“加密狗”均可以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销售传播的盗版软件均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处理结果
2023年4月12日,经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佳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专家点评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到来和快速演进,软件知识产权等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日益重要、日趋复杂。近年来,医学软件盗版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开始凸显,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营商环境,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侦办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解除了一批医疗安全隐患,法治和社会效果取得了双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还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破坏、避开权利人为保护著作权设置的技术防护措施”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规制范畴以来全国首例破坏技术防护措施类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在全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不可低估。在侦办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调研医疗设备维修模式和技术措施运行原理,创新认定故意避开技术措施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入罪路径,有效指控犯罪;公安机关主动对接检法机关与鉴定机构,逐一明确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积极探索新的取证方法和侦办路径,树立了可借鉴、可参考的样板,可嘉可奖。
案例4
上海市静安区聚希轩食品店侵犯“童涵春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
办案单位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4日,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静安区检察院及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案件移送线索,对当事人静安区聚希轩食品店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待售标有注册商标“”的各等级人参共87根,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根据其已售出同规格同等级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33735.62元。被查获的87根人参系当事人从农户手里采购的散装人参,当事人将上述87根人参私自装入从第三方个人处购入的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中,准备对外销售。
上述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野山参商品尚未售出,即被查获。后经办案单位执法干部调解,当事人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商标纠纷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诺不再侵犯“”注册商标,并赔偿商标权利人20万元。
处理结果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87根,罚款人民币133735.62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中华老字号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鲜明的文化特色、独特的工艺技术、优质的产品服务和广受认可的品牌商誉,因而享有巨大的品牌价值,是商标法保护的重要对象。2023年1月,国家多部委印发了《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并对中华老字号的示范条件、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促进老字号的创新发展。然而,中华老字号在形成更大价值的同时,也成为了商标侵权和维权保护的重点。
本案中,“童涵春堂”作为在中医药领域拥有240多年历史的品牌,于2023年9月通过商务部等部委的复核,被延续确定为中华老字号品牌。办案单位在发现侵权产品后,及时没收了侵权产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起到了积极的保护示范效应:一是通过行刑衔接的方式对中华老字号商标品牌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有利于激励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有力地打击了侵权企业,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效果,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中医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价值观;三是及时保护了消费者,在侵权产品尚未售出时进行了查获,有利于中华老字号真正惠及中医药消费群体,为保护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树立了样板。
案例5
宁海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小黄人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
办案单位
上海虹桥机场海关
案情简介
宁海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委托上海航联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印度一批纸香片等商品。经海关布控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上印有侵犯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小黄人《神偷奶爸》2D小黄人-1”卡通图形,经清点,共计19200 套纸香片,价值人民币25444元。经与权利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确权,权利人认为该批商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并申请海关扣留。海关遂立案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印有“小黄人《神偷奶爸》2D小黄人-1”卡通图形纸香片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处理结果
没收上述侵犯“小黄人《神偷奶爸》2D小黄人-1”著作权的纸香片19200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
专家点评
“小黄人”艺术造型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将该造型以印刷等方式固定在产品上,属于复制行为,形成以产品为物质载体的作品复制件。面向公众销售印有“小黄人”艺术形象的产品,也就是以销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美术作品的复制件,属于发行行为。未经许可实施这两项行为,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需要指出的是,复制权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将“小黄人”的艺术形象固定在产品上,当然不属于著作权法允许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复制权的侵权,相关产品也成为侵权复制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应对侵权复制品采取扣押措施。与此同时,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出口侵权复制品时,通常侵权复制品的所有权在我国境内就发生了转移,即对侵权复制品的发行是在我国境内实施的,侵害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发行权。因此我国海关根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实施扣押和销毁,有充分法律依据,也反映了海关对国际条约和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
案例6
上海欣达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卡拉OK音乐电视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
办案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三支队
案情简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向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投诉,上海欣达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达尔”)开设的卡拉OK娱乐场所内有大量未经授权的盗版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责令停止侵权,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2023年3月21日,根据权利人投诉,执法人员对“欣达尔”位于恒丰路299号4楼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V1包房内抽取了点唱系统中部分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均可完整点播和放映。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作品的点播和放映画面予以拍照并记录相关歌曲信息。
本案涉案的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电视音乐作品由著作权人授权“音集协”进行管理。“欣达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在未经“音集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营业场所放映(即营业性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涉案的视听作品,侵犯了涉案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放映权,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侵犯著作权人享有放映权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侵权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他主客观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依法责令“欣达尔”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多数卡拉OK厅传播的音乐电视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经营者理应获得授权。但现实中不少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没有就相关行为获得授权,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传播的音乐电视数量较大,受众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还影响了公平竞争秩序,从而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音集协”作为视听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向著作权执法机关投诉,此时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是有充分依据的。本案中“欣达尔”公司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在卡拉OK娱乐场所营业性向消费者提供涉案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落入了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责令“欣达尔”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充分体现了著作权行政保护的重要作用。
案例7
上海言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纠纷案
案件类型
商标代理、行政处罚
办案单位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淘宝APP上的一家名为“言蹊知识产权服务”的店铺监督检查中发现,店铺涉嫌以“包通过”的不当承诺招揽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即“$450上海商标注册包通过申请转让续展商标变更购买复审亚马逊品牌美国”和“$100商标注册包通过申请转让续展商标变更购买复审亚马逊品牌美国欧盟”。
经调查,涉案店铺经营者上海言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是一家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该公司为了方便潜在客户搜索“包通过”字样进入其淘宝店铺,增加店铺点击率和交易机会,在店铺上架2项含有“包通过”字样的商标注册服务项。另查明,该承诺“包通过”的宣传页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建制作发布。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另案对于当事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5千元。
专家点评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充分反映了我国在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推进、数字技术加速动能转换的背景下,对推动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转型的有力支持和急切期许。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是决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成功与否的重要一环。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乱象丛生,尤以商标代理业为甚,严重制约着知识产权的发展质量。
本案的成功办理入选“上海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还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为宣传,影响较为深远。这必将有助于商标代理机构切实恪守商标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也将有助于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高质量发展。本案系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在《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后办理的首件商标代理机构案件。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商标代理机构承诺“包通过”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体现出了适法用法的探索性和示范性。本案的处罚还实行了“双罚制”,既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罚,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强有力地净化了知识产权代理市场秩序,可学可鉴。
案例8
上海风漫云游娱乐有限公司等侵犯迪士尼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
办案单位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 Enterprise,Inc)提供的线索,对上海风漫云游娱乐有限公司位于普陀区内的游艺娱乐场所(店招为“风云再起游乐会”)进行检查。现场查见星黛露零钱包88个、玲娜贝儿超大娃娃3个、裙仔星黛露7寸娃娃90个、JK裙仔星黛露18寸娃娃26个、星黛露7寸娃娃188个、睡姿星黛露11寸娃娃30个、玲娜贝儿小号娃娃60个,上述娃娃产品上双脚底部或左耳顶端等位置带有“迪士尼”标识。
经查,第59974707号“迪士尼”商标、第9922792号“迪士尼”商标为迪士尼企业公司在第28类“长毛线玩具:玩具姓娃”商品(服务)、第18类“书包;手提袋;钱包;儿童用背包”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迪士尼企业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广州一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商品用于店内娃娃机,供顾客抓取,但无法提供购货发票、合同等证明商品合法来源。案发后,当事人将店内侵权商品全部下架。
查办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举一反三,扩大同类经营场所类似案件查办范围,立案查处另7家涉嫌侵犯迪士尼商标权的商家,经营业态涉及抓娃娃机、小商品售卖和奖品兑换。共查获侵犯迪士尼商标权商品共计1084件,种类涉及星黛露、玲娜贝儿、米妮米奇等毛绒玩具、书包、挂饰、钱包等。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涉嫌侵权商品下架封存。
处理结果
8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8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共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共1084件,共罚没4.7万元。
专家点评
随着“抓娃娃”成为各大商场的热门项目,“问题娃娃”也越来越多,既包括无质量认证的“三无娃娃”,也包括本案中的“商标侵权娃娃”。侵犯商标权的星黛露零钱包、琳娜贝尔娃娃对青少年群体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又因藏在娃娃机中具有相当的侵权隐蔽性。面对这种新型的知识产权违法形态,办案单位主动出击、处置迅速、处罚得当,对相关商标进行了快速保护,有力整顿了游艺娱乐场所中的新型商标侵权。
特别是,今年上海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7.0版》,在上海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政府更加注重从细节上提升外资企业对政策的感受度。快速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反应机制,体现了上海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信心和决心,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能力和效率。本案对此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9
上海倡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行政处罚及复议纠纷案
案件类型
恶意注册商标、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办案单位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简介
倡想公司于2021年8月期间提交了“杏哥馋”“红婵”“红婵馋”“红婵婵”等商标注册申请书,后被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予以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倡想公司不服申请复议,闵行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倡想公司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并决定维持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原告倡想公司不服处罚,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其系为防止与跳水冠军“全红婵”相关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以保护其姓名的商标价值为目的,利用网上申请商标注册不缴费就不受理的规则,提交了以上商标的注册申请书,但未实际缴费,因此并无抢注或者占有的故意。闵行区市场监管局系错误认定其存在恶意,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依据,闵行区政府亦错误作出被诉复议决定。
被告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及闵行区政府称,原告恶意抢注案涉商标的违法行为,不因其未缴费或者经审核后被驳回而改变。其依职权作出被诉处罚及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跳水远动员全红婵经奋力拼搏成为东京奥运会跳水项目金牌获得者,其姓名不仅已为公众所熟知,而与其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相关的标识、衍生品等同样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未经运动员授权许可,擅自将与“全红婵”姓名、昵称相关的文字,用于申请商标注册,能够判定原告存在抢注涉案商标的主观恶意。两被告做出相应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倡想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恶意注册申请商标形式多样、成因复杂,已形成了一个产业,催生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专业户”甚至“商标流氓”,危害性极大,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扰乱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由于成因复杂并已持续相当长时间,对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的规制,应采取多元举措的社会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真正在源头上杜绝恶意注册申请。本案经历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复议和判决结果均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明确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规则。本案切实遏制了恶意注册申请商标行为、维护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经验。
案例10
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件类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
办案单位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邵某为牟利,在未经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山东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小岭村176号为仓库,购进假冒马利品牌(Maries)的画板,后通过拼多多、淘宝等线上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0万余元,获利2.5万元。2022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对该仓库进行搜查,查扣规格90*60*2画板234块、规格60*45*2画板360块,经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马利品牌(Maries)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件办理中,金山区检察院发现涉案画板甲醛超标,对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现实危险性,同时侵犯了未成年人等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处理结果
2023年6月1日,金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邵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4日,金山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经审查,金山区检察院决定针对该案侵害公共利益现象开展综合保护工作,对被告人实施侵权人惩罚性赔偿。经磋商,被告人主动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销售假冒画板的行为赔礼道歉,同时,将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缴入慈善公益中心账户,依法统筹用于儿童发展公益事业。
专家点评
本案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但是,检察机关并未“刑结案了”,切实落实知识产权检察“一案四查”模式(即在一起案件中同步审查是否涉刑事追诉、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同时侵犯了未成年人等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时跨部门一体履职,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综合保护。
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一体履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切实保护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时,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为其他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商品的,如果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损人体健康,也可以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本案检察机关发现涉案画板可能侵犯不特定未成年人及其他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及时移送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并开展综合保护,探索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公共利益的方式,积累了有益经验,是检察机关综合履职服务保护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的一个司法实践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