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看来,当前,营商环境建设和民营经济发展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重点关注和解决这些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如何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出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马怀德表示,我们要从观念和制度上构建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在观念上确立平等对待的法治观念,不需要对民企有什么特别优惠和待遇,只要做到平等对待就是最好的保护。全社会要尊重和维护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合法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严格落实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保护要求。凡是侵犯企业产权的,都要依法予以追究;凡是产权受到侵害的,一定要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要坚持法治原则,严格遵守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责追诉时效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重要、最根本、最基础的是要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马怀德举例道,当前,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严格遵守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责追诉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责时效制度(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刑法第87条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制度。这两个条文都明确规定了违法犯罪行为追责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在查处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追责追诉时效制度,审慎把握法定的追责追诉时限和适用范围,建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最后,要加大对违反政务诚信的行政机关的惩治力度,增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法治的信赖以及对法治的信心。营商环境本质上是企业和企业家对政府的信赖问题,只有政府讲诚信,才能建立起企业等经营主体对政府的信赖,对法治的信心,才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马怀德表示,我们需要打造无差别、无障碍、无顾虑的“三无”营商环境,营造可预期、可信赖、可发展的“三可”营商环境;在重大行政决策和政策制定方面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严格规范有关“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审批、规划”等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防止出现因地方领导频繁更替导致的决策政策不稳定;要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多层次、多元化、多措施的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切实加大对违反政务诚信的行政机关的惩治力度,确保行政机关不敢违约、不能违约、不想违约。(记者 李元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