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来源:中安在线      更新时间:2023/9/25      浏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日,《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立足安徽省实际,认真总结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从市场、要素、政务、监管、法治、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围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简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协调推进,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草案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安徽省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满足经营主体多样化需求。

  草案就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权比例、人员、场所、名称等设置法定条件之外的条件。并提出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定期清理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

  治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健全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

  针对一些地方履约承诺不兑现等问题,草案就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相关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政务诚信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草案还制定了容错免责机制,明确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范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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