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是营商环境的试金石。近年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围绕“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找准优化营商环境切入点,精心打造营商“暖环境”,着力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司法力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倾力化解信任危机
企业互谅互让实现双赢
【基本案情】
武汉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襄阳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电力公司承包发展公司某项目的10KV配电工程;付款方式:发展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电力公司合同价款的30%作为前期工程费用,工程验收合格电力公司提供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65%,质保期满后七日内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2021年1月15日,电力公司完成所有案涉工程的施工义务,自检合格后向发展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报验单》,要求发展公司办理验收手续并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发展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科技公司起诉要求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双方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通过走访发展公司,发现因缺少配电柜密钥等管理设施,配电工程无法进行试送电测试,工程虽已交付,但并未投入使用。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电话联系电力公司,得知因前期发展公司支付款项存在拖延情况,科技公司有所顾虑,所以未交付配电柜密钥。
找到双方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从工程验收、款项支付、整体进度、企业前期投入、成本等方面,综合情理、法理反复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电力公司交付设备密钥,发展公司支付剩余费用,双方同时履行完毕。科技公司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并非常见的对工程量、工程质量或工程价款存在争议,而是因双方存在信任危机。对于发展公司来说,因前期曾拖欠工程款而丧失了电力公司的信任,无法取得密钥,影响配电设施的使用;对于电力公司来说,不交付密钥,工程无法验收,也无法顺利取得发展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双方互相牵制、互相制约。僵局不论对哪一方,都是于人无益于己不利,双方企业的时间、金钱成本都在不断扩大。虽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若直接判决,双方的关系将无法修复,而且可能带来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严重增加当事人诉累,导致双方企业两败俱伤。樊城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兼顾双方权益,着力在共同履行义务时间和方式上寻找平衡点,搭建沟通平台,促使双方化解猜疑、修复信任,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履行完毕,双方企业也得以及时回归正常的生产经营。
案例二
一次调解化解融资担保纠纷
多方共赢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2013年,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相关各方协商确定由襄阳市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担保公司)为酒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由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为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融资担保公司为了排除风险,要求酒业公司支付保证金,同时要求酒业公司股东木某等6人以个人持有的酒业公司股权作质押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各方协商一致后分别签订了担保和反担保合同,银行也向酒业公司发放了借款。
银行借款期限即将届满前,酒业公司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将其收取的保证金支付给银行用于偿还借款本息或退还酒业公司,但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无法履行反担保责任,也无法如数归还保证金。投资担保公司替酒业公司向银行代偿部分借款本息后,依法通过仲裁程序向酒业公司追偿并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融资担保公司实质上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酒业公司及6名股东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要求解除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融资担保公司返还保证金并协助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经过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承办法官了解到因酒业公司的股东股权质押,公司对外融资和企业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而融资担保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也存在较大困难,若判决后进行强制执行,耗时耗力,不仅会让融资担保公司陷入更加艰难的境地,酒业公司的诉求也有可能无法实现。综合考虑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双方企业负责人联系,帮助他们分析现状,建议他们换位思考,引导他们寻求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经过反复的劝导,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融资担保公司配合酒业公司及木某等6人解除股权质押,并在一年内归还保证金,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在借贷、买卖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担保”与“反担保”在企业融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增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信心,促成担保的达成,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樊城区法院本着解纷争、降成本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成功化解该起因提供融资担保引起的纠纷,既让原告企业解除后顾之忧,又给被告企业留出“喘息”空间,让各方市场主体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严格评估,审慎保全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8日,江苏某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线缆公司)与襄阳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线缆公司向电力公司经营项目供应电缆,合同金额5810012.94元;电力公司于设备投运后支付90%的货款(投运款),剩余10%质保金于质保期届满支付,质保期为合同设备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合同签订后,线缆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全额税票。但电力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电力公司欠款为4891295.59元(含另外合同项目少量尾款)。线缆公司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违约金的同时,提出保全申请。
承办法官在审查保全申请的同时,对双方企业进行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线缆公司由于发展需要,急需该笔流动资金;电力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一时无法全额还款,但企业目前经营前景良好。鉴于此,承办法官告知线缆公司,保全并非必要措施,一旦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电力公司正常经营,使得还款能力再次降低,也阻断了双方再次合作的路径。线缆公司同意暂缓保全,并同意由法院先行组织调解。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调解,电力公司出具了较为详细的还款计划,线缆公司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资金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命脉,现金流不足往往是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直接原因。审判实践中,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势必会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本案中,电力公司虽资金周转紧张,无法全额还款,但经营前景良好,假以时日,应当具备还款能力,也无转移企业资产等风险。一旦采取保全措施,将对电力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不仅阻断了双方再次合作的路径,甚至还会影响电力公司的还款能力。樊城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秉承着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审慎审查保全必要性,从而使得企业资金流转的“大动脉”免于“梗阻”,为搭建互信友善、灵活高效的沟通平台开辟空间,最终使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