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 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22/12/21      浏览: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参与、跟进、融入式法律监督的特点和优势,依法能动履职,实现检察职能融和,实现以“我管”促“都管”,通过改革创新助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断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

  能动履职抓统筹,实现检察职能融合

  遵循“四大检察”职能监督运行规律,统筹发挥检察职能,实现不同检察权能的协调运转和监督模式优化,推进企业合规高效运行,是一种务实选择。

  畅通线索移送渠道。要不断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机制,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将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中发现的涉环境污染、生态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线索向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移送,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线索纳入监督视野。

  深化监督事项清单制和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对企业合规案件,检察长要发挥牵头领衔作用,靠前指挥,打破条线、部门界线,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力量,实现“四大检察”一体监督办案、强力融合推动。

  优化监督模式。涉企案件多具有融合性,检察机关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诉讼规律,采取由易到难、由非刑罚化到刑罚化、互补并行的方式,合理进行布局。要积极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与行政公益诉讼相衔接。对于适用检察建议模式的企业合规案件,在向涉案企业制发合规整改检察建议的同时,加强同市场监督、税务、自然资源、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要积极探索合规不起诉与民事公益诉讼相衔接。对于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企业合规案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同步审查,依法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推动涉案企业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对于落实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的,检察机关依法将其作为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前提条件,可依法终结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对于未落实到位的,不符合不起诉条件,但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的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涉案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能动履职促协同,以“我管”促“都管”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需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与环节中履行监督职责,是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发现问题更及时、监督纠错更直接。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衔接作用、监督作用,积极争取其他机关的参与、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成熟与完善。

  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应正视检察职能的局限性、人力资源的有限性、合规计划的专业性及实施的有限性,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调查权是推进企业合规的重要阵地,要积极协调将企业合规前移至审前阶段,通过慎用强制措施激励企业自愿合作。市场监督、工商联等部门及律师、审计师等社会各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是推进企业合规的重要力量,要不断引入监管队伍,建立适应企业合规的监管模式。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企业合规的重要检验,要将有效的合规整改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推进企业合规整改与认罪认罚的深度融合。要坚持因案制宜,合理选择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模式和合规考察模式。

  发挥检察机关的衔接作用。检察机关要强化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后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审查,同时,要依法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改进行政监管、堵住漏洞的建议,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建立预防企业再次犯罪的管理体系。要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与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对企业采取出罪措施后继续关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督促合规管理体系成功实施。

  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坚持“因案明规”,强化合规考察评估,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是企业合规的基本路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负责办案的检察机关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包括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人员名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的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处理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检察机关要严把资质审查关,保证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同时通过设置程序保障、举行公开听证、强化对评估报告审查,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落实。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借鉴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成效有效的合规考察样本,将指导、跟踪监督融入日常、融于平常;要充分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合规考察评估进行有序对接,共同推进考察评估工作。同时,对于第三方组织或者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受理审查,依法监督处理。

  能动履职强创新,助力企业合规建设

  改革创新是推进企业合规改革的不竭动力。针对办案检察机关和涉案企业不在同一地域的情况,要积极探索建立办理企业合规案件异地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的积极性以及在沟通联络、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便利性,合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察考察、行刑衔接等多方难题,达到既依法办案又降低司法成本,促进涉案企业发展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要深化大数据在企业合规建设领域的运用,积极搭建企业合规人工智能检察监督平台,以数字“提速”助力监督效能提档升级。要完善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将涉案企业合规认罪认罚激励机制引入企业落实行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实现涉案企业合规与行政合规互认,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赔偿责任的“减缓免”,激励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从而释放企业合规治理的最大效能。

  (徐化成,作者系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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