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中院发布5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2/9/26      浏览:

  9月23日上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五个典型案例。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贺卫平介绍了有关情况,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立兵、审管办主任谢颖回答了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新闻信息科副科长尹静主持,省人大代表陈献忠、程刚、谢瑜,市人大代表王汉湘、肖国强,市政协委员胡亮及相关媒体记者受邀参加。

  贺卫平副院长指出,近年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强化审判职能、提高办案质效、提升服务水平,重点推进破产审判、合同执行、中小投资者保护三个方面工作,积极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司法服务。今年7月5日,市中院创新出台《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一号工程”三十七条措施》,为湘潭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详细的行动指南和经验汇总,成效明显。全市法院聚焦诉讼服务优化,努力满足市场主体司法需求。将优化营商环境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相结合,以构建“互联网+司法”为着眼点,不断整合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全力打造“立体化、集约化、信息化”的诉讼服务中心,为企业案件当事人提供立案导诉、咨询查询、材料提交、文书送达、约见法官等线上线下“一站式”司法服务。聚焦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合力维护安稳社会环境。依法审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156件,其中审理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61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犯罪行为,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8件,有力整治和优化了我市投资发展的安全环境。聚焦破产审判机制创新,全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中院设立破产(清算)审判庭,审理并指导全市法院破产清算案件。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申请案件15件,其中湘潭路桥公司(1+3)合并破产重整案、湘潭碱业公司破产重整案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聚焦执行难题攻坚,着力推进胜诉权益兑现。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4176件,结案12079件,结收比达85.2%,位居全省前列。下一步,湘潭两级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司法保障举措,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地位和使命任务,加快推进“四区一地一圈一强”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充分运用清算式重整助力企业重生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3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潭路桥公司)是一家省内知名路桥施工企业,1956年经原湘潭市公路局发起设立,2007年经湘潭市人民政府同意,完成民营化股份制改制,注册资本金30900万元,具备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七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经营业务涵盖了公路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机械制造、工程检测、劳务提供等相关上下游业务范围,投资持股了7家子公司。历年来,湘潭路桥公司承接了数十个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高峰时年产值近30亿元。

  由于路桥行业具有资金投入大且资金周转性能差的特征,加之湘潭路桥公司个别项目投资管控失误,致使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诉讼高发、资产全面被查封冻结,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17年1月16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湘潭路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湘潭路桥公司后,对湘潭路桥公司重整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经申请,2017年4月20日,湘潭中院裁定受理湘潭路桥公司破产重整。根据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的调查,湘潭中院于2018年7月12日裁定湘潭路桥公司与湘潭云帆劳务有限公司、湘潭万马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公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路桥公司1+3)合并重整。

  审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管理人进驻并接管湘潭路桥公司后,湘潭中院指导管理人借鉴江、浙等地区的清算式重整模式,在准确识别湘潭路桥公司的核心经营资产(稀缺的7个一级施工资质、厂房及土地资产)的基础上,对湘潭路桥公司的其余资产(各工程项目应收账款、部分子公司股权资产等)予以剥离,并针对上述两部分资产分别确立由重整投资方收购、管理人对被剥离的债务人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的方案。通过上述方案使附着于企业名下的稀缺资质具备了一定的价值,促使债务人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2018年9月21日,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湘潭中院于2018年11月1日裁定批准湘潭路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湘潭路桥公司重整程序。

  湘潭路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时,仍有30余个高速公路、国道等工程项目尚未完成施工、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为便于各工程项目能顺利完工,减少湘潭路桥公司因施工违约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湘潭中院及时许可湘潭路桥公司继续营业,通过指导管理人保留公司原有专业团队继续跟进各项目建设,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确保各工程项目平稳有序推进。

  另外,湘潭路桥公司管理人发现,湘潭路桥公司2007年5月的国有企业改制时尚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其名下的土地仍为划拨用地,厂区及宿舍区尚属于企业代管状态未向当地社区移交,厂区范围内的水电改造亦未进行。在掌握上述情况后,湘潭中院协同管理人多次向湘潭市、区两级政府报告,召开府院协调会议,完成土地变性手续,顺利解决了厂区范围内原老旧职工宿舍的水电分户改造并移交社区管理等问题。

  目前,湘潭路桥公司重整投资方已于2021年3月完成全部重整投资款的支付,管理人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完成了除普通债权外其他债权全部清偿,普通债权亦完成首轮清偿。重整后的湘潭路桥公司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银行、税务等不良征信记录已全部消除。

  典型意义

  湘潭路桥公司(1+3)合并重整案,是湘潭区域范围内第一例重整成功的案例,该案采取清算式重整方式,将企业核心经营性资产外的其它资产予以剥离,有效保留了企业稀缺的7个一级施工资质,大幅提升的债务人资产价值,提高了债权清偿比例。根据测算,在湘潭路桥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形下,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7.49%,而通过重整,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达到了28.26%。在湘潭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根据债权结构及特点,通过侧重对小额民生债权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有效地争取了更多普通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支持。

  湘潭路桥公司(1+3)合并重整,使深陷债务僵局的企业迅速摆脱困境,重获新生,保护了数百名职工的合法利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化解了湘潭路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债权债务矛盾,圆满解决了湘潭路桥公司自2007年5月以来因改制不彻底而产生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了重整方案中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进一步维护,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在重整程序中,湘潭路桥公司30余个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得以有序推进并按时完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府和法院在该案中充分协调沟通,各职能部门勇于担当,管理人积极作为,消除了投资人的顾虑,为企业的重整新生创造了有利条件。2021年2月2日,山东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湘潭路桥公司51%的股份,成为大股东。2021年6月17日,湘潭路桥公司更名为水发(湖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例二

  多样化运用审判工作方法化解企业困境

  ——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湘乡市万汇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湘乡市万汇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湘乡市万汇北城壹号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就湘乡市万汇北城壹号工程项目达成了合作,项目建设过程中,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湘乡市万汇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进行了多次变更及工程签证,湘乡市万汇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对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具体项目和具体工程量有异议,且一直未对数额进行确认,故未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而案涉工程款涉及到四百多名农民工工资给付问题,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该案虽案情简单,但涉案标的巨大,工程量及工程变更量短期内无法精准核实,而工程造价鉴定耗时较长,巨额工资延迟发放已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由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亲自办理,一方面督促鉴定机构又快又好完成鉴定任务,一方面深入了解矛盾焦点,通过多样化审判技巧和精细化沟通手段,使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由湘乡市万汇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湖南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261万余元。该笔款项双方目前正按约定分批支付,四百多名农民工工资已基本给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民事案件。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更是关键旗手,要办好涉营商环境案件,必须要扭住“关键处”、抓好旗杆,从精准研判角度出发,抓准矛盾点。本案既涉及到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还涉及到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可能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时间是第一要义,效率是其核心,湘乡市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和企业对新形式下法院办理营商环境案件的新要求,多样化运用审判工作方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审判程序和实体上,精、准、稳地扎实推进涉营商环境案件的办理,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用生动的审判实践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社会经济大局发展贡献力量。


  案例三

  审慎适用监禁刑罚 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谭某某、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份,湘乡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对湘乡市某隧道废渣处置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获悉此项目后,联系了另外五家公司,加上谭某某控制的湘乡市福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共组成三个联合体,由谭某某、王某某统一制作标书后进行投标。后因谭某某在与“陪标”单位衔接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时发生失误,导致保证金打错账户,最终导致该次招标流标。

  2021年6月份,该项目进行二次招标,谭某某、王某某邀集第一次招标时的竞争对手某公司法人代表易某某合作,三人商定以湘乡市福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再次参加竞标,谭某某占股57%,王某某占股20%,易某某占股23%。谭某某、王某某再次邀集另五家公司,共组成三个联合体进行投标,由谭某某、王某某负责制作标书,且在制作标书时,故意将陪标公司的标书质量制作得较差,且报价较低,而将其控制的福祥公司的标书制作得最完备且价格报价最高。最终该次招标由被告人谭某某控制的湘乡市福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双方于2021年8月9日签订了《委托运输加工合同》。经根据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勘察和评审,该项目中标价33.8元/吨,总金额为3592.94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遂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均请求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谭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二上诉人均为民营企业负责人,企业目前均在正常生产经营当中;其串通投标的行为未给招标方造成损失,其危害相对较小;二上诉人均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湘乡市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两上诉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法改判上诉人谭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上诉人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的生存事关经济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行趋势不断加大,许多企业面临严峻生存考验。考虑到本案产生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而两上诉人均为民营企业负责人,若法院对其判处监禁刑,其经营的企业将无人管理,面临停产或倒闭风险。我院二审合议庭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坚持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在邀请地方主管机关负责同志协助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基础上,结合既判案例,深入研究,对本案二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确保“同案同判”,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符合中央“六保”“六稳”有关文件精神,能够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在债权实现和企业解困之间找准平衡点

  ——上海农商行湘潭县支行与湖南万里行公司执行异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商行湘潭县支行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湖南万里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行公司)、湘乡市万里行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行运输公司)及王某某等个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6 546 969.36元及截止至2020年9月18日止的利息2 485 999.23元和后段利息。

  法院立案后,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万里行运输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的13处抵押房产。2021年7月16日,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即万里行公司和万里行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调,并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等人在2021年7月26日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1604.177826万元及费用25万元;二、由被执行方王某某等人偿还该笔借款正常利息249.904393万元,自2022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每月支付27.8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三、借款本金付完后,双方改变抵押物状况,本次贷款的抵押物由申请执行人全部解除抵押,同时由被执行人万里行公司重新提供未被人民法院查封、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商贸城房产作为利息金额的抵押。

  2021年8月30日,法院查看本案抵押房产现场,发现沿街整栋大楼已全部拆除。王某某表示,因7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故于8月17日组织人员拆除了抵押房产,没有征求对方的同意。2021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解释称其已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付款1420万元,另180万元因政府拨款延迟了3 个月,导致其违约,请求按原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并提供未被人民法院查封、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商贸城两处房产作为利息金额的抵押,请求解除对万里行运输公司财产的查封与抵押。

  截止2021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合计1643.8141万元。2021年11月17日,法院依据和解协议,综合考量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及其他实际情况,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万里行运输公司所有的13处抵押房产的查封,注销被执行人万里行运输公司所有的上述13处房产的抵押登记,并裁定查封万里行公司重新提供担保的商贸城两处房产。申请执行人遂向执行法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的异议。上海农商行湘潭县支行不服该裁定,提起复议申请。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要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而是通过在执行工作中贯穿这一理念,保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累,从而实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目的。本案中,法官细致研判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和经营现状,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企业已归还1600万元本金,企业纾困在即,申请替换抵押担保物。法院妥善把握执行时机,在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又兼顾了企业的发展潜能,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活可能的被执行企业,采取了执行和解方式明确分期履行、替换担保物的执行方案。在被执行人万里行运输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利息按约定期限支付,履行了大部分债务,抵押房屋已全部拆除的前提下,没有简单机械的执行原抵押物等财产,从有利于被执行企业盘活企业资产的角度出发,要求被执行企业提供新的不动产作为利息担保,有针对性地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司法建议指导,推动执行进度,及时变更执行措施,既降低了申请执行人可能存在的无法保证足额实现债权的执行风险,又提高了执行效率,助力被执行企业纾困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

  诉前调解助力企业解困

  ——湘潭县农业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湘潭桑德农建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8日,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与申请人湘潭县农业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湘潭县城乡供水一体化PPP项目合作合同股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申请人作为政府出资代表方,与被申请人组建的联合体共同成立由被申请人控股的第三人湘潭桑德农建城乡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双方均应自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第三人足额出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分别到位资金2478.618万元和5783.44万元。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后,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义务,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项目停工、国有资产长期闲置,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依法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与被申请人就退还投资款2478.618万元和合同终止等事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23日,湘潭县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即向庭长汇报,经庭长研判后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大且涉及到政府资金回笼和辖区内营商环境的稳定等问题,宜诉前调解处理,并指导本案调解员拟订初步的调解方案。调解员随即逐个与当事人对接,经过多次的当面沟通与电话协商,反复做工作第三人终于承诺退还申请人投资款,然之后并未依约兑现,在调解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断跟进督促下,第三人于2022年1月20日将申请人出资的2478.618万元如数转账至申请人账户上。

  2022年1月21日上午,三方代理人应约来到县法院,就该项目的后续处理问题进行了协商,考虑到该项目为重大项目,问题的处理需经各单位领导层决议,代理人当场联系请示相关的领导,在调解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共同拟定并签订了最终的调解协议。由于申请人要求返还的资金已兑现,三方代理人均未再要求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该案标的额较大,如全额缴纳诉讼费,费用将高达16万多元,当事人不花分文即解决了一桩标的额超过2000万的矛盾纠纷,对该案的处理方式都非常满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后疫情时代湘潭县法院处理的一起如何妥善化解因县域内外来投资商融资困难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受疫情冲击,经济下行趋势明显,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等挑战,外来投资者也面临相同的问题,若按照传统的立案审判执行模式,经济困难的投资者不仅要承担因违约导致的合同责任,还需支付一笔不菲的诉讼费用,对于投资者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为帮助投资者纾困解难,湘潭县法院在省时、便捷、经济的诉前调解阶段不遗余力,积极寻求以“零成本”方式化解经济纠纷,在看得见的成效中体现人民法院营造和谐营商环境、助力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

大家关注
联系方式

电话:010-67123133

邮箱:cbe2023@163.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红桥文创园5A号楼

邮编:10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