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例系列——办理破产篇

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更新时间:2022/9/14      浏览:

  【编者按】

  河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今后五年要努力实现营商环境迈入全国第一方阵,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近年来,全省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聚焦补短板强优势,全省营商环境近四年呈现连年提升态势,全省营商环境能级整体跃升。各省辖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对标全国一流水平,坚持寻求问题最优解,探索出一批市场主体认可、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一些领域实现了由“跟跑”“并跑”向“并跑”“领跑”的转变。

  继2019年河南省首次推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后,为进一步发挥全省各地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示范带动效应,形成全省比学赶超、真抓实干的良好氛围,今年再次汇编印发了《2021年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汇编》,全面系统梳理了189项具体的改革举措,其目的为促进各地区相互学习借鉴,推动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切实带动省内各市跑出营商环境的“加速度”。


第三十六篇:郑州市加强府院联动,着力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出清

  府院联动

  郑州市建立“僵尸企业”识别机制,法院主动对接国有“僵尸企业”主管部门,前移服务关口,指导企业提交申请破产相关材料。根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工作的具体需要,指导主管部门安排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清算组,并将法律、审计等专业事务外包给专业中介机构,合力应对企业退出和产能化解所引发的国有资产保障、职工安置等问题,确保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快立快审

  对于提交材料不齐全,但能够提供主体资格证明、职工情况说明、资产状况说明且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僵尸企业”,先予受理,再要求其限期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畅通“僵尸企业”立案渠道。

  分类施策

  对“僵尸企业”进行分类评估、分别处置,让无营业价值、无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及时出清,推动无清偿能力但仍有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破产重整,鼓励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部分营业价值且未出现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兼并重组。


第三十七篇:洛阳市推行预重整制度,努力保护各方利益

  明确预重整案件企业识别标准

  洛阳市明确针对债权人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良好的重点优质企业等,可以适用预重整模式进行审理。

  支持企业预重整期间经营活动

  建立鼓励、推动债务重组的制度化协调机制,发挥政府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在预重整企业的股权变更、产权过户、规划调整、政策帮扶等实务方面给予支持,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有实力的意向重组方。金融监管部门召集金融债权人讨论、修订完善预重整方案,协调各方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为债务人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预重整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服务工作。税务部门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便利化税务核销措施。

  加大预重整信息披露力度

  做好预重整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明确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状况、负债明细、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能力、重组协议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关系、预重整的潜在风险及相关建议等对公司预重整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加强预重整相关程序衔接

  法院结合预重整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方案表决结果,裁定是否受理破产重整申请。裁定受理的,预重整转为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直接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有关权利人的权益更趋优化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裁定不予受理的,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另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将预重整转为清算程序。


第三十八篇:新乡市创新破产审判机制,助力破产企业向死而生

  近年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模式,依靠府院联动聚合力、实施“司法康复”激活力、运用科技赋能强智力,助力那些仍具有市场价值和激活潜力的企业“向死而生”,取得了稳企业、保就业、稳投资、稳预期、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积极成效,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府院联动聚合力

  新乡中院通过府院联动、院企联动、银企联动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重整企业职工安置、税务办理、信用修复、债权人参与度等问题。市政府还对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工作经费等事项制定了专项支持政策,保障破产审判工作依法有序健康高效进行。结合新飞公司重整案中的成功经验,新乡中院积极推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提请市政府出台了《新乡市破产工作“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相继建立完善了新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专项援助基金、执转破等长效机制,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愈加成熟完善。

  “司法康复”激活力

  针对当前破产“预重整”制度的立法空白,新乡中院结合《九民纪要》的精神,尝试“庭外重组”和“预重整”相结合、必要时引入正式重整程序的多重预案和建议,尝试进行黄河化工庭外重组。新乡两级法院大胆尝试,首次适用“庭外重组”模式,采取同步恢复生产、同步资产管理、同步公司治理、同步债转股重组的“四同步”举措,使企业迅速脱困并步入良性运营轨道。积极向其他债权人释法说理,协调引进投资者注入资金近2000万元,用于偿还小额债权,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支持,实现重组过程稳定有序。通过“庭外重组”模式,短时间内结合债转股手段迅速实现了重组,债权回收率达100%。

  科技赋能强智力

  2021年,新乡市上线破产案件智能办理平台,通过平台将引入更多的流量、技术和服务,进一步推动破产案件办理的降本提效,将破产资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也是全国首个支持营商环境“回收率”指标实时统计的破产案件办理平台。


第三十九篇:许昌市设立专项基金,解决“无产可破”问题

  河南省许昌市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法院救助资金、计提管理人报酬资金3个来源筹措专项基金。明确政府财政拨款用于“执转破”和“无产可破”案件缴纳案件受理费、支付破产前期启动费用、解决破产遗留问题等。

  规范申请条件

  明确对于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债务人财产不足15万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或者管理人报酬不足10万元的案件,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援助资金。

  严控使用流程

  对基金账户依法监督、专项审计。成立破产案件专项资金审批小组,以联席会议形式对管理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表决,审批程序完成后,将援助资金发放至管理人专用账户,推动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

  明确专项资金用途

  明确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中的破产费用、对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报酬的管理人进行援助补偿,以及对破产企业特困职工等弱势群体进行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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