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武夷山法院      更新时间:2022/7/14      浏览: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经济韧性的重要基础。优化中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有助于打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生态,充分激发内生创新活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福建省武夷山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融合南平法院高质量跃升发展(“2345”)工作思路和“四重”“两年”工作部署要求,组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配齐专业审判团队,精准发力、精准服务,聚焦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依法延伸审判职能,探索创新机制,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地为市场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 帮助广大企业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涉诉纠纷的发生,武夷山法院选取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公开发布,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诉前高效调解

  为企业排忧解难

  【关键词】诉源治理 助力营商 双赢

  【案情简介】武夷山某房地产公司因投资周转需要,向郑某借款700万元,后因受新冠疫情爆发等原因影响,无法及时回笼资金,借款一直未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郑某诉至法院。武夷山法院接到诉状后,立案法官立即进行初步审查分析,认为该案事实较为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查明争议焦点后,法官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形成共识,达成调解方案:该公司用几处房产作为债务的担保,郑某亦同意给予公司一定的债务清偿时间。本案的圆满解决,既消除了郑某对巨额债权不能清偿的担忧,又为房地产公司回笼资金清偿债务争取了时间,双方均表示满意。案件调处后,双方均向法院表示感谢:郑某送来“司法为民办事实,服务高效解民忧”的锦旗,房地产公司则送来“秉公执法保民生,优化环境兴营商”的锦旗。

  【典型意义】该案是武夷山法院加强诉源治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典型案例。诉前调解具有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武夷山法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积极开展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多措并举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为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武夷山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快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也为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发展排除了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如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通过债的担保方式促进债务履行,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一次良好尝试。(立案庭 姜欢)

  案例二

  准确界定销售欺诈

  依法保护企业权利

  【关键词】 销售欺诈认定 平衡利益

  【案情简介】黄某、郑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总层数3,地上层数3,地下层数0,所在层1-2。黄某、郑某认为案涉房屋应该与合同记载一致,而实际上有一层在地下,开发商销售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退一赔二”。开发商认为系向不动产管理部门预售报备时出现错误,将联排别墅记载为叠拼别墅户型,并没有欺诈的故意,不应双倍赔偿。武夷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单价明显低于地上三层房屋单价,黄某、郑某对房屋状况应有基本的心理判断,无法认定销售人员向其作出了明确的符合其所期许的房屋状况的允诺。开发商所销售的房屋真实存在且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坐落和面积、层数和层高等与房屋实际状况一致,不能作出开发商存在销售欺诈行为的认定,据此判决驳回黄某、郑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其他争议,可以另行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武夷山法院依法审理涉企纠纷,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的一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件的审理,准确认定企业责任,维护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了中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诉讼前,购房者已向多家职能部门投诉,经协调始终不能达成处理意见。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在开发商存在一定过错但非恶意的情况下,要综合考量案件客观事实,不能简单机械认定销售欺诈。如若恣意扩大销售欺诈适用的范围,进而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承受巨额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损个案公正,更可能导致利益失衡,产生连锁反应,给房地产企业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和后果。武夷山法院依法准确把握欺诈的认定标准,对消除企业赔偿风险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庭审过程中,庭审直播观看人数达2000多人,发挥了庭审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本案判决作出后,黄某、郑某与开发商均认可法院裁判未提出上诉,后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审管办 陈仁萍)

  案例三

  全程调解“一揽子”解纷

  司法护航企业发展

  【关键词】全程调解 一揽子解纷 纾困解难

  【案情简介】2018年1月,武夷山市某公交旅游公司与某客车公司签订《新能源客车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定公交旅游公司向客车公司购买44台新能源客车,分四年付清购车款,并对违约责任、售后服务及维修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客车公司将44台新能源汽车交付公交旅游公司使用。使用过程中公交旅游公司认为车辆电池有续航不足的质量问题,客车公司前期派员对汽车电池进行维修,后又以公交旅游公司未依约支付购车款为由,诉至A地法院要求支付购车款849万元及利息,A地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客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公交旅游公司向武夷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汽车、返还购车款。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涉案新能源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委托鉴定。因客车公司已向A地法院强制执行,为避免公交旅游公司因强制执行陷入困境,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线上线下调解。经过多轮艰难的磋商,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双方同意解除案涉合同,公交旅游公司退回涉案44辆新能源汽车,客车公司免除公交旅游公司支付购车款的义务,并向A地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武夷山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一揽子”化解一起复杂矛盾纠纷,案涉企业系一家公交旅游企业,其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巨大,通过依法审理有力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情疑难复杂,双方当事人均为诉讼所累,也都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该案审理过程中,为避免双方当事人都将背负巨大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进而导致公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等,法院发挥司法智慧,在经过司法鉴定后,可以基本确定双方责任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案件调解,引导当事人从互利共赢,促进企业良性共同发展的角度达成和解,做到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民事庭 王萍)

  案例四

  线上高效调解纠纷

  力保粮食生产销售

  【关键词】线上调解 司法保障 一产一销

  【案情简介】某农业公司为某巨型稻立体种养模式的宣传、技术服务和资源供应平台,与某合作社签订巨型稻立体种养项目合作协议,承诺提供的水稻种子亩产量不低于1600斤,合同还约定由农业公司提供技术培训服务、按照国家收购价全部收购产出的稻谷并给予种植补贴等。稻谷收割完毕后,农业公司称其已提供了种子和专业人员技术培训服务,因合作社自身原因种植的水稻不符合补贴标准,无法按约补偿。案件审理中,法院向农业部门咨询了水稻种植的专业知识,了解到不低于1600斤的亩产量,在技术指导方面有非常高的要求,合作社种植水稻亩产量1000斤已属高产。考虑到不及时解决纠纷,未加工的稻谷长期储存于仓库,不仅增加仓储费用,还会影响水稻品质,降低出米率,法院决定庭前调解快速解纷。因受疫情影响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地,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多次线上调解,充分协调各方利益,最终达成协议:合作社分批次将稻谷产出大米,由农业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推送至农业公司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销售,根据销售量定期定量向合作社支付款项。

  【典型意义】 该案是武夷山法院充分延伸司法职能,司法助力粮食企业生产和农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典型案例。“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真正落实到位。本案中,某农业公司的巨型水稻立体种养模式值得肯定,由于合作社种植技术、环境因素等影响,减少了水稻的产量,但仍属优质稻谷。若纠纷长时间拖延,必定影响稻谷的品质和出米量,损害农民利益,也影响农业企业的口碑和发展。武夷山法院精准把握司法的力度和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一产一销”方案,解决了稻谷滞销的风险,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农业公司带来了经济收益。(国家公园法庭 张慧云)

  案例五

  转换调解思路

  寻求新合作高效解纷争

  【关键词】 第三方合作 解除合同 高效化解

  【案情简介】陈某系某成品油配送公司经营者,为拓展公司业务,将其持有的70%股权作价2590万元转让给欧某,两人共同合作经营。合作协议签订后,欧某按约支付了合作定金1200万元,并垫资对加油站进行改造装修、安装加油机。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一直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经营资格,导致双方合作目的无法实现。为此,欧某诉请要求解除合作关系,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装修以及利息损失。武夷山法院收案后,了解到无法办理汽油经营项目的特许证照有其特殊原因,经过整改,现已具备办证条件。为迅速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多次召集双方律师磋商,从继续合作经营到寻求第三方合作、解除原合作关系,从巨额股权转让款到诉讼费用承担,历经十几轮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欧某对诉前保全冻结的企业股权、个人账户等逐一撤回,陈某将所有股权转让款和装修损失补偿款均履行完毕,有效保障了企业与第三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武夷山法院转换调解思路,引导合作双方当事人寻求第三方合作,成功化解中小微企业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调解具有高效、灵活、诉讼成本低等特点,是商事纠纷化解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中,法院综合研判案情,通过多种方式调解,以解除旧的合作关系、寻找新合作伙伴筹措资金的调解方案,让企业成功脱困,达到了双赢效果,让小微企业涉诉纠纷快速化解,摆脱经济困境。同时法院在调解中有效平衡诉讼义务履行与解除保全措施的关系,保障权利人金钱债权的同时,也解决了影响企业经营的屏障问题。(国家公园法庭 陈妃)

  案例六

  善意文明执行

  助力小微企业渡难关

  【关键词】善意执行 执行和解 助力茶企

  【案情简介】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位于武夷山市仙店工业园区内主营茶叶加工的小微企业,产品出口国外。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出口量减少,企业资金出现困难,难以按约支付茶叶货款。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共需支付货款132万元及相应利息。武夷山法院受理该案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该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处置后可用于支付货款,但势必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使公司陷入困境。但为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该院在执行中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经过研判,该公司能正常生产经营,仍有盈利还款的能力,且一直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遂拟定了“和解优先”“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案。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和解,在兼顾双方权益的原则下商谈和解方案。经过执行法官组织多轮调解和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意向,被执行公司按约缴付了首笔约22万元货款。后双方就剩余款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在被执行公司承诺不转移公司名下财产的前提下,申请人同意不对公司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保障其正常经营,公司按约定期限偿还货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解达成后,被执行公司一直按照和解协议定期支付货款。2022年1月,该案所涉货款全部履行到位,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是武夷山法院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善意文明执行,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新冠肺疫情爆发以来,众多企业都受到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有的小微企业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的生产经营。就本案而言,在企业仍能正常经营,并有一定盈利的情况下,若将企业的厂房、车辆查封并进行拍卖处置,将导致企业陷入停产的困境,损失无法挽回。武夷山法院科学研判并拟定执行方案,找准执行工作的切入点,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获得“双赢”的结果:一方面企业不因强制执行停产,得以通过生产经营获利偿还债务,另一方面也使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局 陈宇婷)

  案例七

  打破破产审理常规

  创新方式保值增值

  【关键词】破产财产委托管理 保值增值

  【案情简介】 某旅游公司是一家经营住宿、饮食服务的民营企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一幢房产进行酒店经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酒店经营不善,银行贷款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形成债务共3000余万元,已资不抵债。2020年8月28日,债权人向武夷山法院提出对该旅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裁定受理。管理人接管后,对破产企业做了尽职调查,查明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财产。房产占有人林某坚称其系酒店承租方,对酒店重整装修、添置财产,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如要其退出,需照价赔偿装修损失等。为顺利完成破产财产交接,法院组织管理人以及基层组织到实地进行化解,经过多次沟通,以“财产委托管理”方式同意在破产财产处置前委托林某对破产财产进行无偿管理,林某交付搬离保证金,该方案获得了债权人的一致表决通过。破产财产经过评估后,按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网拍,经过五轮网拍,最终于2021年5月由武夷山某企业以1429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林某按约搬离酒店,破产管理人与竞买人迅速完成交接,并办理该旅游公司的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公司依法退出市场。

  【典型意义】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通过破产制度及时对不良企业进行重整、清算,早发现、早治理,可以起到防范风险、净化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作用。本案在破产程序中创新以“财产委托管理”形式解决了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时面临的障碍,既通过交纳物品存放费用的形式增加了破产企业的有形财产价值,又保证了破产企业财产因无人管理烂尾的可能,保值增值破产财产,助推财产变价处置顺利开展,让无人管理经营的不良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该破产案件的功审结,有效发挥司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助力优化当地营商环境。(国家公园法庭 陈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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