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环境优则企业强。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规划目标的重中之重,立足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出一系列重点任务,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等方面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更加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细胞和力量单元,是高质量发展的根基、韧性及潜力所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动力和目标导向之一,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总体看来,《规划》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相关表述,理念新颖、目标宏大、任务务实、举措可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的营商环境仍有短板弱项。为了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必须坚持以企业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推动营商环境改革不断深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正如《规划》所指出的,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公正监管水平,完善市场主体支持政策,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畅通经济循环、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增强市场主体内生动力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增强微观市场主体活力、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重要保障。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制度动因。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和发展动力的强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就是要把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让企业和企业家有充分成长和施展才华的空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内生动力和创造力,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着力夯实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规划》立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对“十四五”时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全面部署。
为企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十四五”时期,要秉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理念,以多措并举的“硬措施”持续优化发展“软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热情。
以规范化机制为基础,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制度改革。深化改革创新,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动力之源。市场主体的准入准营和退出机制是否畅通,也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加快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尽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以现代化监管理念为引领,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出发点。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加强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测和分析,促进新设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精准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减费降负,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能。
以数字化赋能为抓手,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数字化赋能、智慧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加快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积极引导平台型、科技型企业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中小微企业,探索创新符合平台经济、产业数字化、新个体、微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特点的监管模式。
以多元化共治为支撑,提升公正监管水平。理顺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转变,必须持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权威性公正性,通过编制实施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加强社会多元监管,实现监管“无事不扰”而又“无处不在”。
总之,《规划》的印发实施,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的现实需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营商环境只会越来越好,为全球跨国公司创造的机遇只会越来越多。我们坚信,只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就一定能从根本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刘泉红,作者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