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更新时间:2022/3/16      浏览:

  近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践行“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检察工作主线的重要内容。

  今天,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全面展现了湖北省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使命担当!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

——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撤案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武汉市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了企业日常经营结算便利,林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某银行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信用卡启用后,林某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大额透支消费,期间均按银行要求正常还款。截至2016年4月29日,林某某共计透支消费人民币53万余元,当日还款人民币1万元后开始逾期不还。银行多次催收后,2016年11月3日,林某某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1月20前还清欠款,但还款人民币4万元后再无还款。银行遂报案,林某某于2017年12月将拖欠银行本息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全部还清,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以下简称青山区公安分局)向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通报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后,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青山区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林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遂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信用卡透支款的用途、后期不能还款的原因以及前期申领信用卡有无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内容侦查取证。及时补充了信用卡主要消费对象的证言,以及林某某企业股东、财会人员的证言,查清透支消费主要用于公司购买工程材料、办公用品等生产经营活动;收集了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证实因公司承接大型工程项目,前期工程款未能及时收回等原因,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调取了申领信用卡的书证材料,证实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填写信息真实有效,且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银行基于与其公司的合作以及对公司财力的了解而给予大额度信用卡的事实。青山区检察院认为,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透支款项大多用于公司经营,未及时还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该案不能认定林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18年6月19日,青山区检察院向青山区公安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该案撤销后,青山区检察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与林某某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座谈,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督促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自觉守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在办理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将监督职能的触角前移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监督手段,在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的同时,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监督。并坚持办案与普法并重,在做好立案监督的同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引导企业依法办事、守法经营,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孙某某等3人以伪造的承兑汇票诈骗崇阳某科技公司价值66万元的钒氮2.2吨。2018年3月,崇阳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和走访高新产业园区过程中,崇阳某科技公司反映孙某某等3人虽已被抓获,但被骗经济损失仍未追回,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崇阳县检察院迅速依法就诈骗案背后涉嫌的下游犯罪开展法律监督调查,经调查查明,2017年6月,张某某在明知该钒氮为孙某某等三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近一半的价格收购,并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崇阳县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2018年3月27日,张某某被追捕到案。张某某到案后,一开始对退赃有明显的抵触情绪。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充分释法说理,告知其如果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可以争取对其从宽处罚。2018年4月25日,张某某主动与家人取得联系后,全额退赔所得赃款。至此,崇阳某科技公司被诈骗的经济损失全部挽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的工作方式,通过实地走访、面对面沟通的方式,主动上门走访企业,找准企业司法需求,精准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重点围绕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听取企业反映的法律诉求,及时收集、研判企业反馈的相关信息,努力从中发现监督线索,及时开展对涉企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以此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张某斌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基本案情】

  2015年,湖北某机械公司生产科科长张某斌联系赵某山,以赵某山投资的湖北某机械公司名义,生产、销售新型爆破设备二氧化碳致裂器。生产之初,该公司委托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对设备性能进行鉴定,鉴定认为各项性能均合格。之后,该公司向京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京山县质监局)申请全套设备(含致裂器和活化器)的行政许可。因属于新型产品,京山县质监局无法决定,层报至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湖北省质监局)。2016年7月13日产品正式投产前,湖北省质监局给出“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范围内,不属于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回复。2016年8月,赵某山聘请张某斌全权负责设备的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工作。随后,该公司共计生产活化器39074支,销售31064支,库存1272支,退回销毁6738支。2017年10月18日,京山县公安局在对涉爆企业排查时,从该公司仓库搜出1200多支活化器。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活化器成分含高氯酸钾、铵盐、草酸盐,具有爆炸性。

  2017年12月19日,京山县公安局以张某斌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京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涉及新型专利技术,京山县检察院在严格审查案件的同时,组织专班赴公司生产车间实地考察,观摩活化器运行测试,查阅化学技术文献,听取专业知识人员意见,参考外省处理办法,明晰该项新型技术的涉法原理。经审查,京山县检察院认为,国家正在制定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使用的范围和主体资格,公安部也正在组织研究制定爆炸物的司法鉴定标准。目前,关于涉案活化器的各种鉴定意见因缺乏依据而存在司法鉴定效力风险,将其定性为“爆炸物”法律依据不足。另外,该公司正式投产前已报湖北省质监局审批,事中采购事后销售环节均报京山县公安局备案,作为行政相对人已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主观上无“非法制造”的故意。综上所述,京山县检察院认为张某斌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8年6月11日,京山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5月京山撤县设市)依法对张某斌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创新企业代表等人参加不起诉公开宣告。

  【典型意义】

  用法治激发、保护企业家创新、创造精神,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内容之一。对相关规定尚未明确的技术创新,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属技术创新在先、管理法规滞后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依法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切实保障了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张某清诈骗案

——深挖类案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东风某厂退休职工张某清伙同他人,预谋利用东风公司某工厂回收的废旧汽车发动机缸盖实施维修费诈骗。由张某清收购缸盖后,卖给成都某汽车公司和重庆某汽车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再安排鉴定员将废旧发动机缸盖以次充好安装在汽车上,并操作东风CRM系统向东风公司进行故障索赔申报,骗取“三包”维修费15万余元。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深挖细查,监督公安机关对10余起涉嫌利用零部件理赔诈骗东风公司的类似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针对此类案件反映出东风公司存在保修业务管理方面的漏洞,张湾区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予以关注和整改。东风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于2020年3月6日向张湾区检察院书面回复,并组建整改工作专班开展专项清查,发现疑似线索260单,涉及金额160余万元。同时,完善售后管理制度,从保修业务受理、鉴定单审核、费用结算、旧件回收、保修稽查等五个方面规范保修业务工作,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一方面要立足执法办案,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不能就案办案,要延伸检察触角,认真总结发案趋势和特点,就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助力企业提高规范发展、抵御风险的能力。

邓某某串通投标案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邓某某为两家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邓某某串通其他公司为自己竞争的工程项目投标,授意公司下属与他人商定投标价格,并由邓某某所在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最后邓某某所在公司顺利中标,并实际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邓某某为帮助其他两家公司的竞争项目投标,授意公司下属与他人商定投标价格,并由其他两家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最终上述两家公司中标,并实际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对邓某某第一时间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发现,邓某某所在的两家企业均系武汉市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公司从业人员190余人,平均年龄35岁,每年向国家纳税近千万元。由于邓某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被羁押后企业陷入停滞状态,该公司承接的武汉军运会重点项目出现资金投入分配混乱、施工力量不足、项目管理人员离心离职、收款困难等问题,项目推进遇到阻碍,甚至出现间歇性停工。黄陂区检察院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邓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依法可能被判处缓刑,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2019年8月20日,黄陂区检察院对邓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及时进行案后跟踪回访。邓某某被取保候审后, 全心投入到公司经营管理上,并表示要认真总结反思,及时吸取教训,依法诚信经营,在法律框架内做好、做强企业。原本陷入半瘫痪状态的公司恢复了正常经营秩序,人心迅速稳定,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公司承接的各项军运会项目正常施工,一百多名员工免遭失业风险。

  【典型意义】

  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检察机关要主动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职尽责,深刻分析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切实做到慎捕慎诉,积极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使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公平、诚信的法治营商环境。

孙某飞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孙某飞等12人在武汉、鄂州等地存储欲销售的假冒“白云边”等酒类注册商标标识112万余件,销售上述假冒商标标识3.5万件,并被查获灌装的“白云边”“茅台”等品牌假酒1200余瓶。针对本案案情复杂,且横跨多个地区,涉案人员多,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潜江市检察院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成立办案组,及时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意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审查案卷材料。通过全案证据分析,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依法审理,潜江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单处罚金刑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本案既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又属于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领域犯罪案件。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白酒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有效保护了白酒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净化了食品销售市场,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又有力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和食品安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对民企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案情】

  刘某某是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因疫情滞留湖北竹山家中无法返深。2020年2月14日后,其所在公司逐步复工复产,因刘某某主要负责境外业务,岗位性质特殊,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其返岗上班,并于2月25日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及时返岗。但此时出鄂通道全部关闭,所有出省通行证不再办理。为按时返岗,刘某某从网上下载了竹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通行证模板,伪造了一份临时通行证。刘某某随身携带临时通行证,驾车从竹山出发,前往广东深圳。当车行驶至高速执勤点时, 被执勤人员查出临时通行证系伪造,刘某某对自己伪造公文的行为供认不讳。

  审查起诉期间,竹山县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竹山县疫情风险级别(低风险),在确保防护安全的前提下,通知刘某某到该院接受讯问,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充分对其进行认罪认罚政策宣讲,刘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刘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刘某某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鉴于其属于企业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伪造公文的目的是急于赶赴公司复工复产,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发生后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悔罪,而且刘某某所在公司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因此,竹山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要求,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对涉及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犯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犯罪情节,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涉案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及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发展,为社会经济复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某科技园公司与黎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黎某向武汉某科技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付某、付某的弟弟付某伏提供借款5284万元,月息9分,并计复利。期间,某科技园公司和付某、付某伏偿还本息6198.5万元。2014年7月,为将高额利息合法化,黎某通过向该公司多次转款累计8900余万元、又在当天将款项转回的方式,制造向该公司大额转款的假象。2015年11月,黎某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11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及付某偿还11笔借款共计本息1.79亿余元,并提供了其向该公司转账的单向银行流水作为证据。2015年12月29日,在付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黎某逼迫付某伏签订和解协议,以公司厂房抵付借款,并强迫其签署付某名字,加盖付某私章,骗取了法院11份调解书,金额共计1.79亿余元。2017年5月,付某以黎某涉嫌虚假诉讼向黄梅县检察院控告举报。接到举报后,黄梅县检察院成立了由民行科为主体的专案组,通过调取涉案资金来源和流向的交易明细、交易凭证、相关银行和人员账户银行流水,查明11起案件“借款资金”又转回了黎某账户;通过调阅法院审判卷宗,查清黎某仅向法院提交了其出账的银行流水,隐瞒了回账银行流水,造成借款假象。黄梅检察院遂向黄梅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11起案件再审,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黎某涉嫌犯罪的线索。2019年5月,黄梅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判决撤销了11份民事调解书,驳回黎某原审诉讼请求。目前,黎某等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一些超高利率的借贷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也加重了企业负担,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背上沉重的发展包袱,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为此,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限制。但一些出借人为了规避国家对高利贷的规制,采取通过银行间循环转账的方式伪造证据,将超高利息伪装成借款本金,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企图利用诉讼使非法行为合法化。该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误导并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损害了司法权威。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积极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作用,为某科技园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79亿余元,维护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湖北某洗衣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汉川市环保局对湖北某洗衣公司(以下简称洗衣公司)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及间接排放污水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55320元罚款,后又责令公司停产整治。同年9月,汉川市环保局以复查发现洗衣公司擅自恢复生产、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为由,对该公司加处罚款885120元,但未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权。同年12月,洗衣公司缴纳了罚款55320元;同时,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因洗衣公司一直未履行885120元的罚款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汉川市环保局于2017年6月向汉川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汉川市人民法院于同月作出两份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述两笔罚款。洗衣公司不服,向汉川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汉川市检察院于2019年4月受理后审查认为,在环保局仅对885120元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超越申请,另将55320元罚款纳入强制执行范围,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汉川市环保局未经听证程序直接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2019年5月,汉川市检察院分别向汉川市人民法院和汉川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汉川市环保局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采取召开业务知识专题培训会、岗位培训等方式提高执法水平,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履职。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再审,先后裁定将前述两份行政裁定书予以撤销。汉川市环保局鉴于洗衣公司污水处理厂已投入使用,不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监督案件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既监督法院行政裁定是否合法,也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笔架鱼肚”行政公益诉讼案

——运用检察智慧,助推“小作坊”转型升级

  【基本案情】

  “笔架鱼肚”系“石首三宝”之一,2011年11月被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产品。因“笔架鱼肚”制作繁复,产量有限,市场需求量大,不少小作坊私自加工,以次充好,市场秩序混乱。2018年10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石首市两家水产品加工厂自2012年成立以来,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原食品流通许可证(2015年10月1日后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违法从事“笔架鱼肚”的生产经营活动;石首市某特产公司自2015年以来,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从事“笔架鱼肚”的生产活动。三家企业的行为既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也极易对地理商标造成损害。

  2018年10月8日,石首市检察院深入调查核实后,向石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为避免“一关了之”对民营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石首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跟踪督办,会同石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到三家企业现场调研,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助力企业转型发展。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三家民营企业共同注册成立石首某食品有限公司,并集资200多万元,修建厂房,购置相关生产设备。目前,该企业已通过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验收,成功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典型意义】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办案与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有效“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加强与行政部门、民营企业的协调沟通,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本地企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合法化生产经营。同时还强化了对“石首三宝”商标的保护力度,促进当地农业品牌化、规范化、专业化,形成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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